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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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电网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构建强大的电网支撑,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相关部门有关电网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电网建设纳入县区政府对乡镇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本县区实施的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其中22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建设由县区长负责组织协调,11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由常务副县区长负责组织协调,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由乡镇长负责组织协调,所有项目由分管县区长具体抓。要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区长任组长,分管县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相关部门要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统规划,并根据电网建设规划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切实保护好建设项目的预留电力建设用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不被非法占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在收到电力企业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申请后,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批并提供核准资质性文件。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收到电力设计部门提供的征地图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向电力部门移交土地,在40个工作日内向电力部门移交土地合法征用的一切手续。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力建设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时完成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的地方关系协调工作,全力支持电网建设。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电网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组织对各县区电网建设完成情况及施工环境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评比,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县区,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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