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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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帮助、引导、答复和解释。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办事人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不能立即办结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办事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联系。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帮助、引导,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不理睬,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有关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虽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但对办事人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行为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办事人对首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向责任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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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四条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沟通有关情况。该预约商谈不是提交正式申请的必经程序,商谈情况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不作为提交正式申请的依据。

  第五条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

  (二)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三)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

  (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六)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七)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

  (九)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一)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

  (二)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报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查后,申请人修改申报文件、撤销并购交易或应联席会议要求补交、修改材料的,应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未被提交联席会议审查,或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若此后发生调整并购交易、修改有关协议文件、改变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变化(包括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等),导致该并购交易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停止有关交易和活动,由外国投资者按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  财会[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四、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砟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三类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下列后续支出分别按其性质划分为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设备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五、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对其他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原材料核算,领用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运输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客货运输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代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代收款),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旅客和货物(含行包)运输,无论是否收讫价款,都应当在售出车票或办理承运手续并出具运输票据后确认收入。
  (二)对先运输后办理手续的军事运输和政府指令性运输等特殊运输业务,应当以实际运输后的后付票据确认收入。
  (三)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完成的运输业务,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收入清算办法或联合运输合同、协议,根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机构出具的收入结算凭证,或者企业间互相认定的结算金额,确认各自的收入。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拨付所属投资”、“特准储备物资”、“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运输进款结算”、“内部往来”、“特准储备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和“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增设“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运输进款解缴过程中产生的在途货币资金,包括车站未存款、车站银行存款、汇缴途中款等。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内部上级核算单位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对尚未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

1211原材料

  一、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燃料。核算机车用燃料及生产、生活用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线上料。核算除旧轨料以外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含备用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三)库存其他互换配件。核算库存其他互换配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四)旧轨料。核算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括旧钢轨及其连接零件、成组道岔、辙叉尖轨、防爬器、轨距杆、旧钢梁等。
  (五)库存制服及制服料。核算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制服用料。
  (六)一般材料。核算除上述五种材料以外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旧轨料的核算方法
  (一)线路维修、大中修等拆下的旧轨料,凡能直接使用或经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不能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残料价格,借记本科目(一般材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旧轨料整修时所发生的收集、拆卸、整理和运输等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领用旧轨料时,按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四)出售旧轨料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五)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旧轨料,按账面价值,划出方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划入方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251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应设置“制服加工”明细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服的实际成本。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制服用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原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二)企业支付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剩余的制服用料,按加工收回制服和剩余制服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制服加工)。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453拨付所属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拨付所属单位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对所属单位拨出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资产划入单位),贷记本科目(资产划出单位)。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出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接收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并下转所属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额。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有形资产。
  购入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的,且符合高价互换配件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其他互换配件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企业应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单价和预计使用年限等,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标准和依据。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机车车辆;
  (二)集装箱;
  (三)线路;
  (四)信号设备;
  (五)房屋;
  (六)建筑物;
  (七)机械动力设备;
  (八)运输起重设备;
  (九)传导设备;
  (十)电气化供电设备;
  (十一)仪器仪表;
  (十二)工具及器具;
  (十三)信息技术设备;
  (十四)高价互换配件;
  (十五)土地;
  (十六)其他。
  四、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设备转型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划入单位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划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等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固定资产的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估价资料转至资产列账单位。列账单位将资产按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和“实收资本”等科目。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交接双方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管单位按实际价值,调整已估价入账资产的价值、已计提的折旧和上级拨入投资额等。
  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铁路基本建设业务,在形成资产经过正式验收并交付企业时,企业应分别其不同的具体资产项目和对应的权益或负债纳入会计核算。

19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应设置“待摊制服补贴”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负担的,需要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制服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发放职工制服时,按企业应当负担的制服补贴,借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按职工应当负担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制服价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按期制服补贴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

1902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特准储备物资增加
  1.调入特准储备物资时,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2.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时,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税金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要求将企业原材料等转作特准储备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特准储备物资减少
  1.调出特准储备物资时,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批准出售特准储备物资时,按照出售物资的账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3.减少特准储备物资储备定量,将其转为生产储备时,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根据上级要求,将特准储备物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根据规定调整特准储备物资价格,溢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折价时,作相反的分录。
  (四)企业要加强对特准储备物资的管理,定期对特准储备物资进行清查,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特准储备物资的损失,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借记“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特准储备物资的盘盈,按程序逐级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2178应交铁路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铁路建设基金及其利息。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铁路建设基金;
  (二)铁路建设基金利息。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结算应交铁路建设基金时,借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铁路建设基金)。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铁路建设基金利息)。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铁路建设基金及其利息。

2185运输进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办理客货运输业务过程中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全部款项及其结算。该科目贷方反映应收取的全部款项,借方反映已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本科目,按应交上级运输进款,贷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按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贷记“应交铁路建设基金”科目,按各项代收款项,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本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2236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具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间相互往来的款项,包括运输进款、运营资金、代垫所属单位资金、收入清算、上交税金、利润分配等款项的往来。
  二、本科目按照往来单位和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运输进款往来款项
  1.收到所属单位上交的运输进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2.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转列运输进款时,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
  3.本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4.结算运输进款时,借记本科目(上级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拨付运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运输进款垫付事故款项等,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二)运营往来款项
  1.收到拨付的运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上级单位向所属单位拨付或为所属单位垫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付资金或垫付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物资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级单位)。
  3.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收入,按进款部门的通知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
  4.按规定进行收入结算或完成工作清算时,上级单位,借记“完成工作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借记本科目(上级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完成工作清算”等科目。
  5.上交税金及附加、分配利润时,上级单位,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应交税金”、“利润分配”等科目;下级单位,借记“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级单位)。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往来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往来款项。

2332特准储备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资金。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特准储备资金增加
  1.调入特准储备物资,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收到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特准储备资金减少
  1.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等科目。
  2.经批准减少特准储备物资定量,调整为生产储备,资金不再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向下级单位转拨特准储备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回该项资金时,作相反的分录。
  (三)其余主要会计事项比照“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资金的实际结存金额。

3102上级拨入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拨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上级拨入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收到上级拨入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时,划出单位,借记本科目等,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接收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批准的投资数额转增实收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增实收资本的投资额或所属非法人单位收到上级累计拨入的投资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供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等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旅客运输收入、货物运输收入、行包运输收入、提供运输服务收费收入、其他运输收入等。
  二、本科目按照提供的运输产品和运输服务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收入,按进款部门的通知书,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按资金清算中心下转的资料,借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完成运输任务,按规定清算取得的收入,借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3完成工作清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具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对完成运输工作进行的内部清算。
  二、办理清算时,上级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下级单位”科目;下级单位,借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供旅客、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服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旅客运输成本。核算为旅客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旅客列车服务人员工资、客车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二)货物运输成本。核算为货物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货物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货车、集装箱运用和维护费用,货车使用费,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三)行包运输成本。核算为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包括行包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专用行包车辆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四)基础设施成本。核算铁路路网、行车指挥等基础设施运用和维护所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包括铁路线路设备等行车设施运用、养护费,行车指挥调度费及其他支出。
  (五)其他成本。核算企业生产中发生的除旅客、货物、行包运输成本和路网成本以外的各种支出。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运输生产领用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支付生产人员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支付生产用水、用电等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他业务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相关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防疫经费、制服补贴、客货营销费用、上交上级管理费、上交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等。
  二、本科目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企业上交上级管理费、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3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铁路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占用费、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内部调剂资金占用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用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利息收入。核算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
  (二)利息支出。核算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借款利息(含交付使用资产的借款利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
  (三)汇兑损益。核算企业外币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
  (四)资金占用费收入。核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资金占用费支出。核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支出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的存款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六)其他财务费用。核算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的手续费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的手续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收取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未到期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
  (二)发生的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汇兑损益),贷记相关科目。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汇兑损益)。
  (三)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存款而支付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支出),贷记相关科目。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收入)。
  (四)支付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支出),贷记相关科目。收取资金占用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收入)。
  (五)支付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其他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财务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特准储备物资养护费,中小学、技工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单位的直接支出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议规定的补贴支出等。
  二、本科目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单位发生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按照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医院等单位支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特准储备物资养护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会计科目表及报表披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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