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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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加紧宣传,确保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落实到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二、强化服务,督促落实,做好利息税暂免征收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迅速、主动地与各储蓄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督促各储蓄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本地区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储蓄机构,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储蓄机构快速、顺利地完成软件修改工作。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储蓄机构加强储蓄机构内部,特别是各营业网点的政策培训和解释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分段征免的规定,正确扣缴或免征跨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的利息税,并向储户解释清楚。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确保利息税暂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随时关注和收集社会各界、储蓄机构和纳税人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调整实施前后利息税征免工作的开展情况等。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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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
,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情况,随着这次大检查的深入,将
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宽容。特别是对于查出的“官倒”案件,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事求是,搞清搞准。
三、为切实保障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范刑律的人,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处理。
四、在大检查期间,各地法院要及时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发现 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做遵守财政纪律的模范。
1988年10月13日



1988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1994-02-0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