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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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业经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本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通过法定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代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代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为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二章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及代建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议。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项目建设的条件。
  (五)负责将前期发生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代建单位。
  (六)负责落实自酬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七)配合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建设招标、质量、工期、投资、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
  (八)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参与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三)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及合同签订,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设备、材料进行采购。
  (四)依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应的建设资金文件。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六)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八)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移交。
  (九)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代建项目投资概预算,须经市财政局依法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
  协作任务书签定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市发展改革委、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交工后,代建单位负责将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突破概预算。
  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款意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帐户。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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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48号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16号)的要求,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应在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我局将于2004年7月、8月、9月分别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审核,2004年底对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审核。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国家审核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技术报告。

附件: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四年六月一日




摘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是经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的改革举措。此举深得民心。林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勘界发证,这是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并且既具体又繁琐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勘界发证工作,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改革心切,急于求成,违背客观规律,缩短了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强行要求2至3年时间完成勘界发证,结果因时间紧、任务重,无法按林改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勘界发证,导致所换发的不少林权新证出现错误,有些错误引发了新的山林权属纠纷。现针对那些可能引发新的山林权属纠纷的错证如何纠错,以及新林权属纠错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仅供探讨。
关键词:林改 新林权证 纠错 山林权属纠纷

一、新林权证错误(简称错证)类型及错误形成的原因
(一)文字表述、面积计算等方面的错误
比如表格填写、林权证打印等方面的错误。此类错误主要是因具体操作人员在表格填写、输机打印、计算面积时的一时疏忽而导致。此类错误在所难免,但在错证中占少数,且仅对权利人本身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到他人。所以,不会引发新的山林权属纠纷。
(二)因现场勘界程序不到位而导致的错误
换发林权新证,必先进行现场勘界,由专业技术人员、村组干部、林业权利人及与权利人相邻的人员一起现场指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根据权利人和相邻人所指一致的四至界线调绘到地形图上,现场填写勘界表,全部参加现场勘界的人员均需在此表上签名。这是法定程序。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在组织现场勘界时,往往单方指界,导致林权新证四至错误,把不属于指界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山场也被划入指界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山场之内,这种情形在错证中占多数。此类错证引发了新的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向笔者反映的错证,大多属此类。
二、新林权证纠错的法律依据、途经和程序
新林权证的换发,属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对新林权证的纠错,属行政纠错。有错必纠,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纠错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纠错和被动的行政纠错。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其所填发的林权新证有误而主动纠正并告知权利人,或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林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换发新林权证的行政机关(简称发证机关)进行纠错,发证机关经审查,发现林权新证确实有误并予以纠正,这两种情形,均属主动的行政纠错。主动行政纠错的法律依据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林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向发证机关申请纠错,但发证机关认为新林权证无误不存在纠错的问题,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纠错,进而他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要求发证机关纠正错误的林权新证的,属被动的行政纠错。被动的行政纠错的法律依据有:(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林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林权新证纠错的途经有三:一是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按林改的相关程序审核处理。当事人对发证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是向发证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新林权证纠错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之间关系的协调
    对因单方指界所致的错证,会引发新的山林权属纠纷,其处理办法,应先启动纠错程序,由认为指界人指界错误,且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往往是与林权新证所填山场相邻的关系人),按照前述所述三条纠错途经,向有关机关请求对新林权证进行纠错。然后,根据纠错结果,决定是否作为山林权属纠纷来处理。纠错结果会有二种:一是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裁定(统称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新林权证无误,不存在纠错的问题。此种情况,则不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二是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新林权证换发错误,撤销了该新林权证。遇上这种情况,则应作为新的山林权属纠纷来处理了。其新的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为:(1)协商、调解;(2)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决;(3)凭协议书、调解书,或生效的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申请重新换发林权新证。 
2013年6月3日

注:作者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