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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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购销安全管理,规范生鲜乳经营秩序,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商务等部门,依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奶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点的审批,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审批新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并限期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个体奶站进行整顿和改造。鼓励按下列方式进行整顿和改造:
 (一)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收购或租赁个体奶站资产,直接经营。
 (二)由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或租赁个体奶站资产,用于自我服务。
第六条 泌乳牛应当实行机械榨乳。生鲜乳自榨乳到运输罐车应当全过程封闭运行。奶源不够规模的区域,乳制品生产企业可设立辅助性收奶点,指定专人操作,全程监控和检测,确保生鲜乳质量。
第七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料奶收购标准收购生鲜乳并留存每批生鲜乳奶样。
第八条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定生鲜乳购销合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合同约定收购生鲜乳,不得收购未签合同的生鲜乳。
收购生鲜乳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畜主姓名、奶牛号、单次产奶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对有质量争议的奶样,应当保留96小时,以备查验。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交售生鲜乳时,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出具每批生鲜乳的收购记录单,记录交售数量、等级、单价、总价、交奶时间、地点、经手人双方签章等内容,并对生鲜乳运输罐车进行签封。
第十条 生鲜乳购销价格应当参考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由政府物价、畜牧、统计等相关部门,奶畜养殖企业(奶农)、乳制品生产企业、奶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定期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供购销双方签定合同时参考。
第十一条 生鲜乳购销不得压等压价,任意涨价、降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
第十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并按合同约定收购生鲜乳。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予以阻挠和限制。
第十三条 设在我市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收奶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奶源供应地的资源和环境建设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参考收购企业上缴企业所在地的税金地方留成比例,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鲜乳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生鲜乳质量检验和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争议奶样的检测。不得向奶畜养殖场、户收取常规检测费。争议奶样的检测费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各种争议的调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收购者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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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林 晓 律师

自2003年9月1日起,DVD6C开始向全球提供DVD音频及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1。 在此之前2003年8月23日,多家媒体曾相继转载刊登了广州日报记者报道的文章,该文指出,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大型的电脑整机品牌商接到一封来自DVD6C许可联合体的信,此信要求这50家企业在购买DVD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 “6C通过律师说,‘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否则,如果使用侵权的DVD产品,贵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将是侵权产品。’” (
由上述报道可知,DVD6C通过其代理律师在8月底向国内50家PC生产厂商发出了提示性"警告函"。由于本人并没有接到上述DVD6C的律师函,因此,本文立论依据是上述媒体记者的报道,质疑对象是DVD6C通过律师向国内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行为的法律依据,即DVD6C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此次开始的DVD音频及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的权源??必须的基本专利构成(essential patents),以及DVD6C"警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专利共同许可的体系(patent pool),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必须专利许可使用费DVD Player、DVD-ROM、DVD Decoder4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1999年6月11日,DVD6C宣告自本日起开始向全世界提供有关DVD播放机、DVD-ROM、DVD解码器及DVD光盘的必要的专利共同许可,期待通过共同许可方式促进DVD产品在世界的普及。
DVD6C始料不及的是,在6C与3C进行DVD技术标准竞争的缝隙间,中国企业异军突起,造就出可称为"20世纪最后的大型家电"的DVD播放机市场,并延续至今。由于DVD6C对中国市场估计不足,专利战略出现偏差,迄今纳入DVD6C专利目录中的中国专利只有6项,其中在[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 (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项下的中国专利共有5项5。
根据2003年4月22日日本特许厅发表的《有关标准关联专利申请的特许厅的汇总》,对6C patent pool关于播放机、驱动器、解码器、光盘等技术的总计239个专利族系(以相同内容汇集而能够把握的单位)各国延伸专利750件进行了汇集。在全部239个专利系谱中202个为日本企业所有;按照国别划分,日本专利131件,其中日本企业128件;美国专利84件,其中日本企业的专利62件。这一统计与DVD6C公布的DVD必须专利目录是一致的,即在DVD必须基本专利中不存在独立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完全是与外国专利同一内容的并行专利。这是多国籍企业的专利战略,本无可非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作为[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必须专利构成的Ref.No.47专利号为US5768298、JP2882302、CN ZL96105518.9的由日立制作所在美、日、中三国分别获得授权的同一内容名称为“信息记录方法:复制方法及复制设备”的专利,又被再次组合入此次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List of DVD Recorder/DVD Encoder Patents](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6;同时,稍加留意还可发现,在再次组合中删去了日本专利(专利号:JP2882302),而仅加入了美国专利(专利:US5768298)和中国专利(专利号:ZL96105518.9)。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删除行为”呢,DVD6C做如此“编辑”其目的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根据巴黎条约确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DVD6C在中国追诉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依据中国专利权,而在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如果没有中国专利的加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模仿专利产品的行为,DVD6C将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在目前权利状态下,移植组合过来的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6C在中国针对记录型DVD行使专利权的唯一依据,假如没有此项中国专利加入共同专利许可组合,就记录型DVD而言,在中国,所谓“DVD6C”的行为将处于“非专利权利行使”状态,DVD6C通过其律师向中国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将欠缺合法依据。
不过,ZL96105518.9中国专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挽救了DVD6C“警告函”的命运,但是,我们仍可以对其采取的移植组合方式提出如下质疑:
1.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美国专利US5768298、日本专利JP2882302)是否为DVD必须的基础专利,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删去了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否为DVD基础专利,这一技术性判断必须留待专家做出最后评价。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从探讨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的意义开始,对移植组合方式提出质疑。
所谓patent pool(专利许可联盟),是指多数专利等权利人,将各自分别所有的专利等或者专利等许可权限集中于一定的企业和组织,通过该企业和组织,patent pool的成员接受必要的许可,即参加企业可以自由实施集中起来的专利。patent pool自体具有集合相为互补的专利技术,回避因对抗专利存在而阻止实施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并减少交易成本等优点。结成patent pool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参加企业间相互融通自由使用集中了的专利技术,在追求此种目的下,patent pool具有效率性且促进竞争的效果。同时,patent pool也应许可第三者使用,获得专利使用费,分配与patent pool参加企业成员。封闭的patent pool,构成“专利许可拒绝”的,将成为反垄断法的追诉对象。
如果说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基础专利,那么,在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理论上将直接影响DVD6C成员及在日本的6C以外的企业接受共同专利许可,patent pool将失去意义。但是,事实上在日本的DVD6C成员们接受了日立制作所的“保留”,从这种“接受”可以做出如下两种推论,一是DVD6C成员以及在日本的DVD6C以外的licensee已经同日立制作所就该项日本专利实施许可进行了单独交涉并获得了许可,如果是这样的话,单独许可的条件如何,与共同专利许可的条件相比有何不同,是否构成“差别性专利许可条件”,应受到竞争当局的注意;二是JP2882302日本专利并非DVD基础专利,6C其他成员可以使用其它替代技术绕过该专利;如果是这样,可以进一步的推论,即将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US5768298美国专利)组合加入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对于可能的获得专利共同许可的人(licensee)而言,没有必要。显然,后者的推论需要权威性的技术鉴定。那么,我们就假设第一种推论成立,来考察一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吧。
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将缩小专利实施许可地域,它意味着接受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者,要想使采用同一内容中国、美国专利制造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还需另行同掌握该日本专利的日立制作所进行单独交涉,并付出额外的专利使用费。显然,这个结果与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的共同专利许可相比,条件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对在日本的未来可能接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的licensee来说,他们在选择接受必须的共同专利许可时即受到了限制。
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共同专利许可条件的不公平,这应当引起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注意。

2.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各国判例原则对平行进口和专利许可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对于涉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专利权国际消耗的BBS事件做出了终审判决7。该判决是世界上最初的最高法院水平的涉及专利权国际消耗的判决,对日本专利权人在外国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日本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后果进行了详细阐述。该判决指出,日本专利权人或者可视为专利权人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外国转让专利产品时,如果就专利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域将不包括日本在内的意图与受让人进行了协商,并将“地域除外规定”在产品上进行了明确表示,那么,该产品经过流通进口至日本时,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专利权阻止该产品的进口;反之,如果没能达成协议或在该产品上没有“权利保留”明确表示的,则不能行使日本专利权8。
此外,由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对Tilghman 事件9判决确定的英联邦判例法原则对国际专利许可理论影响很大。根据该判例原则,在多国专利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区别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专利实施被许可人(licensee)的权利行使以及产品购入者,即licensee的权利依存于其授权,在专利许可中,由于固有的地域制约是内在的,销售专利产品时,即使没有明示的特殊约定,也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一原则在肯尼亚高等法院Beecham Group 对International Products事件判决中得到适用10。其次,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权人的论理接近的是美国Snofi事件判决11。
根据上述判例原则以及专利的属地主义原则、专利独立原则,在A、B、C国拥有并行专利的A国专利权人甲,可以将B、C国的专利许可与乙使用,而自己继续保有A国的专利权,从而达到既控制A国市场,又通过B、C国的专利许可收取专利使用费(对DVD6C而言,还有推动事实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好处),达到控制市场、分割市场的目的。这种通过专利分割世界市场的方法,是多国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手段。
显然,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在理论上,日本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日本专利阻止使用同一内容中国专利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这对中国获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具有削弱产品市场竞争的效果。
进一步而言,专利许可虽然是专利权人契约性自由行为,但是,已经在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提供的专利,在其后的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又被删去,如果仅是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为了控制低价专利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话,依照日本独占禁止法学说,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是专利权行使行为,但却脱离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目的,不能认为是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行使行为,应当适用独占禁止法12。

3. DVD6C在中国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依据是否存在?
企业间结成专利联盟(patent pool),进行专利共同许可,属于专利权人的契约性自由行为,同时,国际间的专利许可、实施,也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过,尽管patent pool 自身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为了标准化而形成patent pool往往限制竞合技术、规格的使用,并且,在专利实施许可中通常会伴有专利许可拒绝、不争义务、搭售、差别性专利使用费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在美国,patent pool历来是反托拉斯法的监督对象,企业结成patent pool应当向主管当局报告。
1999年6月11日,DVD6C在宣告DVD专利共同许可开始的文告中,特别注明“本专利共同许可由美国司法部的审查已经终了,进而开始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依据本专利共同许可,可以接受由6家公司聚积的必须专利的总括许可。”13
在日本,根据1999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独占禁止法的指针》的规定,继续有关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事前咨询制度。专利许可联盟的结成、运作应遵循该指针进行。所以,DVD6C应当已获得日本竞争当局的认可。同时,在日本政府制定公布的《关于知识财产创造、保护以及活用推进计划》中,在强调支援有利于技术标准的专利聚积(patent pool)的同时,提出在2003年度检讨专利许可费高额化对策、技术标准必须专利的鉴定和价值评价认定方法、制度等。
由此可见,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 历来是各国竞争法的监督对象,其结成应事前经过竞争当局的认可,其运作将始终受到竞争当局的监督。
在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但不等于说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不存在、主管竞争的当局不存在。笔者孤陋寡闻,迄今未闻DVD6C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就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提出了审查申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DVD6C在法律形式上存在吗14?以DVD6C名义向50家PC生产企业同时发出“警告函”是否妥当15?



1 September 1, 2003 --- The DVD6C Licensing Agency (DVD6C), the industry body representing the seven leading developers of DVD technology and formats-AOL Time Warner Inc., Hitachi, Ltd., IBM Corporation,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 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 Toshiba Corporation and Victor Company of Japan, Ltd. (JVC)-announced that today it starts the global licensing of essential patents for DVD-Audio and recordable DVD products. Licenses cover both drives and media, including DVD-Audio, DVD-RAM, DVD-RW, DVD-R and DVD-Video Recording. See http://www.dvd6cla.com /DVD6C PATENT LICENSING / News
( 《向50家PC企业追讨专利费 DVD6C目标瞄向PC产业》,http://www.sohu.com 8月23日。《日本DVD6C许可联盟向国内50家企业讨专利费》,http://www.chinabyte.com 2003年8月23日 陈海玲/广州日报。《DVD专利费告捷 6C专利费“讨”向国内PC巨头》http://www.sohu.com 2003年8月29日 植万禄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本文纯属学术性探讨,不应成为媒体炒作的素材,转载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注意文章论点、论据的关联性。
4 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共同专利许可时,DVD解码器的专利使用费确定为销售价格的4%(每台最低1美元)。
5详见 http://www.dvd6cla.com
6 同上参照。
7 日本《判例时报》1612号3页。
8 关于日本BBS事件最高裁判决的有力学说是“附条件的平行进口允许说”,参见池内??幸「特??品の?K行?入???に?する最高裁判?Qについての考察」AIPPI(1997)Vol.42 No.9,53?。
9 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v. Tilghman's Patent Sand Blast Company(1883) LR 25 Ch. D1.
10 Beecham Group Ltd. v. Bristol Laboratories Ltd. and Bristol Myers Co., GRUR Int.1968,208.
11 Snofi, S. A. v. Med-Tech Veterinarian Prod., Inc., 565F. Supp. 931(D. N. J.198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 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 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 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十四岁不满 十六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十六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解除教养后二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二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初犯、偶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 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如何认定惯窃罪?
(一)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
惯窃罪犯应同时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基本特征。
(二)具体认定惯窃罪,要以前项规定的基本特征为前提,结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因盗窃罪被处罚过和其他情节。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符合累犯条件的,按累犯从重处罚;对于曾因盗窃罪或者惯窃罪被判过刑,时隔三年以上,偶尔又犯盗窃罪的,不应按惯犯或者累犯处理。
六、如何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般是指,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重要军用物资的;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已挥霍等原因,未能退赃,造成失主重大损失的;破坏性盗窃,后果严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累犯、惯犯或者多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等。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如何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理。盗窃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为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四)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 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
八、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一)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
(三)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
九、如何执行本《解释》?
(一)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释》;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发布前有关办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