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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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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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4〕89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2004〕42号)要求和署领导指示,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各单位要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时间范围是自我国实施商业保险制度起至2004年5月31日;人员范围是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调入调出人员;购保范围是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财务核查方式为主,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和汇总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和有关表格报署。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

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互补和衔接

刘惠冲 黄 端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在经历了几度辉煌后,到了上一世纪90年代,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却遭受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加之因体制及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使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新类型诉讼量与日俱增,使法院的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
(南通市两级法院自1990年至2001年,收案增长率达到207%;盐城中院,1999年有在编干警368人,2003年降为245人,人员减少了三分之一强,案件数却在持续增加。 ),而法院一度为强调高效而追求当庭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局面,同时也形成了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等现状,使法院工作面临严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重新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然而,如何认识新时期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价值倾向?如何运用他们之间的功能差异及其互补关系来克服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弊端,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如何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促进对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法院纷纷进行了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化、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通互动等诸多探索性改革。笔者试图博采众长,以优势功能互补的视角探讨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问题。
  一、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相结合、相互补充的历史渊源及发展
(1)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被视为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之中,已有调解的记载。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古代不仅是民间社会的各种血缘和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纠纷的主要手段,即使在官方衙门的公堂上,它也是与审判和判决密不可分的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调解基本上是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同时并重,相辅相成。在实际的纠纷解决中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往往相互配合,形成一种互动关系,正如黄宗智在对清代法律制度中研究所描述的:“事实上,清代的民间调判制度是建立在两者的结合上的,即以判决为主的正式系统和以和解为主的非正式系统的结合。这套制度的运作取决于两者的相互配合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空间。”
(2)近代调解制度的雏形孕育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大潮中,当时的农民组织 都设有负责调解仲裁的机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这一阶段是以基层政府调解为主,仍属于诉讼外的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形成制度化的系统,成为当时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这一阶段的调解不仅包括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和政府调解几种诉讼外调解的形式,而且出现了司法调解,并发展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由此,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各种形式的调解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纠纷解决机制。
(3)建国后,我国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意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02年9月5日最高院审委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4)中华民族心理素质也是影响我国调解制度长盛不衰的重要因素。所谓民族心理素质,就是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它是在民族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特点。民族心理素质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由民族的感情、意志、性格、气质以及民族自我意识等诸种要素构成。不同的民族,在基本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模式、致思途径、价值观念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①内向、温顺、自尊自重的心理素质;②安分守已、追求和谐的心理素质;③诚实、友好、谦让的心理素质;④克已、宽容、豁达大度的心理素质;⑤富于同情、助人为乐的心理素质。中华民族心理素质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②第三者乐于充当义务调解人;③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民调解成效显著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率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农村或偏远的地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相互配合,在解决当地的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江苏南通市于2003年4月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和乡镇,都建起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形成了县、乡有中心,村有调委会,组有民调小组,十户有调解信息员的大调解网络。把人民调解注入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综合联动的丰富的内函。南通市调解组织的健全,调解机制的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及时发现和化解。 2004年上半年南通市两法院的总收案数为30428件,比去年同期的33776件下降了9.92%。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到,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有着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互相结合,互相协调,共同实现对纠纷化解和社会调整的传统,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传统在今天社会大规模变迁和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仍有进一步的吸收,借鉴和创造性转化的必要。江苏南通市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在规范、加强人民调解方面作了有益的偿试,夯实了人民调解这个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优化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实现优势功能互补
(一)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同质性的功能优势
相对于审判而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共同的功能优势。
(1)来自其程序利益,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人民调解不收费、诉讼调解免去上诉申诉执行成本),这体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效率方面的优势和价值取向。
(2)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例如,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的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分解为简单关系,仅就部分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
(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功能。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延伸。
(4)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能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协,并可能达致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特质性的功能优势
(1) 诉讼调解之功能优势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她具有如下功能优势:
①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
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
③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认同度高。在南京、苏州、扬州和徐州等地区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未经法官的任何提示或引导的情况下,有92.4%的当事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多能自觉履行。
④诉讼调解更能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近三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占80%,其中,调解协议达成后当场履行的大约占30%;连云港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比率低于10%。
⑤法律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阶段。
⑥诉讼调解作为弥补判决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得到了绝大部分法官的认同和青睐。他们以现行诉讼法之规定为依据,坚持诉讼调解制度。
⑦诉讼调解从客观上讲能彻底化解纠纷,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诉讼调解是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通过法官的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司法实践中,调解案件极少出现申诉、上访、缠访的现象。
⑧刑事调解对被告人、被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有其独特的价值。刑事调解由于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直接参与,并有对自己主张处分的权利,被害人更容易恢复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直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不承担或者少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他尽快回归社会,对于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共同修复。
⑨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案件引入或者部分引入调解机制,目前已逐渐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界和行政审判实务部门的共识。我们不能忽视行政诉讼中隐晦调解的功能作用。
(2)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
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
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
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
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
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
(三)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弊端
(1) 诉讼调解的弊端
①现行民诉法中规定诉讼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影响了诉讼调解的程序利益;
②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大多只能表示同意接受,因为他们明白即使表示不接受,由该审判员作出的判决的结果还是一样。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③由于调解法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调解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订立的不切实际的调解协议即使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也难以实现权利,从而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对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倾向的助长等。
④刑事调解中自愿原则贯彻不到位。在刑事调解中被告人面临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受到很大的顾忌,有时为了免受可能的刑事处罚,而违心接受不合理的调解内容;原告人则为了尽快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也会违心地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根本不承认犯罪,不承认侵害了原告人,但最后也以达成赔偿对方损失的调解协议结案。刑事调解所用的审理期限偏长,影响刑事案件审理的审限,不少审判人员反映大部分案件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更多,许多案件多次调解才能达成协议。如泰州市两级法院2003年度共调解结案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4件,其中多次调解的占86%,审理周期有的甚至超过了100天。
(2)人民调解的弊端
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