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22:01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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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召开操作流程

戚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

董事会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③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④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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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28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12日)


  团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的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3.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二、以扎实推进基层团建创新工程为载体,进一步提高基层团组织建设整体水平

  4.推动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深入发展。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五带一优化”(带思想、带组织、带班子、带队伍、带工作发展,优化工作条件)的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完善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将基层团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格局。各级团组织要按照根本在“建”、关键在“带”的要求,切实抓好自身建设,积极推动工作目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检查考核“五个纳入”,使基层党团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实现基层团建与基层党建的有效衔接。要在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目标责任制,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团建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使党组织负责同志能够定期听取团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基层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基层党建带团建的规划,进行工作部署。要把推动基层团组织集中换届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基层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力度,使基层团的岗位成为培养锻炼基层党的后备干部的重要岗位。要把农村党建“三级联创”和城市创“五好”党组织活动与共青团“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团建的实际成效服务于党的建设。要积极争取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出台党建带团建相关政策文件、联合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聘请老党员、老干部担任团建工作指导员等做法。

  5.合理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按照与经济社会结构相协调、与青年分布相适应的原则,以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和非公领域为重点,因地制宜地调整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建立起灵活多样、动态开放的组织网络,扩大团组织有效覆盖。在农村,要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和小城镇团委的龙头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工作。在经济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建立团的总支部或基层团委。对外出团员较多的“空壳”村,可以探索“校村联建”、“企村联建”、“村村联建”等做法。在国有企业、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不能随意将团的工作机构撤消或并入其他职能部门。在城市社区,努力加强在居委会建立团组织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团的工作协调机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团的组织网络。街道团(工)委要加强与驻街单位团组织的协作,驻街单位团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团(工)委开展工作。在非公领域,大力推行联合建团、挂靠建团、行业建团、社区建团、公寓建团等多种建团方式。对于暂不具备建团条件的,可以探索由主管团组织或驻地团组织选派团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通过筹建社团、开展活动、建立阵地等方式推动建团工作。推动基层团组织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设置,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横向联合、资源共享、协同运作的基层团组织工作网络。新建和改建的基层团组织应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隶属关系尚不能明确的,应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来处理。

  6.大力推进县(市)级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各级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创建规划,完善推进措施,建立完善申报、评选和激励机制,形成三级团组织相互联动、相互促进、环环紧扣、整体提高的工作格局。要逐步扩大创建单位的覆盖面。团县(市)委应将所属基层团委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委”的创建单位,基层团委应将所属基层团支部(总支)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创建单位。要实行三级团组织联合考核。创建“团建先进县(市)”的单位,所属基层团委中获市(地)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委”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30%以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的单位,所属团支部(总支)中获县(市)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20%以上。要进行动态管理考核。“团建先进县(市)”、“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命名表彰不搞“终身制”,已被表彰的单位自动转为下一年度的创建单位,参加新一轮的创建、评选,并保留有效期三年。三年后仍未获命名的,不再纳入创建单位管理。要建立抽查制度。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分别对每年拟表彰的本级“团建先进县(市)”、“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拟表彰总数的10%,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相应削减所在地区下次的申报名额。

  7.全面推进城乡青年中心建设。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者、创建者和指导者作用,深入贯彻《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精神,坚持既加强共青团领导,又着力指导和支持青年中心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用三至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逐步建立青年中心,并按照组织建设好、项目发展好、队伍建设好、阵地依托好、机制建设好的“五个好”标准,全面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努力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共青团领导下的凝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中的核心作用,积极促进团组织和青年中心实现良性互动,构建起“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青年组织网络体系。要大力加强青年中心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招募志愿者或专职工作者,培养一大批青年中心工作骨干。

  8.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联系点。全团抓基层,层层建立联系点,实现点上突破,以点带面,提高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着力在基层组织形式、组织体系、组织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大胆创新,在巩固基层团的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要加大对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力度,通过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形式,促进各团建联系点的工作交流。要及时总结基层新鲜经验,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建设创新奖”评选活动,对勇于创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团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9.积极推行“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由团中央统一制定“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样本,在全团基层组织中推行,进一步规范基层团的工作。“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团员和团干部基本情况、基础团务工作、特色工作和活动等。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填写,每年度将手册交上级团组织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存档。适时逐步推出并试行两个“手册”的电子版。

  三、以全面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团员队伍整体素质

  10.扎实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从2005年9月到12月,在全团部署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关于在全团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教育活动始终,以“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坚持党建带团建,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措施,扎扎实实搞好这次教育活动,充分达到活跃工作、健全组织、增强意识的目标。基层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灵活安排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教育活动。要根据“宣传发动、学习教育、总结提高”各个阶段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计开展符合团员特点、具有共青团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要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团员的学习教育制度、流动团员管理制度、团员评议激励制度、团干部考评制度、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等,巩固和扩大教育活动成果。

  11.做好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建立青年积极分子名册和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做好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中学团委要办好中学生团校,加强团前教育,搞好团队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探索试行民主推选、入团公示、入团预备期教育等做法。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制定“推优”工作规划和有关实施细则,建立并落实“推优”工作制度,使“推优”进一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结合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点,重视培养和推荐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骨干和青年学生中的优秀团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团县(市)委牵头,集中举办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做法。

  12.以加强流动团员管理为重点,加强团员管理。积极探索对团员实行多重组织覆盖的有效方式,允许团员组织关系与参加团的活动范围适当分离,鼓励流动团员就近就便参加团的活动。对于外出团员较多的地区,流出地团组织要探索外出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通过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实行团员到社区报到等形式,主动与本地区的流动团员建立联系,实现流动团员管理社区化。对于不能确定团籍、本人提出要求、愿意履行团员义务并符合入团标准的青年,可以采取两名正式团员介绍、重新补发团员证或补填入团志愿书的办法,确认其团员身份。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设团组织电子信箱、探索开展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构建团组织联系团员青年的新型纽带。进一步拓展团员证功能,积极开展电子团员证试点工作。

  四、以大力实施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团干部队伍建设

  13.大力实施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省(区、市)、地(市)、县(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抓好基层团干部的集中培训,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的意见》的要求,深入实施基层团干部轮训项目,按照先专职、后兼职的原则,以短期培训班和专题学习研讨班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团干部进行政治理论、业务能力和工作项目等内容的培训,用2年时间,把基层专职团干部和兼职团干部骨干培训一遍。要逐步把基层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新任职团干部培训制度,继续做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学历教育等培训项目,并有计划地向基层团干部倾斜。团中央将组织实施团地、县委书记轮训项目,示范带动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的深入开展。

  14.加强基层团干部选拔配备工作。按照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开阔视野、拓宽渠道,打破身份限制,把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善于做青年工作的优秀年轻党团员,经过民主程序,选拔到基层团的工作岗位。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在团支部中大力推行团干部直选,乡镇、街道等基层团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大力推行基层团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调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等选配方式。乡镇、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城区街道等基层团组织应配备专职团干部,并专职专用。兼职团干部应以团的工作为主。如因工作调动出现基层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空缺时,应在3个月内配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科级及以下的专职团干部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处级的专职团干部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15.落实基层团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基层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书记、副书记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工作补贴。严格落实《党章》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不是党员的,也应列席与团的工作有关的会议,使团组织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党的中心工作。

  16.加强基层团干部协管。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团的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和团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对超过任职最高年龄限制的,应及时安排转岗,对特别优秀的,可予以破格使用。适应团干部队伍流动快的特点,加强基层团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团干部流动较大的基层单位,可以探索设立团支部(总支)后备委员等做法,避免因人员流动影响团的工作连续性。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团干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定期向有关基层党组织通报。

  五、以创新与规范团的基层建设制度为保障,建立健全基层团建工作机制

  17.完善团日活动制度。在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团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基层团委和团支部(总支)要以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为契机,集中组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要在团员中广泛开展“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戴团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团的活动仪式,团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的集会和工作会议,应使用团旗,室内要挂团旗,户外要举团旗;室内团的大型活动或会议应先唱国歌,活动或会议结束后唱团歌,户外团的活动要在出发前列队唱团歌;团员和团干部要佩戴团徽。在基层团组织中推行“重温入团誓词”活动,原则上每位团员每年重温一次入团誓词。

  18.健全完善基层团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稳妥地发展团内民主。团中央将修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推动团内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乡镇、村两级团组织为重点,推动县以下基层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工作,使基层团组织换届时间与党组织换届时间相衔接。基层团组织要建立团情团务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定期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团情团务信息向广大团员公布,把团员对团的工作和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定期与团员谈心、与青年对话制度,充分听取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意见,切实从团员青年的意愿出发,谋划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提高团组织服务团员青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建立基层团建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严格基层团建工作考核,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实施基层团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既包括班子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团务管理等基本工作项目,又包含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基层团组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的特色工作项目,并具体量化为考核分数。上级团组织对下级团组织建设每年进行1至2次专项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团组织及其负责人团内一切评先表彰资格。下级团组织要对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20.加强基层活动阵地建设,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活动阵地建设要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基层团委一般应建立由团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场所。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支持,推动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图书站、青年之家等活动阵地,努力促进青年中心及其所属青年社团组织的活动阵地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主导、社会依托、市场牵动、团内联合等途径,探索社会化、多元化的阵地建设新路子。要积极探索网络阵地建设。市、县、乡镇、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基层团组织多渠道筹集经费。要在积极争取党政拨款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等方式,扩大经费来源。积极探索推行农村划拨和建设经费基地、承包政府项目的办法筹集经费。街道社区团组织要通过承担政府职能中的青年事务,积极争取将涉及青年事务的项目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团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1.建立基层团建领导责任制。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层层建立团建工作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把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各省级团委每年要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团中央写出报告。要把团的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考核团的领导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22.明确基层团建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级团委要对基层团建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宏观协调、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县两级团委要制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计划,确定每年组织实施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基层团建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求得实效。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积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等各条战线,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23.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到乡村、厂矿、街道等基层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直接听取基层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加强对基层团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团的领导机关要为基层团组织服务,基层团组织要为广大团员服务,广大团员要为青年服务。要通过在政策、人员、经费阵地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切实为基层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力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基层团组织建设联系点,每年保证有一定时间驻点并解决具体问题。要通过解剖典型,分析个性,研究共性,对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非公领域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体现地区和行业特点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并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有餐具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厨房做到四壁瓷砖上顶,地面采用水磨石或地板砖;城区餐饮单位一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用煤作燃料;宾馆及高、中档饭店应当采用蒸汽、电子消毒柜等物理方法进行餐具消毒;小型饭店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具消毒;化学消毒药剂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餐饮单位应开展灭鼠、灭蝇工作,有防鼠、防蝇、灭蝇设施,高、中档餐厅必须采用电子灭蝇灯;
  (五)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
  (六)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并定期清洗;
  (七)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2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八)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长途运输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设施;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涂指甲油;
  (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售货工具。
  第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
  (一)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三)注水畜肉类等;
  (四)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
  第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着装整洁,售货时不得吸烟;
  (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尘、防蝇措施,使用专用售货工具,不得使用书报等不洁物包装食品;
  (三)餐具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有毒塑料袋盛装卤菜及其他熟肉制品;
  (四)不得制售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
  (五)制售饮料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灭菌的生水;
  (六)不得出售变质、霉变的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下列产品,应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提交市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和样品:
  (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营养强化食品;
  (三)利用已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四)专用食用盐;
  (五)饮用天然矿泉水、纯净水;
  (六)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水解酱油、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清洗剂;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审批的其他产品。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外,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保护好现场。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