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将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赠与其堂兄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4:55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将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赠与其堂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将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赠与其堂兄问题的函

196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4日函已收到。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的五间房屋赠与其堂兄王秋和(贫农)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此复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将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赠与其堂兄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到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浦城县地主王瑞宜,土改中保留房屋五间,1955年王被捕判刑送内蒙古劳改,1961年刑满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房屋赠与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已向财政局税契,地主将土改中保留房屋赠与他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1951年11月22日司三字第1520号批复“关于所询地主在土改后可否将房屋出卖问题,经我部与华东土地改革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则上房屋与土地在一定年限内是同样禁止出卖,但有特殊原因如病丧等事故,经当地农民协会同意其出卖时是可以准予出卖的”精神,我们认为,自土改至今,业已逾10年之久,地主王瑞宜现已在内蒙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土改中保留房屋,自愿赠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应予允许。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1962年6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机构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机构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97]汇资函字第0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外贸、工贸企业、企业集团:
近期以来,境内中资企业驻外机构在境外(含香港)融资呈增长趋势,部分非独立企业法人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或其境内总公司授权直接在境外开展融资活动,企业法人境外融资要求境内母公司担保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多。为加强对境内中资企业驻外机构融资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等,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不得在境外融资。
二、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公司,其对外融资须经总(母)公司授权,视为总(母)公司的对外借债,其总(母)公司须按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在境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境外分公司所筹资金如需调入境内使用,应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中资企业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负有限责任,在境外融资不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境内总(母)公司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其融资如需境内总(母)公司出具担保,应依照1996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所筹资金如需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机构应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手续。
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借款和担保一律无效。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中资企业进行处罚。




1997年1月6日

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1 根据原国标发〔1985〕042号和技监局〔1992〕372号文件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ISO/TC22道路车辆,ISO/TC77旅居挂车,IEC/TC69电汽车和电卡车”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其管理程序为:
    国家技术监督局一→机械部汽车司(以下简称汽车司)一→全标委
             秘书处—→各分标委秘书处
2 全标委秘书处的任务
2.1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汽车司对有关ISO、IEC归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全标委下属各分标委,搞好各ISO/TC(技术委员会)和SC(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
2.2 提出或调整负责归口的ISO、IEC各TC、SC相应“P”、“O”成员身份的建议。
2.3 督促检查各分标委秘书处对ISO、IEC标准草案及要求回函表态文件回函表态及投票情况。
2.4 组织翻译出版归口的正式ISO、IEC标准。
2.5 将ISO、IEC有关会议预报及时转发至各分标委秘书处及汽车司,根据各分标委秘书处国内工作情况提出参加国际技术会议的建议名单,报汽车司审定。
2.6 做好本系统ISO、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年度总结,上报汽车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并抄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
2.7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向汽车行业及其它有关人员提供ISO、IEC标准、标准草案、标准文件及其译文,提供查阅、检索、复制和技术咨询。
2.8 综合研究并分析汽车行业ISO、IEC归口工作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 各分标委秘书处的主要任务
3.1 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各分标委对ISO/DIS、CD、NP和其它要求回函表态的文件依据《ISO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表决投票的办法》(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研究,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正在讨论的国际标准草案、文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试验验证),然后提出意见,有条件的可提出我国建议草案。
所有分标委秘书处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全标委秘书处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有关程序按第4条规定。
3.2 根据国内标准化工作情况,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提出我国标准提案或部分内容提案,逐步扩大我国对ISO、IEC的影响。
3.3 根据需要与可能,按国际会议预报通知,提出参加ISO、IEC国际会议的申请,项目获准后,方可开始做参加会议的准备。出国前要做预案,归国后要作书面总结,书面总结要报汽车司和全标委秘书处。
3.4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建立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的专家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选派合格人员参加各TC/SC所属工作组及秘书处工作。
3.5 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掌握国外汽车标准化的动态,为国内标准化工作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3.6 各分标委按期复函的工作情况由全标委秘书处进行记录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回函率达100%者适当给予奖励。
凡无故不回函或逾期回函超过二次或无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分标委,全标委秘书处将取消其分标委承担此项工作的资格。
4 对外技术业务联系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对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及有关机构的技术业务联系的程序为:
分标委秘书处→全标委秘书处→国家技术监督局→ISO/IEC国际组织
5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文件提出意见和投票表决
5.1 由全标委秘书处负责管理ISO/TC22、TC177和IEC/TC69的技术归口工作及所收到的标准资料,全部资料要登记造册、复印分发各有关分标委,文件滞留时间:表态文件不超过4个工作日,会议通知不超过2个工作日,编目归档。
5.2 各分标委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文件和草案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可试验验证),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表决意见。
对ISO、IEC正式表态的文件,应结合国情提出修订意见或提案,所有的投票均应在国际组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20天寄到全标委秘书处,上报程序为:
分标委秘书处→全标委秘书处→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标委秘书处对于每项需做出表态的文件,在其国际组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30天,通知有关分标委尽快表态。
5.3 凡以“P”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国内分标委秘书处,应对所有要求表态的ISO、IEC文件投票表态。投票率低于90%的单位将按IEC/ISO导则有关规定自动降为“O”成员。
以“O”成员身份参扩ISO、IEC活动的分标委秘书处也应参与DIS的表态,对CD也要提出修改意见。
5.4 对ISO、IEC表态意见和投票表决文件
寄送全标委秘书处的表态和投票意见应包括如下内容:
5.4.1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投票表决时,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并将与国内同类标准的对比,试验验证结果,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表态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一并填入《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意见调查表》(见附表一至五)。然后由全标委秘书处填写《审批表》(附表六)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5.4.2 对ISO/IEC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文件,包括秘书处制订的CD,全标委秘书处应认真研究,提出我国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入《审批表》。
5.4.3 如对国际标准文件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时,必须在《审批表》中(或另页)用中、英文简述理由,中文2份,英文(打字)3份,打字英文本应严格遵照A4幅面规定。
5.4.4 《审批表》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全标委秘书处存档,不向国外报出。如分标委秘书处逾期不报《调查表》,全标委秘书处不报《审批表》者,则按未表态计。
5.4.5 上报的文件,均需经全标委秘书长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字。
6 参加国际会议
6.1 会议预报由全标委秘书处复印、分发给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并抄报汽车司。
6.2 凡因工作需要,要求参加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向汽车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七),申请表要同时抄送全标委秘书处,以便与有关部门联系。
6.3 凡批准参加的国际会议,应由汽车司组织,由团(组)负责人做好业务准备并写出技术预案寄全标委秘书处。归国后各代表团(组)要向汽车司作口头汇报,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寄汽车司和全标委秘书处。
6.4 出国人员应将会议情况和收获向对口的有关分标委汇报。
6.5 从国际会议带回的资料,由与会单位将会议整套资料寄至全标委秘书处归档并将资料目录印发给有关分标委及单位。
7 参加工作组及担任TC/SC主席和秘书职务
当国内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并有合适人选可以作为ISO、IEC工作组的正式成员或通讯成员和担任TC、SC主席或秘书时,全标委秘书处在行求有关分标委意见的基础上,可向汽车司提出申请,经汽车司审核同意后交由全标委秘书处上报国家技木监督局。
8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ISO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表决投票的办法
1 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和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的程序
1.1 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有关ISO/IEC要求回函表态文件及时发至各有关分标委秘书处。
1.2 分标委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文件和草案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可试验验证)。
1.3 凡以“P”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分标委,应对所有要求表态的ISO/IEC文件投票表态。投票率低于90%的单位要降为“O”成员。
1.4 以“O”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分标委也应参与DIS的表决,对CD文件也要提出修改意见。
2 对ISO/IEC表态意见和投票表决文件内容
2.1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投票表决时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与国内同类标准的对比情况,试验验证结果,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表态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一并填入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意见调查表(见附表一至五),然后由全标委填写《审批表》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2.2 对ISO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文件,包括秘书处制订的ISO/CD,各分标委应认真研究,提出我国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入《审批表》(见附表六)。
2.3 如对国际标准文件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时,必须在《审批表》中(或另页)用中、英文详述理由。
2.4 《审批表》由国家技术监督一和全标委秘书处存档,不向国外报出。如分标委届时不报《调查表》,全标委不报《审批表》者,则按未表态计。
对贻误表态时机或无故不表态的单位,将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5 ISO标准草案上报《审批表》应一式二份,中文一份,英文文件需打字,一式三份。英文打字的对外意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所用打字纸:宽210mm,长298mm。
3 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意见、答复和中国提案,务分标委应按文件上截止日期提前20天寄送全标委秘书处。
4 全标委秘书处提前15天将《审批表》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4.1 上报文件应包括:《审批表》中文本1份,英文本3份,原文表决票1张,文件处理通知单1份。
4.2 《审批表》需经全标委秘书处秘书长签字。
5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审批表》处理后,将ISO文件处理单回执寄全标委秘书处,由全标委秘书处将处理结果另附回执寄各分标委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