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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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伪造、涂改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诱骗、贿赂他人作伪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的设施、工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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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法院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
的请示》(渝劳社文〔2001〕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
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
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
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二○○二年二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信、来电话反映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混乱,建议修改我局一九八三年《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用图章的通知》([83]工商13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这个通知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



198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