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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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办信字〔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林业信息化是支撑现代林业大厦的三大支柱之一,“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是国家林业局在新时期做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林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已成为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最活跃的力量,但与国家的总体要求以及现代林业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林业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全面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发挥各方面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组成
专家委由来自我国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详见附件1)。
二、专家委工作制度
为保证专家委科学、有序开展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2.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主 任:范本尧 中国工程院院士、航天五院研究员
常务副主任:李世东 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
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副 主 任:唐守正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研究员
梅 宏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院长、软
件研究所所长、教授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海波 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王 茜 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博士
王继龙 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宁家骏 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研究员
冯记春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原司长
杜伟成 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杨冰之 国脉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吴保国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教授
吴晓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
张宏科 北京交通大学下一代互联网互连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教授
陈 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郑 磊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姜奇平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顾大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
顾炳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徐 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褚利明 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秘书长由温战强同志担任。


附件2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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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批准第十二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批准第十二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1991〕10号文件关于建立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精神及原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审批、考核办法的通知》(国机出〔1993〕10号)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第
十二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72家、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扩大出口企业)130家(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的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要努力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8号)精神,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建立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
真做好出口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真正成为机电产品出口的骨干企业。
二、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是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中的骨干力量,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起着重要作用。国家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政策应优先在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中予以贯彻落实。当前,各地区、部门要重点抓好国务院国发〔1993〕8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关于简化
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维修服务人员出入境手续、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挂钩及赋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等政策的落实,并按照中央6号文件精神,积极为出口企业排忧解难,协助企业解决资金、材料、外汇、退税、商检、海关、运输等方面的问题。为机电
产品出口企业创造必要的经营环境,推动企业扩大出口,帮助这些企业中的一部分,成为有相当批量出口额、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名牌商标),真正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

附件:第十二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名单(共232家)
一、基地企业(72家)
国务院主管部门 所在地 企 业 名 称
机械工业部 河北省 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
邯郸棉花机械厂
宣化电动工具厂
辽宁省 鞍山高压容器厂
兴城轴承厂
锦州电焊条总厂
沈阳市 沈阳水泵厂
沈阳蓄电池厂
哈尔滨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上海市 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
江苏省 扬州机床厂
宁波市宁波中华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高频瓷厂
慈溪动力机厂
东海蓄电池厂
安徽省 和县阀门总厂
全椒柴油机总厂
江西省 江西制氧机厂
广东省 江门粉末冶金厂
台山电热器具厂
广东世联实业(集团)公司
湛江三星农用运输车制造公司
重庆市 重庆手动葫芦厂
贵州省 第三砂轮厂
甘肃省 天水锻压机床厂
电子工业部 内蒙古 包头市电子仪器厂
辽宁省 丹东电视机总厂
丹东调谐器总厂
上海市 上海无线电二十一厂
浙江省 浙江萧山无线电二厂
宁波市 浙江电视机厂
广东省 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
中山超能联合电子厂
广 西 东港电子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
陕西省 陕西彩色显像管厂
轻工总会 天津市 天津轻工业机械厂
河北省 迁西县链条厂
上海市 上海亚明灯泡厂
浙江省 杭州锁厂
瑞安刀具合营厂
宁波市 象山机械制造总厂
安徽省 芜湖缝纫机厂
青岛市 青岛锁厂
广东省 湛江市机电厂
船舶工业总公司 上海市 江南造船厂
上海船厂
江苏省 澄西船舶修造厂

航空工业总公司 沈阳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 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
南京市 金城机械厂
广州市 广州中航自行车企业集团公司
贵州省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西安市 庆安宇航设备公司
兵器工业总公司 辽宁省 兴城锦山配件厂
江西省 江西长江化工厂
重庆市 重庆明佳光电仪器厂
汽车工业总公司 辽宁省 本溪重型汽车制造厂
国家建材局 沈阳市 沈阳建筑机械厂
国内贸易部 江苏省 商业部口岸船舶修造厂
农业部 河北省 大厂回族自治县京东汽车配件厂
大连市 大连冶金轴承厂
南京市 南京紫金无线电厂
浙江省 杭州定时器厂
浙江飞跃缝纫机工业公司
安徽省 宁国中鼎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 广州国营九佛电器厂
交通部 上海市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都造船厂
安徽省 长江轮船总公司江东船厂
国家教委 浙江省 浙江大学半导体厂
中国石化总公司 河北省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仪器总厂
二、扩大出口企业(130家)
国务院主管部门 所在地 企 业 名 称
机械工业部 河北省 承德市悬挂输送机厂
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
邯单内燃机配件厂
邯郸制氧机厂
玉田印刷机械厂
唐山水泥机械厂
沈阳市 沈阳电机厂
沈阳鼓风机厂
沈阳链条厂
大连市 大连耐酸泵厂
黑龙江 延寿县金刚砂厂
江苏省 常州飞机制造厂
盐城市拖拉机厂
无锡县焊接材料制造厂
无锡电度表厂
扬州第二锻压机床厂
江淮动力机床厂
扬州飞达电机仪表公司
扬州西湖工具总厂
江阴市轴承厂
无锡市电度表厂
浙江省 浙江电除尘器总厂
宁波市 余姚动力机厂
宁波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
奉化液压机械厂
宁海电源厂
安徽省 铜陵皖江机械厂
山东省 潍坊水箱厂
潍坊华丰机器厂
潍坊拖拉机厂
河南省 安阳市海星蓄电池厂
新乡机床厂
焦作矿山机械厂
武汉市 武汉照相器材厂
广东省 开平水泵厂
三水县农机修理制造二厂
广州市 广州市通用机械工业公司
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
广 西 桂林广陆量具厂
贵港市机械厂
梧州市船用锻铸件厂
柳州市仪表总厂
柳州市建筑机械厂
四川省 自贡市铸钢厂
重庆市 重庆柴油机厂
贵州省 险峰机床厂

电子工业部 河北省 承德市磁性材料厂
辽宁省 营口无线电机械厂
江苏省 江苏燕舞电器集团公司
徐州利国磁性材料厂
南通江海电容器(集团)公司
南京市 国营金宁无线电器材厂
浙江省 余杭县电子电器总厂
东阳市磁性器材总厂
安徽省 国营第八八○厂
江西省 国营第八五九厂
湖北省 国营汉光电工厂
武汉市 长江电源厂
武汉电视机总厂
广东省 揭阳无线电元件二厂
四川省 国营四川五洲电源厂
轻工总会 河北省 石家庄兰波—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市第一五金工具厂
津机出口农具厂
吉林省 辽源市电池厂
浙江省 浙江出口商品包装铁皮厂
杭州东宝电器公司
杭州制刀厂
浙江工贸联营斧厂
桐乡电讯器材厂
瑞安市锁厂
桐庐阀门总厂
萧山节日灯具联营厂
瑞安市电动工具厂
绍兴文教用品机械厂
绍兴自行车零件二厂
椒江市节日灯联营厂
诸暨市锁厂
宁波市 宁波五金工具一厂
安徽省 合肥美菱熨烫板总厂
福建省 福建光泽县灯泡厂
福安打火机厂
山东省 潍坊制钳厂
河南省 开封搪瓷厂
开封缝纫机厂
广东省 高州县电池厂
信宜五金家用电器工业公司
阳江制锁二厂
阳江制锁五厂
阳江家用电器厂
广东龙马电器工业总公司
佛山市汾江汽车配件厂
广州市 广州灯泡厂
广 西 梧州电池厂
广西博白自行车厂
柳州市双马电器集团公司
船舶工业总公司 大连市 大连船用柴油机厂

航空工业总公司 北京市 长空机械厂
甘肃省 兰州飞控仪器总厂
汽车工业总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丰顺汽车配件厂
国家医药局 江苏省 淮阴医疗器械厂
广东省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公安部 天津市 天津消防器材总厂
冶金部 天津市 天津市第一钢丝绳厂
辽宁省 盖州市熊岳镀锌钢丝绳厂
农业部 河北省 承德县玛钢厂
徐水县建中玛钢厂
大连市 旅顺橡胶塑料机械厂
南京市 南京工具三厂
浙江省 杭州童车厂
杭州西湖紧固件厂
浙江卧龙电机工业公司
上虞市灯头厂
乐清县燎原电器厂
乐清县振华稳压器厂
嵊县机械链轮厂
玉环县江南阀门厂
湖州金属制品厂
上虞市轴承厂
萧山链条厂
乐清县灯泡厂
诸暨水泵厂
海盐县海塘标准件厂
乐清县工业缝纫机三厂
宁波市 宁波新雷电机电器总厂
山东省 潍坊金宝集团工贸机械公司
河南省 南乐县玛钢厂
广东省 潮州金刚实业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 河北省 石油物探局特种车辆制造厂
化工部 河北省 邢台市化工电机厂



1993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将互换三名奖学金生到对方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学习或进修。奖学金享有者可以是大学本科生或学者。
  2.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互派两名大学教授或专家到对方国家讲学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为期不超过四周。教授和专家的人选由派出方提名推荐。
  3.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以及雅典学院和中国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4.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或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互换科研出版物并努力为此提供方便。
  5.双方将交换有关各自教育制度方面的资料。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希方将派三名中小学教员和一名教育行政人员)到对方国家考察教育制度,为期十五天。
  6.双方鼓励希腊技术教育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两名技术教育机构的教授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就该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情况进行交流。
  8.希方表示希望能得到关于在上海外国语学院教授现代希腊语的通知,还表示愿向该院赠送有关希腊语学习的书籍、地图及词典等资料以充实该院希腊语系图书馆。
  9.希方表示希望在中国的大学里,而不仅限于上海外国语学院,扩大希腊语教学。
  10.中方表示希望在希腊的大学里开设汉语课。
  希方通知中方:雅典大学最近新增设一个外国语言和文明总系,在该系可开设汉语课。
  11.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规,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二、文化艺术
  1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至四人的戏剧教育考察组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13.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人文物博物馆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14.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希腊举办一个《中国绘画展览》或《中国工艺美术品展览》。希方将在中国举办一个《希腊民间艺术展览》。
  15.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画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十人/天的访问,交流经验。
  16.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公司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现代文学作品。
  17.双方鼓励在希腊文化杂志上刊登介绍现代中国文学的专题文章和在中国文化杂志上刊登介绍现代希腊文学的专题文章。
  18.双方鼓励中、希作家间的直接合作和交流。
  19.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界的直接接触和合作。
  20.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就两国版权立法交流信息。
  2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希方将在北京举办一个希腊电影周,作为对一九九0年在雅典举办的中国电影周的回访。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合作而定。
  2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二人电影专家小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十五天,研究合拍电影问题和进行技术方面的经验交流。
  23.双方鼓励艺术小组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活动。

 三、新闻媒介
  24.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二至三人的新闻代表团访希十天;希方希望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二至三人的新闻代表团访华十天。
  25.双方鼓励促进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鼓励互换教育和文化纪录片在对方国家电视节目中播放。具体合作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26.中方通知希方在上海和成都每年举办国际电视艺术节。希方表示对艺术节感兴趣。

 四、体育
  27.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方面的进一步接触。具体方式和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而定。

 五、青年
  28.双方鼓励两国的青年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文化和社会活动。
  双方鼓励就青年事务各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从而加强两国青年间的关系,增进友好,促进和平。

 六、其他
  29.本计划各条款不影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其他交流项目的执行。
  30.有关本计划的通则和财务规定的附件是本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1.中、希两国文化混合委员会的下一次会晤将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
  3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日在雅典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德有             佐德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