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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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保障彩票发行工作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彩票有关的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彩票是人民政府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一种手段。彩票集资收入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海南省的彩票发行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彩票。
  本省每年发行彩票的集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的彩票管理工作,授权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有关彩票发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我省彩票发行规则,合理安排、使用、管理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


  第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本省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并组织及时上缴公共建设基金。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彩票管理机构,组织彩票在本市、县发行、销售。市、县彩票管理机构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彩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省发行的彩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彩票。


  第十一条 彩票的销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县彩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彩票销售点由彩票管理机构确定,并发给彩票销售许可证。销售点的数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发行和销售彩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省彩票的摇奖由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摇奖工作必须在国家公证机关监督下公正进行,摇奖结果应及时在海南日报和海南电视台公布。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收入除去发行和销售成本费外,用于兑奖、上缴公共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彩票发行的种类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该项基金必须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省统筹安排使用的公共建设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县公共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代销国家发行彩票的单位,其彩票集资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建设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检举和制止非法印制、发行、销售彩票等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彩票发行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拒绝、阻碍彩票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彩票集资收入免收各项规费。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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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尾矿资源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尾矿资源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尾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保证矿产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矿、选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尾矿资源是指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对矿产资源经过采选选出其部分有用组分后,暂时不能再分选回收的,但仍含有一定量有用组分的选矿生产排泄物,以及在采矿过程中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一定量有用组分的矸石、废石。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尾矿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尾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尾矿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条 尾矿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尾矿资源的义务。

  在保护和开发利用尾矿资源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采矿权人和其他进行选矿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尾矿库或其他存放场所的,用于存放尾矿资源,防止损失,浪费。

  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尾矿库或其他存放场所的,不得进行选矿作业。

  第六条 采矿权人及其他进行选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制定具体的尾矿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对尾矿资源的监控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尾矿资源数量和其中有用组分的含量等有关资料报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中型及其以上企业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小型及其以下企业和个人报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采矿权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改变尾矿资源用途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尾矿库闭库,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尾矿资源不受损失。

  第八条 鼓励采矿权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尾矿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并按有关规定减缴、免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开发利用尾矿资源应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采矿权,办理登记。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二次开发利用本矿区范围内尾矿资源的,不再办理登记。采矿权人在矿山闭坑后,可保留尾矿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权,但不得超过3年。

  专门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或出售尾矿资源的,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综合开发利用尾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尾矿资源存放到尾矿库或其他固定存放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规排放尾矿资源中有用组分含量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虚报、瞒报有关尾矿资源资料,拒绝接受对尾矿资源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挖、出售尾矿资源的,责令改正,可处以采挖、出售尾矿资源中有用组分含量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尾矿资源用途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应于60日之内查处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经查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厅发研究[2010]67号


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玉树地震、西南部分地区干旱以及入汛以来许多地方发生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抗灾救灾过程中,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急行动,不畏艰险,采取超常举措应对灾情,在特殊时期发挥了特殊作用。特别是中央电力、通信、运输、石油石化、建筑施工、物资储备等行业的企业,不讲条件,不计代价,全力以赴保供电、保通信、保运输、保供应,以实际行动与灾区群众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作出了积极贡献。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向各级领导干部、广大职工和家属致以亲切的慰问!

  当前,全国防汛抗洪进入关键阶段和紧要关头,抗灾救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汛抗洪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加强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按照各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细化汛期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充足的汛期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要认真落实防汛抗洪救灾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站在防汛抗洪救灾的第一线,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更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全力抢修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灾区的物资供给。电力、通讯、建筑、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修复灾区受损的供电、通信、道路、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石油石化企业要全力保障灾区抗洪救灾用油需要。粮食企业要加强粮油食品跨省调运,切实保障灾区群众对粮油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粮油物价稳定。交通运输和涉及救灾急需物资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生产调度,保障灾区救灾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供应。

  三、保障灾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灾区职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中央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灾区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和生产自救,努力缓解灾害带来的影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千方百计保护灾区职工的人身安全,全力做好受灾职工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要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尤其要关心战斗在防汛抗洪第一线的职工及家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中央企业要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部署,从大局出发,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要勇挑重担,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要发动职工捐款捐物,积极参与抗灾救灾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灾区重建工作。

  五、切实发挥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急行动起来,始终站在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的最前列,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全力投身到抗洪救灾工作中去,始终发挥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