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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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207 ] 46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39号)要求,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手册》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湖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学贷中心”特指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校资助机构”特指湖南省各高等学校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质量分类


第三条 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是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状况,促进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为目的。通过资产质量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发现资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资产质量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按照余额分类原则,凡向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有余额的借款人,均要对其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五条 资产质量分类以借款合同为依据,需对每个借款学生的每笔贷款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高校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情况进行汇总,以反映每年度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分布情况,即正常类贷款所占比例,关注类贷款所占比例等。

第六条 资产质量分类以风险为基础,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

(一)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强,并连续保持及时还本付息的良好记录;

(二)关注贷款:贷款期间虽还款正常,但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需要通过催收或采用其他措施,才能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三)次级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含)以内;

(四)可疑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 

(五)损失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1年(含)以上;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采取追偿措施后仍然未能清偿的贷款或借款人死亡。

第八条 分类流程:

(一)校资助机构根据分类标准,对本校借款学生逐笔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学贷中心。

(二)省学贷中心对全省高校助学贷款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全省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布情况。

(三)湖南分行依据省学贷中心的汇总结果,对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结果做出判断。

第九条 资产质量分类的具体要求:

(一)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见附件1.1)

1、分类的时间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每季度末月的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分类时点。

2、分类的范围要求。由于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按年度划分项目,比如2007-2008学年即为“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因此对资产质量分类,是在每一个项目下对借款人的助学贷款进行分类分析。

3、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填制。各高校主要是按五类情况统计出借款人数和贷款余额。如果出现贷款逾期情况,则需要对逾期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贷款逾期人数、逾期利息额和逾期本金额,并分析出现原因。

4、如当季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发生较大变化,认定表还需另附分类工作底稿(见附件1.2)。当贷款逾期时,需要填写此表,详细描述逾期情况并分析原因。

(二)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预测表(见附件1.3)

1、为达到“从严控制风险、提前暴露风险,及时防范风险”的管理目标,校资助机构应根据本校的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湖南省就业形势等,预测本校助学贷款未来三年资产质量分类情况。主要以分类时点已经发生的事实和可能出现影响今后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在按照当前分类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推断出预测时点的资产质量。

2、加强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变动原因的分析,资产质量好转的原因主要从落实离校后跟踪联系制度、信用教育、回收奖励制度等方面分析;资产质量下降的原因主要从就业风险、离校后跟踪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分析。

3、校资助机构应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并将经校资助机构负责人(即审定人)签字后的分类认定表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湖南分行。

第十条 湖南分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进行监督,即每年按不少于全省高校数的10%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各高校校资助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质量分类工作。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对其资产质量分类质量列入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内容并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高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质量分类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资产质量的,将依照《湖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考核办法》追究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专 户 报 告


第十三条 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高校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校资助机构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湖南分行指导并督促校资助机构按季提供每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专户报告,校资助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报告,报告由校资助机构负责人批阅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汇总后于5日内报湖南分行。

第十四条 专户报告的格式:

(一)封皮(见附件2.1)

(二)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我校于2007年4月26日,对4000名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20000元,其中一年级3000名,二年级1000名。个人贷款额度最大的为XX元,最小的为XX元。本次贷款用于学费XX元,住宿费XX元,生活费XX元。截止目前本校可享受贴息的学生有XX名,自付利息的学生有XX名,违约的学生有XX名。违约金额为XX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填制助学贷款项目逾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2)。

2、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由校资助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并提出学校跟踪管理措施。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1)风险或问题:

① 借款学生变动情况

简述借款学生有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以及涉及债权债务变化的重大情况,有无贷款展期、提前还款情况;如有请明细总结并列出。

② 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分析

根据目前本校校资助机构的管理能力,预测借款学生离校后本校校资助机构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

③ 代理行执行中的问题

简述代理行在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④ 其他问题

(2)建议及措施:

① 提出借款学生离校后学校跟踪追偿措施。

② 提出解决其他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档 案 管 理


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是校资助机构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校资助机构整理后报湖南分行备案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校资助机构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第十六条 报送湖南分行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要求

文件目录(见附件3.1)每盒1份,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每个学校填制一份备考表,置于首盒卷内文件目录下;合同原则上按每盒100份存放,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贷款期限的合同不能混放在同一盒。

(二)文件目录及档案盒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全称(每年度为一个项目,如 “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不能使用简称;

2、件号:填写文件件号,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第一盒100份放完后件号即应编到“100”,第二盒件号从“101”开始,以次类推。

3、文号:填写借款合同号,不得随意简化;

4、责任者:填写参与各方的规范简称;

5、文件标题:填写“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6、日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070426;

7、页数:填写合同的起止页,在每件文件的有效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如1-8;

8、备注: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9、移交部门:统一填“客户二处” ,移交人:填写为“客户二处经办人”,负责人:填写为“客户二处负责人”,日期:填写实际移交日期;

10、接收部门:统一填“办公室” ,接收人:填写为“开行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统一填“开行办公室负责人”,日期:填写实际移交日期;

11、归档号:

(1)学校编号:指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编号,每个学校的编号由5位编码构成。

(2)年级号:4位编码。如果本盒所放的为2003级学生借款档案,此处即为2003,如果本盒所放的为2004级学生借款档案,此处即为2004,以次类推。

(3)期限:指贷款年限。2位编码。

(4)总盒数和第几盒:“总盒数”指该校共装档案的盒数,“第几盒”指本盒所处的位置。

12、封面:用黑色笔按封面要求工整填写(见附件3.2)。

13、备考表:备考表由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组成(见附件3.3)。

文件情况说明:填写该类档案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归档的重要材料遗失或原件遗失的,在备考表中说明后由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立卷人:该卷档案经办人签字;

检查人:负责人审核签字;

立卷时间: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十七条 校资助机构留存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工作原则

1、该类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校资助机构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3、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4、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经办人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两类,即“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同一类下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有关针对所有或批量借款学生撰写的综合性报告和报表集中存放在“综合卷”。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目录格式见附件3.4)。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袋材料一一对应,分袋存放,置于袋首。

(三)具体要求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全称。例如: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不能使用简称;

2、件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1,2,……”;

3、备注: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4、经办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5、负责人: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6、日期:填写验收日期;

7、填写封面(格式见附件3.5)。


第五章 空白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空白合同是指湖南分行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湖南分行、省学贷中心印章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印制数量由省学贷中心在助学贷款发放前30个工作日,根据校资助机构的需求向湖南分行提出。

第十九条 空白合同由省学贷中心统一组织高校领取,领取时需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发放后剩余的空白借款合同由省学贷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借款合同的发放原则:

1、借款学生在500人(含)以上的学校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5%;

2、借款学生500人以下的学校多发10%。

按上述方法领取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再领取的部分须支付印刷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凡出现差错的作废合同,由校资助机构统一收齐并登记其流水号,经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集中交湖南分行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湖南分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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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指导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到1996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已达415万和1010万人,分别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7.4%和56.8%,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初等和高等职业
教育有了一定发展;职业培训规模日益扩大,年培训量达数千万人次;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职教发展路子,职业教育的各项改革逐步深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了675所国家级重点学校和1964所省部级重点学校。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职业教育的进程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职业教育的办学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层次结构等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需要;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还相对薄弱,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还有较大差距;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必须加以重视,逐步解决,保证职业教育的巩固和持续发展。
(二)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不仅关系着经济发展的速度、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关系着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对
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体效益,对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教育的两个重要转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新形势,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未来五年和十五年,职业教育
改革、发展和提高的任务相当艰巨。全社会都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把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抓住机遇,开创我国职业
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努力实现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奋斗目标
(一)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和《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本世纪末到下世纪初,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是:
1、进一步调整结构,推进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到2000年,使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教育;普通中学普遍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使大多数新增劳动力上岗前和失业、转业、转岗人员再就业前都
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到2010年,使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结构更加合理,体系进一步健全。
2、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要依法落实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落实各部门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多渠
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体系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生缴费制度,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内部建设,改善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和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到2000年,中心城市的各个大的行业及每个县都要建设一至两所骨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使之相互沟通,努力巩固并提高已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中
专学校的教师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教师的达标率也要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进一步发展职教特色明显、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数量,并进一步提高质量;各类职业学校教师都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使我国职业教育的水平登
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为了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奋斗目标,职业教育工作必须遵循大力发展、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水平、分类指导、依法治教的指导方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正确处理好发展、改革与提高的关系。要进一步
强化政府统筹职能,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要搞好产教结合,大力扶持和发展校办产业;要实行分区规划,特别重视农业和艰苦行业以及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探索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办出职业教育特
色。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一)各地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教育普及的程度,因地制宜地实行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的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教育分流。在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应通过发展“三加一”(在初中三年基础上再加一段职业教育)、初二分流、四年制初中(其中安排一年左右
的时间进行职业教育)以及其它多种形式,加强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也可适量举办初中阶段的职业学校;大部分地区以初中后分流为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应积极地逐步推进高中后分流,发展多种形式的高中后职业教育。
(二)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发挥着直接有效的作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也应根据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培训与充分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
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紧密结合,建立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灵活办学机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在培训层次上,应根据培养目标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灵活确定培训专业和期限,使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协调合理地发展;在培训内容上,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需要,
突出操作技能培训,搞好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大力开展对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业、转岗培训和直接为农村经济服务的职业培训;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建
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学徒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学徒培训模式。逐步形成根据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
(三)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要根据需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基层、办出特色、积极试点、逐步规范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
人高校改革办学模式、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以及改组、改制来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在尚不能满足对高职人才的需求时,根据地方和行业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国家教委审批,可以利用重点中专学校举办高职班或转制来补充。今后,国家每年新增的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应主要用
于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四)要逐步规范和理顺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制。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三至四年;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招收完成初中阶段教育的毕业生,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有些可为两年和四年;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及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专科层次的学习期限为二至三年,少数经批准的学校,招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五年。今后,除一些特殊专业(工种)外,要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招收高中毕业生。
要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相互沟通与衔接。各地要采取措施,统一政策,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与成人中等学校的沟通与结合;各地在发展普通高中时,要与发展职业学校统筹规划。要研究和采取一些具体办法,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继续深造的机会。对这类学生的考试,要研究改
革招生考试办法,突出对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考核。
四、推动农业、艰苦行业和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农村职业学校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为主的办学指导思想,努力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民脱贫致富服务,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要围绕当地农业资源开发设置专业,教学内容要注重
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农业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学制应更加灵活多样,入学条件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入学。各地应采取保护性政策,促进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用于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适当安排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对志愿学农的学生可减免学费、给予专业奖学金;在农村要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对回乡务农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生产开发贷款并在承包土地、提供良种、化肥、农药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保护性政策和措施,扶持办好面向苦、脏、累、险等艰苦行业(专业或工种)的职业教育。对这类专业,在招生上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经批准还可跨省市招生。有些可以实行易地培养。政府和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
励学生报考、就学。对开设这类专业的职业学校应在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三)要采取措施加快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对于振兴经济和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性。为加快经济振兴的步伐,应推进实行就业前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应职业教育的制度;要加强政府统筹,农科
教结合,协调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兴办职业教育;要下决心建设一批起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和发展模式,办出自己的特色。要把教学与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要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交流
与合作,鼓励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应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通过扩大投入、培训师资、组织对口帮助等形式扶持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地方政府应在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办学,配置教育资源,安排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加强统筹
领导,使各部门分工合作。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办学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依法举办或与其他方面联合举办本行业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组织应依法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培训,并根据企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承担对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组织可以单独或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通过社会统筹举办。所有企业应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和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承担职业教育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为职业教育提供教师、接纳职业教育学生和教师实习,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录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等。各部门和行业组织在继续办好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同时,还应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是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一条成功经验。要大力倡导联合办学并促进其向深层次发展,使合作各方均成为办学主体。合作办学的各方,应当签定正式办学合同,按合同承担经费、师资、设施等义务,享有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优先录用毕业生等权利。部门
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与地方联合办学,在保证部门人才需要的同时,发挥办学潜力,培养地方所需人才。联合举办的职业学校可由主管部门和办学各方的代表组成校董会以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四)国家大力倡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欢迎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对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联合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划拨土地、补助基建、调配教师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在教师职务评聘、证书考核发放、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政府举办的学校一视同仁。
(五)要从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前提出发,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要坚持在政府领导下,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使各类职业教育能在统一、协调的政策下健康发展。
技工学校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指导下仍由国务院劳动部门管理。
要统一和协调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政策。今后,不论是在教育方面还是劳动就业方面,调整现行政策和制定出台新的政策,都应统筹考虑各类职业学校。
六、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
(一)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的结合,增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企业要依法承担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积极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积极聘请相关经济、
产业界人士参加校董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咨询组织,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经费筹措等重要事项。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要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坚持教学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切实加强生产实习、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使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企业与社
会的需要。
(二)贯彻产教结合原则,要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校办产业。这既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也是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的需要。举办校办产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同时要为产业的扩大再生产服务。发展校办产业,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结合
当地资源情况和产业结构特点,运用职业学校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职业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可以组建生产经营联合体,各地应积极组建为校办产业服务的机构。
七、加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推行两种证书制度
(一)进一步加快职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要积极推进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实行缴费上学,1998年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并轨,2000年基本完成新旧体制转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所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的就业应逐步转到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轨道。部门、地区或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定向奖学金、承担培养费用等与学校及学生签订培养培训合同,学生毕(结)业后按合同到指定单位完成规定服务年限。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相
配套,保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实行劳动者就业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要做好人才、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工作,通过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需求信息。职业学
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有关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做好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
(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做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培训证
书,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层次、同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有相同的考证资格。
八、加强职业教育内部改革和建设
(一)要本着适应社会需要,办出职教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各地应进一步调整学校(专业)布局结构,充分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努力扩大学校招生规模,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要根据地方和行业、企
业的需求,并按照与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专业(工种),确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进行课程开发,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训练,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
,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要注意及时把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引入教学内容,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加速提高我国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
(二)要按照《教师法》、《教师职业资格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师资来源渠道。培养培训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教师的主要责任在地方、部门和行业。地方、部门和行业要根据需要统筹确定一批
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为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学校培养教师的任务,确定一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培养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国家也要建立少量教师培训中心,逐步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网络。地方、部门行业要保证相关招生计划的完成。根据需要,有些可实行单独招生。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行
专兼结合的方针,要开拓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中聘任专兼职教师的渠道。要加速对现有学历不合格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制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特别是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在制定招生计划
和考试办法时,应把解决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当成一项重要任务。要依托高校、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一批职业学校教师的技能培训基地,使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
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目标、机构、责任和专项经费。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在为职业学校选送教师、提高教师技能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劳动、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题下,根据职业教育教师工作任务和特点制定优惠政策,重视解决教师的工
资福利、职务评聘中的问题,重视解决教师的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可以评聘教师职务,也可以参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校可对具有双职务资格的教师在待遇上从优。
(三)加强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教材建设,解决教材急需问题并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国家鼓励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科研机构和学校参与编写教材和编写补充教材,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落实教材发展专项经费。要逐步完善教材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教材
供应渠道。要着手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加强引进国外职教优秀教材的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的研究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研究部门的作用;省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职业教育研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提倡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广大职教工作者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职教研究。职教研究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教学研究、比较研究和政策研究。开展职教研究工作,要面向21世纪,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要注重与职业教育实际相结合,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教学管理,逐步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专业和教学计划的完成等进行规范和监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目录、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套标准、实习场地的建设标准和考试考核的程序方法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构,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内部管理,自主开展教学和生产经营活动。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实施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等,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各地要加强校长和职教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素质,逐步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职业教育步入科学、严格管理的轨道。
九、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一)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根据新时期的要求,认真对学生进行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和国情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敬业意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并能自觉遵
守职业纪律。要根据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特点,改革政治课教学和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宽德育的途径。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或支部的书记与校长要负责领导学校德育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置班主任。要加强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政治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和业务进修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
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德育活动经费,解决好德育教师的职务评聘和其他待遇问题,为学校德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建设各种形式的德育基地。
十、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一)职业教育经费应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行业组织、企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逐年增长。各级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款,专项用于扶持职业
教育的发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一章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相应条款的具体办法并加以检查、落实。
(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对接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教育和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农业专业或毕业后从事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应酌情减免
学费,或提供贷学金。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
(四)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对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提倡和支持金融机构为职业教育提供贷款,并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政策性贷款;欢迎国外、境外友好组织和人士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1998年3月16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有关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分行,济南、杭州分行,珠海、汕头、苏州分行);上海、深圳、西藏分行和总行营业部、海外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自主决定可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业务。外汇业务按人民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现行的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的规模管理,是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办法。
1.系统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是资金计划的单项管理,而且也是对资产负债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2.自律性。促进农业银行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使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3.效益性。完善农业银行内部各项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农业银行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管,各分行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监管。
第六条 遇到重大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和人民银行重大政策调整,总行将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两类。考核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量比例、信贷资产质量比例、利息收回率、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款余额比例、存款市场占有率、中长期贷款比例、专项贷款完成率、资产利润率(以上比例计算公式见附表)。考核指标的执行结果与存货比例挂钩。监测指标用以分析和评价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
第八条 总行根据农业银行三年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对各行分别下达考核指标的规定比例。
考核指标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监测指标按月上报。各分行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的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并按季上报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九条 负债管理主要包括对存款、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债务的管理。
第十条 负债管理主要是通过资金组织措施,积极消化农村信用社转存款,清理不合理同业负责占用,按计划完成总行资金调度和人民银行调控任务,逐步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增加自身存款总量,争取系统信贷资金的自求平衡。
第十一条 各分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结合当地农村金融改革等实际情况,逐步降低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占农业银行存款的比重,妥善处理行、社资金关系。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总行规定,严格控制拆借资金的总量和占存款的比重。总行根据各分行的情况,对同业拆借业务授予不同的权限。各分行拆借资金要执行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和总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资金调度计划,搞好资金的合理配置。有向总行借款的分行要积极归还借款,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还款计划。新增借款要与存贷比例、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挂钩。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以信贷资产管理为主,同时包括对债券投资、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库存现金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控制资产风险,提高资产收益率,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十六条 各分行要根据已有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提出分年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标和实施方案。总行对信贷资产质量较差且无改进的分行,要从紧核定其存贷比例。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客户的贷款管理,各分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要报总行有关信贷部门备案: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
2.单一客户贷款催收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单一客户未核销贷款呆帐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各分行要加强辖内行在人民银行开户管理,保持适当备付金,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超额备付金要及时调整。
各分行要按时足额上缴二级准备金。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债券业务,根据总行授权,依法参与债券市场。按季分类上报债券投资余额和交易量。
第二十条 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十一条 在清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和基础上,严格控制新增非盈利资产的占用量和比重。对存货轧差后剩余资金用途不明的,总行有权要求及时报告,并增加收回借款或上存计划。对非信贷资产占用结构要按季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和亏损视同存款减少,计算和考核存贷款增量比例时按50%相应扣除。

第五章 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存货比例管理与贷款限额管理并存,相互关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农业存款、储蓄存款,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和准备金;所指贷款包括各项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基建技改贷款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等。其口径与信贷项目电报统计口径一致。
第二十五条 总行确定各分行存贷款增量比例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历史,效益倾斜,逐步降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超负荷经营的分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
第二十六条 总行确定年度基础贷款规模和增量存贷比例力求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各分行上年正常贷款占全国的正常贷款比重和支农贷款投放量,并考虑存贷款余额比例、资产质量、经营效益三项因素,确定各分行本年度基础贷款规模。该规模与本年度存款增量计划之比形成本年度增量基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5%。基础贷款规模原则上不予调减。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总行核定存款计划的前提下,总行根据以下因素,对各分行超计划存款核定存贷款比例。
1.存款增加额;
2.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3.各项贷款结构执行情况;
4.资金调度计划完成情况;
5.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和当年增加亏损。
第二十八条 在未完成存款计划时,总行下达各分行的基础贷款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要求调增的,要向总行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在完成或即将完成全年存款计划时,要向总行书面报告,提出超计划存款预测数,由总行下达存贷比例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行于12月上旬根据各分行的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对存贷款增量比例最终认定,并将其换算成年度贷款规模,下达贷款规模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为了准确地按季核定分行季度存贷比例,各分行必须于季前15日内上报总行季度存贷款预测数。
第三十一条 加强资金调度,缩小地区性不平衡。总行根据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编制年度资金调度计划。对专项支农等贷款大于资金来源造成的资金缺口,或全年存款异常下降的,总行通过资金调度计划解决,或调减基础贷款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专项等支农贷款的落实,在核定存贷比例基础上下达限额。总行对专项等支农贷款任务较重的分行,可适当调高存贷款比例。当存贷款增量比例已经到位,而专项贷款任务因自身工作原因尚未完成时,分行必须压缩相关项下的非专项贷款,以保证当年专项贷款的到位。因农副产品收购需增加贷款投放的,在农采贷款下降部分归位后,总行可考虑调整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六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分行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行长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行长指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总目标和指标体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关系,督促资产负债管理各项指标的落实,分析全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的状况,对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行及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工作;上报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整理管委会的例会记录,起草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比例指标体系的监测、分析、综合和考核,负责制定各分行的存贷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并根据存贷款比例执行情况调度和调剂资金,分析和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信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信贷管理和信贷投放的决议;监测考核信贷资产质量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利息收回率;对各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度进行统计和评价,并就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度管理向管委会提出建议和报告。督促各分行落实专项贷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测和考核各分行的负债成本及资产利润率,协助信贷部门提高柜台收息率,并就全行的损益状况及原因,按季向管委会提供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款计划;监测全行的存款成本和存款市场占有率,并定期分析报告;预测各分行的存款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存款大幅度波动的因素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稽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并定期向管委会提交稽核报告。
附表: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
J 分行 年 月 单位:万元、%
--------------------------------------------------------------------------------
|月末|比年初增减| 考核比例和监测比例 |上期|本期比例
|余额| | |比例|
------------------|----|----------|--------------------------|----|--------
1.现金 | | |考核比例: | |
------------------|----|----------|--------------------------|----|--------
2.在人行存款 | | |1.存贷款增量比例 | |
------------------|----|----------|--------------------------|----|--------
3.缴存人行准备金| | |2.逾期贷款比例 | |
------------------|----|----------|--------------------------|----|--------
4.存、拆放同业 | | | 催收贷款比例 | |
------------------|----|----------|--------------------------|----|--------
其中:同业拆出| | |3.利息收回率 | |
------------------|----|----------|--------------------------|----|--------
5.存放系统内款项| | |4.拆入资金比例 | |
------------------|----|----------|--------------------------|----|--------
其中:上存总行| | | 拆出资金比例 | |
------------------|----|----------|--------------------------|----|--------
6.交人行财政存款| | |5.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 | |
------------------|----|----------|--------------------------|----|--------
7.债券类投资 | | | 其中:上存资金计划完成率| |
------------------|----|----------|--------------------------|----|--------
8.各项贷款 | | | 归还总行借款计划完成率 | |
------------------|----|----------|--------------------------|----|--------
a.短期贷款 | | | | |
------------------|----|----------|--------------------------|----|--------
b.长期贷款 | | | | |
------------------|----|----------|--------------------------|----|--------
c.逾期贷款 | | | | |
------------------|----|----------|--------------------------|----|--------
d.催收贷款 | | | | |
------------------|----|----------|--------------------------|----|--------
9.应收利息 | | | | |
------------------|----|----------|--------------------------|----|--------
10.其他应收款 | | | | |
------------------|----|----------|--------------------------|----|--------
11.在建工程 | | | | |
------------------|----|----------|--------------------------|----|--------
12.固定资产净值| | | | |
------------------|----|----------|--------------------------|----|--------
13.其他资产 | | |监测比例 | |
------------------|----|----------|--------------------------|----|--------
14.亏损挂帐 | | |1.存贷款余额比例 | |
------------------|----|----------|--------------------------|----|--------
合 计| | |2.存款市场占有率 | |
------------------|----|----------|--------------------------|----|--------
15.各项存款 | | |3.中长期贷款比例 | |
------------------|----|----------|--------------------------|----|--------
16.系统内存放 | | |4.备付金比例 | |
------------------|----|----------|--------------------------|----|--------
其中:向总行借款| | |5.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 | |
------------------|----|----------|--------------------------|----|--------
17.向人行借款 | | |6.资产利润率 | |
------------------|----|----------|--------------------------|----|--------
18.财政性存款 | | | | |
------------------|----|----------|--------------------------|----|--------
19.同业拆、存放| | | | |
------------------|----|----------|--------------------------|----|--------
其中:信用社存款| | | | |
------------------|----|----------|--------------------------|----|--------
同业拆入 | | | | |
------------------|----|----------|--------------------------|----|--------
20.应付利息 | | | | |
------------------|----|----------|--------------------------|----|--------
21.其他应付款 | | | | |
------------------|----|----------|--------------------------|----|--------
22.结益 | | | | |
------------------|----|----------|--------------------------|----|--------
23.联行往来 | | | | |
------------------|----|----------|--------------------------|----|--------
24.其他负债 | | | | |
------------------|----|----------|--------------------------|----|--------
小 计| | | | |
------------------|----|----------|--------------------------|----|--------
25.所有者权益 | | | | |
------------------|----|----------|--------------------------|----|--------
其中:实收资本| | | | |
------------------|----|----------|--------------------------|----|--------
合 计| | | | |
--------------------------------------------------------------------------------
注:上存总行存款包括上交二级准备金。
联行往来包括汇出汇款。
同业拆出、拆入包括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和拆入。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定期统计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报表,交管委会分析和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要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细则和资产负债比例委员会工作条件,报总行备案。

附件:资产负债比例计划公式
考核指标包括:
1.存贷款增量比例=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额/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额×
100%
2.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催收贷款比例=催收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3.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4.备付金比例=(在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100%
5.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同业拆出余额/各项存款余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100%
拆借资金比例经总行授权并核定比例。
6.资产调度计划完成率包括:
上存资金计划完成率=本期实际上存资金增加数/上存资金计划×100%
归还总行借款计划完成率=本期向总行借款下降数/归还总行借款计划×
100%
监测指标包括:
1.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2.存款市场占有率=本期各项存款增加额/本期各家金融机构存款增加额×100%
3.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专项贷款实际增加额/专项贷款计划×100%
专项贷款主要包括国务院核定的粮棉大县和两高一优贷款。
4.中长期贷款比例=(中长期+催收)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5.资产利润率=各项业务利润总和/本外币资产总额×100%
以上各项存款中均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准备金。
各项指标按总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计划和任务执行,总行不统一核定各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