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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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交通部


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994年12月13日,交通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和健全我国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高等级收费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
(三)本办法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如果建设和经营实行分离管理,企业则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企业会计报表按期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和篡改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交通部修订,报财政部审定。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1.资 产 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5 预付帐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器材采购
10 124 材料及结构件
11 125 周转材料
12 126 库存设备
13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4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5 139 待摊费用
16 151 长期投资
17 161 固定资产
18 165 累计折旧
19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0 169 在建工程
21 171 无形资产
22 181 递延资产
23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 债 类
24 201 短期借款
25 202 应付票据
26 203 应付帐款
27 209 其他应付款
28 211 应付工资
29 214 应付福利费
30 221 应交税金
31 223 应付利润
32 229 其他应交款
33 231 预提费用
34 241 长期借款
35 251 应付债券
36 261 长期应付款
37 262 住房周转金
38 270 递延税款
3.所有者权益类
39 301 实收资本
40 311 资本公积
41 313 盈余公积
42 321 本年利润
43 322 利润分配
4.损 益 类
44 401 车辆通行费收入
45 402 通行养护支出
46 411 其他业务收入
47 412 其他业务支出
48 421 管理费用
49 422 财务费用
50 431 投资收益
51 441 营业外收入
52 442 营业外支出
53 450 所得税
54 460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3.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增设“坏帐准备”的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其对应科目为“专项应付款”。
6.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7.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8.低值易耗品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0.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可以增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1.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所属的收费站收到未解交的现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财务费用。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以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以从现汇帐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企业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按支付时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对该帐户的余额进行调整。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的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做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从事各项营业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车辆通行费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货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和预付给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备料款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预付货款;
2.预付工程款;
3.预付备料款。
三、企业预付货款或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器材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建设期间,月末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供应单位名称与工程项目及施工承包企业,设置不同级次的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项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设备采购;
2.材料及结构件采购;
3.周转材料采购。
三、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器材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器材,开出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器材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已经预付货款的器材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
4.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器材运回单位,计算购入器材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器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器材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器材验收入库凭证,按照器材类别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货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货料凭证,应分别器材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六、本科目应按照器材品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七、器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器材品种繁多的企业,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器材,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第124号科目 材料及结构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各种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就能构成桥梁和构造物实体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物、构件、砌块、水泥管等。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分录。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及结构件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计算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借记“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及结构件均按计划成本记帐,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及结构件,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及结构件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及结构件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或材料及结构件卡片)。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公路养护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材料及结构件”科目的核算方法核算。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分期、分次和定额摊销方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尚未摊销完毕提前报废时,摊余价值一次进入当期成本;摊销完毕尚能继续使用的周转材料不再继续摊销,摊销完毕的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6号科目 库存设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内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不符合正式安装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帐。
四、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成本差异,应自“器材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通行养护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的器材,应按加工收回器材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期间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公路附属设施、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营业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信设施:包括数字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施: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
2.非营业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值,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溢。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其折旧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建设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在营业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属建设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属营业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属营业期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间和营业期间进行的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建设安装工程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3.待摊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失、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材料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其他待摊投资;
4.其他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房屋购置等支出,包括房屋购置、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材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5.交付使用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企业还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企业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出包给境内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文本或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结付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预付帐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施工单位决算帐单,应补付或补记工程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养护辅助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应交税金”科目。
五、工程完工,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在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出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如公路经营权,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在建设期间内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在营业期间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移交生产企业或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设期间和经营期内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或当年损溢,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建设期内将递延费用结转发生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营业期内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物资的净收益。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各种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和“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和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器材、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在建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应付器材款;
2.应付工程款;
3.应付货款。
三、企业购入器材、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款),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器材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货款”科目。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工程款)。
企业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各种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房产税”;
2.“应交车船使用税”;
3.“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计算出某项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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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一、为了改善工矿企业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外贸、中外合资的工矿企业。城镇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和乡镇工矿企业,可参照执行。由区、县劳动部门监督。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工矿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不得在任一环节上削减。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得随意砍掉,没有的要补充配套。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之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后,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提出扩初设计任务时,必须同时提出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散发量及防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项目的劳动保护部分负技术责任。
七、建设单位按劳动保护的扩初设计填写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批表,向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
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企业以及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三同时”设计审查,分级负责:
(1)总投资在一百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市劳动局审批。
(2)总投资在五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审批。
(3)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企业安技部门审批。
(4)由市劳动局审批的项目,必须先经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5)区、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区、县劳动保护部门审批。
九、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只负责劳动保护设施的工艺、布局方面的设计监督审查。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十、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必须包括劳动保护设施所需的土建、设备、器材资金等,不得留有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削减或挪用劳动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在建的项目,需要追补的劳动保护设施资金,由项目原投资渠道解决。
十一、建设项目完工后,要按照本规定第八项分级负责权限组织投产前的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准投产。
验收工作,必须经过半年以上的试运转,在各种设备正常运转状态下进行。建设单位要提供工人作业点有害物质的浓度、噪声、电磁、热辐射强度、温度等测定数据及技术材料。对达不到设计要求,尘毒危害严重的项目,要采取改进措施。逾期不改的,要停止生产。
未经劳动保护(安技)部门监督验收,区、县劳动局(科)不办理工人保健食品的审批。但对试运转期间的工人保健食品,应予办理。
十二、市、区、县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局进行解释。



1984年6月15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科[2007]1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九方面的工作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部对方案中要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创新机制,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建设部,同时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建设部报告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建设部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个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全国设市城市中约有42%没有污水处理能力,有近50%的城市尚未建立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生活垃圾简单填埋,造成污染问题。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 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建设领域贯彻《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615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6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11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实现节约4亿升燃油的目标。

  (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 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组织开展2006-2007年度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一是继续加强2006年启动的2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示范项目所在省市建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二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认真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今年启动200个示范推广项目。要认真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三是在示范基础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的持续增长。

  (二)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

  1、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北京、天津等地执行节能65%标准经验,推动上海、重庆及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今年上海、重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节能65%标准。二是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今年启动30个示范项目,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工作。

  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今年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 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二是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北方地区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3、推动北方采暖地区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今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我部对改造任务进行了分解,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含兵团)8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市(区)的建筑情况、供热采暖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务必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将改造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区),并将分解结果报建设部。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指南》、《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居住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并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三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只。

  4、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一是今年将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石家庄市、沈阳市、济南市、西安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南京市、福州市、深圳市、厦门市、唐山市、三亚市、绵阳市、鹤壁市、常州市等32个示范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明后两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明年全部实行,地级城市2009年全部实行。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制定《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示范城市要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报我部与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教育部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制定《关于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1、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国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力争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

  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全国“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推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环体系。三是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指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经济政策》,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

  (四)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配合国家发改委启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和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本地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二是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三是我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宣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等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二是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2008年前,在全国372个垃圾填埋场,选择一批开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三是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启动和实施“中国特色城镇化规律和模式”、“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以及“城镇水系统健康循环理论与关键技术”等15个“十一五”科技发展优先主题。二是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中“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多个项目。 三是启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示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节能降耗技术”、“城市综合节水技术开发与示范” 等重点项目、“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城镇化与村镇建设动态监控关键技术”、“新型乡村经济建筑材料研究与开发”、“农村新能源开发与节能关键技术研究” 等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四是积极争取“不同气候区节约型建筑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立项工作。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世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中德“中国既有建筑改造”、UNDP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二是积极筹备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三是召开2007年第六届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论坛暨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和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四是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申请,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在CDM机制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工作思路,开展相应的工作。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二是制定并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改进统计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2、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三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修订中,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措施符合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部署。在相关城市规划与实施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优化和资源共享优化。 二是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三是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大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抓好示范工程。

  4、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一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等,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二是推动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

  5、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组织开展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编制国家计量认证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指导并督促地方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

  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指导各地区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三是编制完成《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

  3、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行上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4、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是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是配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完成《关于加快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污水处理税费改革促进污水处理产业良性发展的意见》、《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能力的意见》、《污水处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二是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并使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三是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四是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配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

  2、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