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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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做好与本地人才发展规划的衔接,制定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及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序  言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

  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包括行政监管人才和技术监督人才。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人才主要是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以及稽查执法、政策法规研究与制定、综合管理人才;技术监督人才主要是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以及技术审评、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始终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战略工程。经过多年努力,人才队伍规模逐步扩大,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人才效能显著提高,在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才总量8万余人,其中技术监督人才3万余人。

  然而,面对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总体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人才队伍总量不能满足现有职能的需要,人才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国际化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亟待完善,人才素质和能力有待大力提高等。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将步入科学监管轨道,人才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科学规划、开拓创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为实现科学监管、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以食品药品监管需求为依据,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教育培训基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为载体,以人才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为手段,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良好人才成长环境,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与广泛的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强化责任,服务监管。坚持把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坚定不移地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责任感,优先推进监管人才发展。围绕食品药品监管的发展目标确定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政策措施,用食品药品监管的成果检验人才工作成效。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向高素质、专业化方向转变。
高端引领,夯实基层。大力培养善于创新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领导人才、熟悉国际监管事务的国际化人才、高水平的技术监督骨干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基层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人才队伍素质,促进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区域协调发展。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各类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制约监管人才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监管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为人才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分类建设,分步实施。在人才发展战略总体框架下,根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和人才队伍现状,分类确定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分步实施各项工作任务,逐步形成数量充实、结构优化、素质优良、高端引领的特色人才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不断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快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监管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到2015年,监管人才总量达到0.11人/千人口配备标准,到2020年,监管人才总量达到0.13人/千人口配备标准,人才规模基本满足监管工作需求。
监管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15年,大学本科以上人才比例不低于75%,到2020年达到95%以上;到2015年,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比例超过15%,到2020年达到20%以上;到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紧密相关专业人才比例超过75%;到2020年,技术监督人才占监管人才总量的比例大幅提升,专业人才的分布和层次趋于合理。
  监管人才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各类监管人才年度专业培训比例实现100%,具有法律教育培训背景的行政监管人才比例逐年增加;到2020年,实现对监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的教育培训,具有法律教育培训背景的行政监管人才比例达到100%,监管能力满足科学监管需要,专业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监管人才发展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到2020年,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机制更加科学完善,人才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人才使用效能显著提高。

  二、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加强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培养造就一批国内权威、在国际监管事务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1000人。
  主要举措: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建立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分类制定和实施培养、引进计划。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重大课题和工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联合实验室等,有计划地培养检验检测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建立科研基金,扶持中青年研究人才,培养一批研究型检验检测人才。重点依托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实施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推进计划,着力培养和引进了解食品药品研发趋势和发展前沿、适应食品和医药行业发展水平,具有深度参与国际监管事务能力的技术审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的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

  (二)加强急需紧缺技术监督专门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监管急需紧缺技术监督专门人才。到2020年,培养各领域技术监督骨干人才1万人,检验检测人才总量增加至3.9万人。
主要举措:制订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培养和引进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开展审评员专业培训,重点扩充药品、医疗器械审评队伍规模,建成专业结构合理的国家级和省级审评队伍。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国家级专职检查员队伍,逐步推进省级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专职化发展。加快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培训规模。重点扩充国家级监测评价队伍,合理配置省级监测评价专职人才,定向培养业务骨干。重点培养创新型、复合型、技能型检验检测人才,科学配置人才比例。

  (三)加强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升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基层人才队伍。到2020年,基层监管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万人。
主要举措:制订以地区人口、监管对象和监管面积数量等为依据的基层监管机构人才配置指导意见,合理扩大基层监管人才队伍规模,促进乡镇和农村监管力量配置。制定基层监管各类人才准入标准。配齐配强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人才。全面实施岗位专业化培训。加强基层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加大基层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力度,强化快检技术培训。建立检验检测人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基层监测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程度。大力开展基层监管人才继续教育,鼓励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学历层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所需专业人才比例。

  (四)加强各类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培养适应科学监管需要的人才队伍,优化监管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统筹推进各类监管人才协调发展。
  主要举措:夯实各类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以提高素质与能力为核心的监管领域多专业、分级分类教育培训体系,设置和优化各类监管人才所需相关学科和专业,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实施监管系统一把手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行政监管人才职业化培训工程。大力加强政策研究人才队伍、信息化人才队伍、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和新闻宣传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集行政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全面加强外聘专家管理。

  三、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准入制度
  定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优先选拔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研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和岗位职责规范,确立各类监管岗位的任职条件;健全公开招聘、考试考察、推荐测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人才选拔机制,探索监管人才委任、聘任、选任等任用方式,完善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全面规范监管人才职业准入。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根据监管专业化特点,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学科体系;打造监管岗位规范化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建立新任培训、日常培训和深造培训等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覆盖监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加强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评估、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交流机制
  坚持多岗位任职,在转岗和轮岗中锻炼人才,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制度,推动行政监管机构和技术监督机构间的人才交流;鼓励优秀监管人才向基层和边远地区流动,选派国家局和省级局监管人员到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地区或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建立有利于提升基层监管能力的人才与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选派西部地区监管人员到东、中部地区监管部门进行岗位实践;选派技术监督人员在教育、科研、生产等机构进修。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建立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健全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稳定人才队伍。加强监管人才培训考核,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和教育培训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考核与人才管理的联动机制,健全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加大人才表彰力度,激发人才队伍创新活力。

  (五)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人才队伍管理模式
  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制度,完善技术审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制度,创新审评职务体系管理模式;创建学校教育、专门培训、工作实践相衔接,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结合的高层次、国际化审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检验检测人才职业通道和合理流动机制,以及人才重点培养和国际引进机制。探索建立技术监督首席专家制度。

  四、重大人才工程
  (一)高层次国际化监管人才推进工程
  积极推进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分类制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各专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充分发挥国家级监管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每年至少引进1-3名科技领军人才,到2020年不少于20人;每年至少选派1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赴国外深造,到2020年不少于100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20人规模的国内外食品药品技术监督高级研修班;每年至少重点培训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审评、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相关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100名。

  (二)监管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围绕监管理念、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实务,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才队伍履职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利用中央补助地方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和各级财政经费,到2020年,平均每年培训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才不少于2万人,培训药品监管人才不少于1.5万人,培训医疗器械监管人才不少于1万人。其中,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1万。定期开展省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地县两级行政监管机构和省地两级技术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级轮训。

  (三)行政监管人员任职职业化培训工程
  开展针对新进监管队伍或新任监管岗位、且不曾有行政监管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专门的新任培训。设置标准化培训课程,每年实施国家级示范培训,重点培训相关人员100名。并分级组织实施,完成全部应训人员的岗前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

  (四)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科学核定人才队伍配备标准,及时划转和配备监管执法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总量不低于0.06人/千人口配备标准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建立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严格准入标准,配齐配强监管队伍。分级分类实施全员轮训,强化专业知识、监管实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建立食品监管工作的社会协管员和社会监督员队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力量布局,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努力建设一支规模达到1万人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队伍。

  (五)监管人才教育培训基础工程
  建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为龙头、以区域性教育培训基地为支撑的监管人才培训教学体系;配备并逐步完善适应监管各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科研和演练设施;建立并逐步完善监管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大力培养和建设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建立覆盖全系统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平台。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工程实施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队伍建设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二)落实重点任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为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和时间进度,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强化责任,细化步骤,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三)加强人才工作管理
  加强人才研究队伍和机构建设,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持续开展监管人才发展战略研究。推进监管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才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健全监管人才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人才工作战略思想和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强化人才发展投入保障
  促进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监管人才发展的经费投入和财政支持。拓宽教育培训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际组织、政府间的人才培养项目,形成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设立人才建设专项经费,培养监管杰出人才。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人才发展法治保障
  坚持以法制保障促进人才发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为监管人才队伍履行职能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形成有利于监管人才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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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 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动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高等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对残疾人员开办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卫生、治安费。对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收入较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
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经核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八条 工商和有关部门在新开办市场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九条 盲人持有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按摩员证书,开办个体按摩诊所,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十条 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计算。下同),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产品外),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如发生亏损或利
润低微,可申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农村的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负担。
残疾人组织举办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三至五年的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老人院;属农村的,由乡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二条 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解决其配偶入户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三条 对持残疾人证的盲人、下肢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及候机等服务。盲人持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的盲人身份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江轮船、地铁。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费邮递。
第十四条 农村主劳残疾人新建或扩建房屋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宅基地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市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可五折优先购票。
第十六条 残疾人进入市内各公园、体育场馆,五折优惠购门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1月4日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4日公布施行)

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引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沟通友谊,对本市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章。
荣誉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边境、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书,各检查、检验单位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等方便;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