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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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时效及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经营及向消费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坚持对消费者负责、公平、诚实、守信、热诚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过期失效的商品,不准销售。
(二)除按消费者的特殊要求约定生产的商品外,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规定应进行质量检验而未经检验的商品,不准销售。
(三)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
(四)按规定必须附有说明书、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限而未执行的商品,不准销售。
(五)生产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腐烂变质,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等有毒有害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六)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不准违反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
(七)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准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劣充优、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八)不准冒充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九)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消费者。
(十)不准用搭配手段推销商品。

第三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自由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二)有在了解和选购商品、接受服务时不受欺诈的权利;
(三)购买的商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的权利;
(四)购买的高档耐用商品,有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三包”(修、换、退)的权利;购买其他商品原有缺陷未声明的,也有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五)因购买的商品原有缺陷和接受服务时,受到财产和人身损害,有提出批评、建议、要求赔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投诉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领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动群众,组织和依靠各社会团体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群众消费,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监督商品、服务标准化规定的实施。参与评选、撤销优质名牌产品活动;接受消费者咨询,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联络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
检查、测定,查处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公布厂商字号;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件进行查询、调解,调解不成或需要追究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支持消费者或者代表
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非法所得的15%至20%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销毁全部有毒有害商品,并视其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用户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收入)15%的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没收全部假冒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收入)20%至50%的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假冒商品和非法所得,收缴、清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标识,并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收入)20%至50%的一次性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的,应将搭配的商品退货退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直接经营者负责赔偿,属生产、运输、仓储等环节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第六章 时效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问题时,可以在下列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
(一)有约定期限的,在约定期限以内;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
(三)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须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须在四十五日以内进行调查、调解或仲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协会转交处理的案件,应当在四十五日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不收取受理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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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关于印发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丽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总体上按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确定,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管理工作;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对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实时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预警信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变更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播发或变更该预警信号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

  同一发布单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等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第七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台风(热带气旋)、暴雨、雪灾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种传播媒体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并逐步在城区、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灯塔和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分级与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风准备,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室内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应及时收盖露天晾晒物品;

3、低洼、易受淹地区要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4、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

2、居民应暂停在空旷地方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3、积水地区应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居民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和处于危险地带的人员应停止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1、有关部门应根据高温情况启动相关防御工作预案,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居民应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防暑降温药品;

3、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及户外或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宣传。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应根据高温情况启动相关防御工作预案,特别要注意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要注意添衣保暖,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4、农林、水产等产业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200米≤能见度<5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驾驶人员应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应注意交通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50米≤能见度<2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需适当防护因浓雾引起的空气质量明显降低;

3、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4、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应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码头等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3、各类机动交通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雷雨大风准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闭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雨,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风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4、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做好有关人员疏散工作。

其它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雷雨大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做好防风准备,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危险的户外电源应及时切断;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做好人员安全疏散工作。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居民应注意天气变化,老人、小孩请勿轻易外出,户外人员不要进入孤立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农林作物要做好防御工作,牲畜、家禽等应及时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4、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严重雹灾。
1、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户外行人应立即到安全地方躲避。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影响的降雪。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重点做好道路的融雪准备;

2、农林作物要做好积雪防御工作。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主要交通道路应及时做好积雪清扫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

2、做好对农林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应急处置与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3、交通管理部门应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4、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1、有关部门应启动防御工作预案;

2、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国家教委


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是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职业高级中学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望各地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创办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能起示范作用,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现将《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发给你们,请参照此标准的要求,做好有关评估的准备工作。
我委现正在制订与《标准》相配套的有关评估文件,并拟于1995年进行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
第一条 为办好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促进职业高中改革与发展,加强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教育投资效益显著,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职业高中。
第三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并为其他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办学经验以及师资、设备、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智力优势和技术、设备等条件,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举办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开展岗位培训等,发挥多功能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与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实行经(农)科教结合,联合办学。面向农村的学校应与科技示范乡、村、户和专业村、专业户建立固定教学联系点和校外生产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建立与专业对口的家庭实习场地,带动农民靠科技和勤劳致富。
第六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的规模,包括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在内,在校生达到1200人以上,并有稳定的、具有优势的骨干专业(工种)。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3.3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
第八条 有满足教学需要并适应专业(工种)特点的各类教室和设施、设备、仪器、标本、模型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分组实验(二人一组)的开出率:文化课100%,骨干专业专业课90%,其他专业不低于80%。
第九条 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5%和学生总数的15%设置。
有适用图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占4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50种。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有与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和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各类专业(工种)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时,要做到每生一个工位;以农、林、牧、渔专业为主的要有相应的农、林、牧、渔场,总面积不少于6.7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城市学校要有不少于250米的环形跑道,县城和农村学校要有400米的标准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生均经费达到全国职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二倍以上。校舍维修和基建投资等各类专项经费应纳入地方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的计划。
第十三条 有与办学需要相适应的校办产业。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生产实习基地和校办产业,搞好勤工俭学,开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校办产业年创收5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校长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懂得职业教育规律,熟悉本校骨干专业教学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勇于开拓,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有一支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教师应忠实地行使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与学生比例一般应为1∶10(特殊专业除外)。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比例以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课时比例为依据。
教师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中具有高级和中级职称的分别占教师总数的15%和45%。每个骨干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还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专业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校风校貌良好。有切实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校长对德育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有健全的德育工作制度和机构。切实加强、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将德育渗透于各科教学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八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成绩显著。
第十九条 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工种)。各专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齐全,并符合国家教委《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的精神。有适用的文化课、专业课教材,实习教学有大纲、教材,每个技能训练环节有明确、规范的要求,并能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选用或编写适用的乡土教材。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专业理论教学和操作技能训练密切配合,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学生养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品德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二条 重视美育,开设美育课或美育选修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有专职或兼职美育教师,有美育教学设备和必要的活动器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劳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的观念。
第二十四条 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职业,推荐或协助毕业生就业。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专业对口就业率在70%以上。积极帮助回乡毕业生开拓生产门路,使他们在科教兴农和勤劳致富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