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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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2003]149号


关于印发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2003年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为做好2003年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编制的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建议的基础上,确定了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经济运行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把握经济发展形势,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努力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调度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电力行业和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确保电力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电力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为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17150亿千瓦时,增长7%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详见附件。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商省有关部门、电力公司及有关的电力生产企业编制下达,并报我委备案。

  三、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编制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精神,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实现电力调度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安排好各类机组的发电量。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已列入2002年及以前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2003年不再安排发电量;对已列入2003年关停计划的,发电量安排到该机组退役、关停截止日,高效低耗机组和具有脱硫、脱硝等装置的环保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高于网内同容量的常规火电机组。

  四、2003年是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的第一年,为理顺各电力企业资产、财务等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的运营机制,实现平稳过渡,从电网分离的电厂,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在安排上要予以优先考虑。

  五、要充分发挥电网联网互济效益,安排落实好三峡水电站、“西电东送”、跨区及省际间电力电量的送受,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六、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要以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做好各企业发、购电量的分月平衡和安排。各发电企业要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沟通和协商,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力运行的监测分析,掌握本地区及重点城市和重要用户电力供需状况,注意发现电力运行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偏紧的地区,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增加电力有效供给,在保证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同时,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方面的用电,并按照《关于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2002]470号)的要求,通过引导、协调、监督、服务,进一步做好需求侧管理的有关工作,更好地为电力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

                            单位:亿千瓦时

   2002年预计 2003年预期目标
地 区 合计 水电 火电 合计 水电 火电
全 国 16024 2465 13547 17150 2650 14500
北 京 183.6 4.6 179.0 174.7 5.9 168.7
天 津 272.4 0.1 272.3 274.8 0.1 274.7
河 北 983.5 7.4 976.2 1002.0 9.4 992.6
山 西 841.2 20.3 820.9 910.2 20.4 889.8
内蒙古 516.2 6.3 508.5 602.2 7.5 593.3
辽 宁 717.3 14.2 703.2 731.6 25.6 706.0
吉 林 240.4 3.8 236.0 241.5 3.9 237.1
黑龙江 466.2 14.4 451.8 466.3 13.6 452.7
上 海 621.9 0.0 621.9 566.4 0.0 566.4
江 苏 1167.5 1.6 1165.9 1231.9 3.5 1228.4
浙 江 872.6 127.1 745.5 1001.5 131.2 870.3
安 徽 465.0 13.5 451.5 488.0 14.2 473.8
福 建 531.7 223.5 308.0 586.5 234.0 352.5
江 西 248.0 61.5 186.5 281.0 59.0 222.0
山 东 1250.0 0.2 1249.8 1400.0 0.3 1399.7
河 南 892.5 47.2 846.3 952.1 51.0 901.1
湖 北 621.6 278.5 343.0 667.6 320.9 346.8
湖 南 436.8 237.4 199.4 471.0 238.0 233.0
广 东 1595.1 178.6 1416.5 1697.2 201.6 1495.6
广 西 305.2 180.0 125.3 317.0 182.5 134.5
海 南 50.5 14.5 35.8 56.6 14.8 41.7
重 庆 170.9 37.5 133.4 186.7 37.9 148.8
四 川 737.0 464.0 272.0 811.0 488.0 323.0
贵 州 547.1 221.5 325.6 605.0 257.0 348.0
云 南 424.0 264.0 160.0 470.0 284.0 186.0
陕 西 341.8 25.9 315.9 365.0 41.8 323.2
甘 肃 342.8 107.6 235.2 362.7 98.8 263.9
青 海 138.0 89.7 48.8 138.0 83.0 56.0
宁 夏 152.1 8.5 143.6 166.8 7.7 159.1
新 疆 214.6 37.8 176.8 236.0 39.9 196.1

注:火电量中含核电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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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等


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现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发文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受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申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对有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地方管理规定进行清理。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下同)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四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第五条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后,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
经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如不能对某些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核准检测,国家无委办公室可临时指定其他已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计量认证并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生产厂商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见附件3)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四)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
(五)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前的样品测试
(一)生产厂商提供2--5台样品,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对核准项目进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二)必要时,国家无委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已认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型号核准的设备进行复测。
三、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提交上述申请和资料不完备且不及时补送的,即视为主动撤销申请。
四、审查核准
自收到完备的资料和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国家无委办公室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五、未获核准的设备型号
(一)国家无委办公室通知生产厂商并说明其原因。
(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半年后,生产厂商可重新提出该型号设备的核准申请。
第七条 对每一个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发唯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核准代码。若因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或国家技术标准作了修改,或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而改变了已经核准型号的性能或主要技术参数,则该型号须按第六条重新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第八条 国家无委办公室向社会定期公布已核准和被撤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及核准代码。
第九条 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不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通过型号核准,并已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二)以外销为目的而生产,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但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生产厂商对于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型号,不得随意降低其核准指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冒用型号核准证。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检查。各生产厂商应积极主动配合。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国家无委办公室应当收回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撤消核准代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对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抽检不合格的;
(二)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用户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核准的生产厂商名称、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性能及功能已更改且未重新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四)型号核准证超过有效期的;
(五)出厂设备的标牌上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
(六)转让、涂改型号核准证的。
被撤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的设备型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进行实效发射,须到相关无委办公室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国家无委办公室应当取消该核准检测机构核准测试的认定资格;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出具假测试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泄漏申请核准产品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请核准厂商的科技成果的。
第十五条 从事核准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错误,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厂商,按《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生产专供军事系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国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核准检测机构的办法另行制定。设备核准和检测收费标准须遵守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各自的管理职权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式样)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式样)
3、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式样)

附件1
----------------------------------------------------------------------------
| 无线电发射设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
| 型号核准证 |
|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Radio |
| 例,经审查,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中 |
|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llowing |
|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after examination, conforms to |
| 准,其核准代码为: |
| the provisions with its SRRC ID: |
| |
|有效期: (核发机关盖章) |
|Validity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
| 编号: |
| Number |
| 设备名称: |
| Equipment Name |
| |
| 设备型号: |
| Equipment Type |
| |
| 主要功能: |
| Main Functions |
| |
| 调制方式: |
| Modulation Mode |
| 主要技术参数及其指标值: |
| Main Technical Parameters |
| 频率范围: |
| Frequency Range |
| |
| 频率容限: 发射功率: |
| Frequency Tolerance Transmitting Power |
| |
| 占用带宽: 杂散发射限值: |
| Occupied Bandwidth Spurious Emission Limits |
| |
| (核发机关盖章) |
|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附件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
OSRRC ID: XXYZZZZZ
---------- ----------------
| || |
| || ----------序号
| ||
| |----------------设备类型
| |
| ------------------年号
|
------------------------------------国家无委办公室英文缩写
其中:设备类型为
A、固定通信设备;
C、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
D、短距离(低功率)发射设备;
F、专用移动通信设备;
G、广播发射设备;
H、航空通信、导航设备;
L、雷达设备;
S、水上通信、导航设备;
W、卫星通信设备;
Z、其它

附件3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签字) |
| |------------|------------|
| | 联系人 | |
| |------------|------------|
| (盖章) | 电 话 |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设备名称 | | 型 号 | |
|------------|------------|------------|------------|
| 主要功能 | | | |
|------------|----------------------------------------|
| 调制方式 | |
|------------|----------------------------------------|
| 技术参数 | 频率范围 | 必要带宽 | 发射功率 |
|------------|------------|------------|------------|
| 指 标值 | | | |
|------------|----------------------------------------|
| | |
| | |
| 初审意见 | |
| |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不但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及执法公信力。最高检历来非常重视该项工作,于2010年5月9日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予印发,以期在扣押、冻结款物的制度上予以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状况,围绕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展开思考。
  一、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当前,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一般为:一是自侦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为案情需要,在搜查中发现与案件可能有关的款物予以扣押、冻结,后经查明和案情无关的,应由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将扣押款物予以返还。二是作为证据随案移送法院的,待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将涉案款物上缴国库。三是依法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分别作出处理,或将涉案款物上缴国库或予以没收或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四是被告人被判无罪或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指控未被认定的,应及时将涉案款物返还被扣押人或其家属。但实践中却存在如下问题:

  (一)处理不及时。对在搜查中发现与案件可能有关的款物予以扣押、冻结,后经查明和案情无关的,没有按规定及时返还;对被告人被判无罪或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指控未被认定的,不及时将涉案款物返还被扣押人或其家属,甚至久拖不还。

  (二)不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并能够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为了收取利息或其他原因而不依法移送。

  (三)不及时上缴。该按照法院通知上缴国库的扣押、冻结款物,不移送或者吃财政返还款。

  (四)申诉途径不明。对没有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当被告人被判无罪或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指控未被认定时,而涉案款物又没有及时返还的,被告人或家属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诉没有明确规定,如到了法院,法院说东西不在我们这里,无法返还;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则可能会说这是法院判决的结果,我们要将东西移送给法院,由法院来处理,造成久拖不决。

  二、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移送作出明确规定,使检法两家在涉案款物的处理上各执己见。如对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如何界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此物不宜移送,法院则认为此物能够移送,这种分歧如何解决则没有严格的、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检法两家在执法上难以作到执法有据。

  (二)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监督乏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从实践来看,此条规定往往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中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制作完成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从实践看,该规定也没有完成执行。

  (三)检法两家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目前在检察机关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但法院没有相应的关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面的专门规定。因此,在处理涉案款物上,检法两家存在着相互不衔接和配套不到位的问题。

  (四)检察人员受利益驱动而不严格执法。长期以来,受办公、办案经费短缺影响,一些检察院不得已动了涉案款物的念头,该移送的不移送先行动用或从本院上缴国库拿财政返还;也有部分办案人员利用涉案款物行违法乱纪之事,如私存、挪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三、结合本院实际对解决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本院在2010年3月根据上级院部署,本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活动期间,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2009年成立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继续发挥作用,将“回头看”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院反贪、反渎部门围绕专项检查范围对2004年至2008年已办结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处理情况进行了逐案登记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涉案款物做到了该返还的返还,该移送的移送,该上缴的上缴,全部处理到位,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扣押的赃物没有专用保管场所,对特殊物品没有配备必要的存储设备。为严格认真地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本院纪检组制定了《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监督办法》,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规范赃物管理室建设,防止挪用、丢失、损毁。

  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首先,为消除检法两家在对移送扣押、冻结款物问题上的分歧,应该从立法的角度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其次,从案件判决来说,法院也应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定,使检法两家在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达到必要的衔接和配套。再次,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方面的工作规定,完善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设置救济机制,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督。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时要严格把握以下几点:一要重视备案。办案部门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制作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本院纪检组备案。法律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处理扣押物品清单》等。二要严格审查。具体审查:是否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而予以扣押、冻结;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扣押、冻结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的。以保障扣押、冻结款物的正确性。

  (三)加强管理保护措施。为保障扣押、冻结款物的安全,负有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权限、职责的人员岗位变动时,其所在部门应当会同本院纪检组、财务科等部门对扣押、冻结的有关款物进行检查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扣押物品的专用保管场所进行检查,是否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定期检查扣押物品管理人员的工作有无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四)注重纪律约束。一是教育干警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在办案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其最终目的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返还扣押款物,亦是对单位或个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体现。如本院在办理一起国企厂长利用改制之机侵吞公款12万元的案件时,为保障该企业资金周转,及时返还了扣押的钱款,赢得该企业的交口称赞。二是严格队伍的管理: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办案纪律,认真落实《干警廉政档案谈话诫免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三是严肃责任追究: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报请检察长处理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有关办案人员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条例》予以受理、初核、调查、处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处置扣押、冻结款物的现象。

  (五)加强横向与纵向监督。一是建立本院纪检组、案管中心、行装科、业务部门的协作制约制度。纪检组坚持对涉案款物的定期检查及现场监督;案管部门通过网上办案系统与办案部门随时沟通,提醒办案部门及时处理涉案款物;业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行装科要认真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才可办理出库。二是坚持上级院督察制度。实践中,由于碍于情面,本院监督可能落不到实处,造成不敢监督或监督只是走走过场,达不到监督的真实效用。上级检察院应当经常亲临下级院开展监督检查,若经检查后发现有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现象的,要及时责令扣押冻结款的下级检察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启动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处理自侦案件的扣押、冻结款物时,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同时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监督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形象。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