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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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财政预算分配办法,提高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结合我省财政状况和1995年以来“预算综合定额管理”的实践经验,从1999年起,省本级财政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
一、当前实施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零基预算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当前,摈弃传统的基数法,全面采用零基
预算法编制省本级财政预算,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实行零基预算是转变财政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重要手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型财政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的重要标志;
(二)只有实行零基预算,才能剔除多年延续形成的财政收支基数中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部分,才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对社会公共需要及重点支出的保障能力;
(三)全面实行零基预算,能够改变当前预算管理过于粗放,难以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效益的弊端,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全面实行零基预算,能够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避免各部门讨价还价,减少年度预算追加和调整,强化预算约束,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五)全面实行零基预算,能够推进预算管理的改革。
二、零基预算编制方案的基本思路
零基预算编制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以当年财力为资金分配基础,以当年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分配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零”为基数全面核定和分配各项财政开支。其中:正常经费的核定在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定额管理;专项经费的核定采用
年度评议法,在预算参考范围内,逐项审定。
成立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综合评审组,作为省本级预算编制的政府审议机构。由分管财政的省长担任组长,协管财政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各分管副省长、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厅长担任成员,并按副省长的分工设立基建工交、贸易流通、民族政法、综合、农业、文教、外
经外事、行政等分口评审小组。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担任组长,财政厅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厅和有关厅局的业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长负责召集小组评审会议。
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综合评审组负责提出省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落实意见。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综合评审组的基本职能是:1.审议财政厅上报的当年财力情况和分口预算参考线;2.审议各分口评审小组提出的专款项目排序及资金额度;3.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审议年度预算
追加和调整项目;4.向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提出支出预算草案编审意见。
各分口评审小组的基本职能是:1.在预算参考线下,调整安排省财政厅上报的该口各个专款预算项目;2.评审省财政厅上报的年度预算执行追加、调整项目并报综合评审组。
从1999年起,省本级预算编制和预算指标下达以主管厅局为单位,厅局下属的处室、分支机构和事业单位,省财政不单列预算。
三、零基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省本级支出预算由正常经费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专款预算)两部分组成。
正常经费预算是指财政用于个人的工资性开支和用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开支。正常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含差额补助费)、公用经费、学校生均经费(按生均定额计算的教学经费和人民助学金)、汽车燃修费、公费医疗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会议费、非编内补助人员经费
、劳改劳教人员生活费补助、税务系统经费补助十项内容。
专项支出预算是指当年确定或以前年度确定当年仍需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在年度执行中一次性补助或追加安排的具有正常经费性质的款项,也列入专款预算,作为专款项目核定。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预算采用“划分档次、确定定额、不作基数、逐年审核”的办法编制。省财政厅每年公布当年正常经费定额标准,各预算编制单位依照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如实填报当年正常经费预算。确定正常经费定额标准的指导思想是:
1.以确保预算平衡为前提,贯彻“适度从紧,厉行节约”的财政政策。
2.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兼顾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确保省本级人员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3.根据省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及保证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精神,拟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
4.按照零基预算编制的要求,严格区分正常经费和专款,坚持正常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足额核定,不能列入正常经费定额的项目一律纳入专款核定。
省本级正常经费预算的具体项目是: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是指用于个人开支的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包括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织或指派省级综合部门牵头组织,抽调省级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大型或专题调研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业务费等由参加的各部门解决,确实无法分摊的公用开支按工作性质在归口的分口不可预见费中开支。
监狱局、劳教局、文化部门、卫生部门等所属的财政补助单位(原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原则上不核给公用经费。对个别单位的特殊问题酌情给予适当的专项业务费补助。
省财政厅根据各行业、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和会议费等公用经费的管理办法,监督单位合理使用该项资金。
3.汽车燃修费
汽车燃修费包括汽车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车辆必须的开支。核定汽车燃修费要与1999年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相配套。1999年暂按照各单位汽车编制内实有数量和1998年综合定额确定经费预算。
4.学校生均定额经费
学校生均经费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教育经费,含教师三项补贴因素,不包括教育专款。
5.公费医疗经费
公费医疗经费指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医费;武警、大学生、中央驻滇单位人员公费医疗补助费。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出台后,涉及到调整相关定额的,按其规定办。确有特殊情况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追加专款预算办理。
新的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医改政策确定的国家应负担的筹集比例重新核定该项预算。
6.社会保障经费
社会保障经费指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费、公用经费。
7.会议费
会议费主要指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所需经费,省级一、二类会议所需经费列入专款预算,单独核拨。省级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一年原则上可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其他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州。年初会议费核定后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8.非编内补助人员经费
该项经费指编制不在省本级,但在省财政直接列支给予补助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的地县两级非编内补助人员经费按专款方式下达。
9.劳改劳教人员生活费补助
10.地税系统经费补助
地税系统按收入比例核定的经费补助。
以上十类经费合计即为正常经费预算。正常经费预算指标年初由省财政厅一次性下达各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付。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不办理任何预算追加手续。
为调动各部门、各单位节支积极性,正常经费年末结余部分40%可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和奖励,60%转入次年公用经费使用,并不冲抵次年经费。
(二)专款预算的编制
专款预算的编制根据当年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要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坚持预算内外统筹安排,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首先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部门掌握的资金、存量资金。
1.专款评审的依据及项目优选顺序:
1)与国家资金配套的项目;
2)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支出项目;
3)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省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4)全省长远规划(计划)确定的项目;
5)纳入全省长远规划,有市场、有效益的续建项目,优先安排将要竣工投产的项目;
6)省级以上领导建议的项目;
7)部门建议的项目。
2.专款预算的编制程序:
1)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制发的专款预算编制表格填报年度专款预算。在向省财政厅报送的专款项目表中,按照本单位研究的意见,依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排列,同时按照省财政厅制发的格式报送分项目的项目评估文件,提供具体项目简要的实施依据、实施计划,
资金使用和分配意向,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等情况说明。项目评估文件是省财政厅初审预算的依据。
2)省计委和省经贸委须对其分管的基建和技改项目预先进行初审论证,并按规定进行排序和汇总后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部门所报的所有专款项目进行审核后重新排序,并按省长分工汇总专款预算,同时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分口预算参考线意见,报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综合
评审组评审。
3)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综合评审组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及预算年度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要求确定分口的预算参考线。
3.专款预算评审的程序:
1)分口评审。由各分口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在该口预算参考线下评审专款项目和项目资金数额。
2)综合评审。由省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综合评审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综合评审分口的专款项目和资金数额。
3)省财政厅将评审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议讨论,最后提交省人代会审议。
各评审小组可在不突破预算参考线的前提下,预留分口不可预见费1000万元,由各口统筹安排,用于解决该口年初预算未编列,但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安排的项目开支。
四、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追加和次年预算的编制
预算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需按预算编制程序重新审批。但遇特殊情况(救灾、国家有关政策变动等)确需追加预算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按《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次年预算的编制不再以上年数为依据,但上年有关数据可以作为参考。



199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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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为支持新疆企业发展,取消新疆地区技术服务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网点建设费。
三、规范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税务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我委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提供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护费进行清理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清理规范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
四、严禁企业纳税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五、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核定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的决定:
任命彭珮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王伟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