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我国招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1:55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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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我国招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公安部


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我国招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公安部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一些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擅自在我国社会上,公开或私下为“外国学校”招收学生。有的在报刊上刊登广告;有的公开在我学校设考场;有的“外国学校”下委托书,国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为其招生。更有甚者,有的组织和个人以“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或
“帮助联系、安排自费出国留学”为名,不择手段地赚钱牟利,弄虚作假,使不少人上当受骗。
据调查,许多在我国招生的“外国学校”质量低劣,连所在国的教育部门都不予承认。有的只是语言补习性质的,有的连补习初级语言的质量都保证不了。在这类“学校”补习结束后,要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困难重重。还有不少“外国学校”以半工半读名义招生,而学生入学后,为了交
付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不每天长时间地高强度劳动,致使精疲力尽,难以坚持学习。这些“学校”和代理人,接受学生是假,从中欺诈赚钱是真。
国内有的人为了出国留学,多方筹款,甚至变卖家产,非法买卖外汇,以预付办理出国留学手续费和国外的学费。不少人出国后,经费无着,境况艰难,流落社会,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上述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教育主权,违犯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必须迅速加以制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已有明确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支持。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二、符合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我国公民,要求出国留学,可以按国家规定自行联系或借助亲友帮助,落实国外的接收单位;出国护照,由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国签证,由本人或委托中国旅行社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任何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我国承办“联系和安排自费出国留学业务”。
三、为便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的出国留学政策和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学术水平及其它有关情况,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内有关组织可以成立非盈利的、以服务为目的的出国留学咨询机构,向中国公民提供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咨询人员应该是熟悉国家留学工作政策和国外
情况的人员。咨询工作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但绝不允许从中牟利。
四、任何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国内为外国及港澳地区的学校等单位招生,即在我国国内设立招生机构、刊登招生广告、设考场、办理考试业务等,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进行。
五、对目前在某些地方出现的私自承办为外国学校招生、联系和安排自费出国留学业务等活动,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一次审查、整顿。对已设立的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为外国学校招生的机构和出国留学咨询机构,应予撤销;个别已经
有关部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同意成立的,也需重新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未经同意前,不得继续开展活动。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国内组织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对通过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招生或联系、安排,获得出国留学证明,提出自费留学申请的人员,公安
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198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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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199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适应棉花供求关系变化的流通新体制。针对当前棉花购销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
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市场管理,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好棉花市场流通秩序,为稳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做出积极贡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管理。棉花经营渠道拓宽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拓宽不是彻底放开,更不是撒手不管。必须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管理,把住市场准入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政府制定完善市场准入资格
审定的条件和程序,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单位等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不准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
二、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棉花收购活动。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打击非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作为棉花市场管理的关键环节,认真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和执法管理手段
,对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要予以没收,对从事非法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取缔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纺企业可从事棉花收购,棉花加工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凡生产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不得向市场销售。要防止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和
土打包机的死灰复燃。发现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一律没收。
四、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制,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的日常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棉花市场管理与粮食市场管理有机地妥善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棉花主产省、自治区,要通过市场巡查落实棉花市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
查处。
五、加强对棉花市场的合同管理。对棉花这一重要商品流通实施合同管理,符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贯穿于棉花流通的各个环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职能,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有关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履约意识。继续推
行棉花购销统一合同文本,积极开展棉花合同鉴证备案工作,通过合同管理规范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棉花流通新秩序。
为掌握棉花市场管理的情况,请各产棉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地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6月30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经贸委(经委):

2003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节日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保证全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强化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必须针对薄弱环节,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确保节日期间以及今后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必须抓紧抓牢企业这个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广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资格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和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等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大中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

广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坚决防止不顾安全盲目突击生产的现象;节日期间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一定要采取科学严密的安全措施;要针对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特点,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纠正违章、排除隐患预防事故等活动。

三、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的力度。

一是要严厉查处应关未关和明停暗开的小矿小厂,严防死灰复燃。对应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对已关闭小矿小厂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彻底排查国有大矿“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瓦斯严重的煤矿,必须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坚决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完善瓦斯防止设施和设备,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三是认真检查交通运输安全情况。加大对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安全整治力度,搞好对运输工具的技术检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春运”安全、有序。公路、水路交通要严厉查处车辆、船舶带“病”运行、严重超载、农用车载客、酒后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制定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冻、防滑,防范事故。各类交通运输都要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机)。民航要认真抓好飞行、机务、空管、安检等关键环节,杜绝和减少事故征候以及不安全事件,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四是要对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促使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的小火药厂、烟花爆竹作坊和危险化学品个体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自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和伤亡事故。

四、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合的安全监管,防止出现群死群伤事故。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饭店、车站、地铁、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合的安全状况,全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马上停产、停业整顿。加强对车辆、渡轮、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排出各种事故隐患,确保万无一失。集会、庆贺等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

五、进一步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增强监管、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预防为主”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扎实有效地推动节日期间和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坚持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要保证有一名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值班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