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支出按项目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一是属于日常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等;二是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各类政府性基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市财政局对部门申请的项目将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市级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市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市财政局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库设立分三个层次:备选库、初审库和预算总库,实行项目滚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三)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市级各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专项支出项目方案。同时,根据市财政局有关专项支出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并将选定的项目上报主管部门。上报时,按项目内容分为特定经常性专项项目、发展性专项项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分别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设立部门项目库备选子库。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上报并列入项目库备选子库的各类项目,要在部门内部重新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排序,并将结果分别按照经常性专项项目、发展性专项项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的要求,列入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初审子库。
第十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要求,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部门设立的项目库上报子库,同时应按市委、市政府己定项目、其他项目的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序,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需必要附件资料,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暂定为以下三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财政拨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其他申请财政拨款项目只需报送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列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备选库。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并列入财政局项目库备选库的项目,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市财政局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四条 对列入财政局项目库初审库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局项目库预算总库列入当年市级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对列入当年预算,在系统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等,要按照预算布置的编报时间要求,提前编报项目预算,并列入项目库管理。对目前确有难度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二次分配项目,也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提出分配意见,并要列明分配的单位、项目和数额。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与考核等四个阶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按照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向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三)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级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购置、修缮项目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各归口业务处筛选后委托市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其审核意见作预算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市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市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市财政局项目库和市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第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中央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五)产权变动文件;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上一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二)财政部对申请资料合规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三)财政部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
(一)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赢利模式,企业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资产评估的组织及质量控制情况,著作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者使用情况,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评估报告的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有关情况。相关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就同类评估对象不同价值类型的估值差异分析。
(四)核准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
(八)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九)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十)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资产评估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备案管理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直接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逐级审核报中央文化企业备案。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由各出资人推举一个出资人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余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商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且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表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附表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ls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189124.xls
附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ls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259091.xls
附3: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336958.doc
附4、5评估项目备案表.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418238.doc
附6:备案表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338895114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