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0:04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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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

卫生部


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
卫生部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1986年我国政府明确表示了对这一目标的承诺。1988年10月李鹏总理进一步阐明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2000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

我国农村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和基本策略是在全体农村居民中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所谓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全社会的事业。就国家而言,实施初级卫生保
健是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职责。就人民群众而言,人人都有权享受初级卫生保健,人人又都有义务参与初级卫生保健并为初级卫生保健做贡献。就卫生工作而言,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为全体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以保障与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实施初级卫生保
健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方面。

依据党中央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性指标,从当前实际水平出发,提出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最低限标准如下: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以县为单位)
---------------------------------------
| 不同经济地区最低限标准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 贫困 | 温饱 | 宽裕 | 小康
-------------------|----|----|----|----
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县、乡(镇)政 | | | |
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100 |100 |100 |100
规划(%) | | | |
2.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占两 | | | |
级财政支出的比例(%)① | 8 | 8 | 8 | 8
3.健康教育普及率(%) | 50 | 65 | 80 | 90
4.A.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 | 90 | 95 |100 |100
B.甲级卫生室占村卫生室比例 | | | |
(%) | 30 | 50 | 70 | 90
5.集资医疗保健覆盖率(%) | 50 | 50 | 60 | 60
6.“安全卫生水”普及率(%) | 60 | 70 | 80 | 90
7.“卫生厕所”普及率(%) | 35 | 45 | 70 | 80
8.食品卫生合格率(%) | 80 | 80 | 85 | 85
9.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 | | |
(%) | 20 | 15 | 8 | 5
10.孕产妇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 | | | |
比(%) | 30 | 25 | 20 | 15
11.儿童“四苗”单苗接种率(%) | 85 | 85 | 90 | 95
---------------------------------------
注:①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该项指标由各级地方政府审定。

---------------------------------------
| 不同经济地区最低限标准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 贫困 | 温饱 | 宽裕 | 小康
-------------------|----|----|----|----
12.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 | | | |
递降百分比(%) | 15 | 15 | 10 | 10
地方病病区特定指标:①地方病患 | | | |
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 | 10 | 10 | 5 | 5
---------------------------------------
注:①为地方病病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必列指标,其它地区不做
要求。

全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大致分两步走。第一步,1995年以前50%的县达标;第二步,到2000年再有50%的县达标。具体分为以下3个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1989——1990),即规划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1.全面进行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开发领导层,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2、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改革与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完成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准备;3、通过调查
研究,在搞清各项规划指标本底情况基础上,以《最低限标准》为依据,提出本县预定值,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4、选择条件适宜的县进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试点,建立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意义的示范县。力争全国有10%的县首先达到规划目标的最低限标准(其中婴儿死亡率、孕产妇
死亡率和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990年应较1988年分别降低5%、4%、15%)。
第二阶段(1991——1995),即全面普及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群众的充分参与,全面实施“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50%的县达到《最低限标准》。
第三阶段(1996——2000),即加速发展、全面达标阶段。主要任务是:1.在社会经济条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完善发展初级卫生保健的内部机制,加快步伐,使所有的县都能达到初级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完成第二个50%;2.第二阶段已达标的县,要在新的基础上
继续努力,以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标准,向新的目标前进;3.全国范围的检查考核,总结验收。
几点说明
1.《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原则地提出了不同地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和分阶段实施的构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从实际出发拟定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2.不同经济状况地区的划分是根据国家200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统计局曾经使用过的统计口径提出的,其意义在于强调从实际出发。既不搞一刀切,又努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达到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人人享有同等的健康权利。
3.各地规划指标的预定值一般不应低于最低限标准。目前经济已较发达,工作基础也较好的地区,指标及其内涵可以扩充,标准可以提高。
4.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价标准另发。
5.关于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
指标1 指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并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把PHC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
发展规划的乡(镇)数
指标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2 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指两级财政支出中,卫生事业费、卫生基建投资、中医经费、卫生科研经费和卫生人力发展投入的总和。不含集体组织的经济支持和个人支付的卫生费用。其意义在于保证卫生事业经费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有合理的比例,并使之随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步增长。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指标将有可能为“卫生事业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所取代。
指标3 指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常见疾病预防保健知识、生活卫生常识等普及到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百分比。
普及健康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100%
全县乡(镇)数
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不足本乡常住人口的70%时,不计入分子
的乡(镇)数。
指标4A 村卫生室应有医有药有专门的工作房间,乡村医生承
担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宣传3项任务。
村卫生室数
指标4A=-----×100%
行政村总数
设有1个以上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分子“村卫生室数”仍按“1”统
计。
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如未设卫生室,可在计算时从分母“行政村
总数”中减去“1”。
指标4B 甲级卫生室的最低标准是:(1)有诊断、治疗、药房3室分开的专用房屋;(2)至少有120种常用药品及必要设备;(3)至少有1名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医生,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卫生员(接生员);(4)有一套管理制度,如门诊、发药、收费、消毒、防保等
项制度。
甲级村卫生室数
指标4B=---------×100%
行政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5 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办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比例补偿居民的医药、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实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的行政村数
指标5=---------------×100%
行 政 村 总 数
享受集资医疗保健的人数不足该行政村常住人口的70%时,不计入分子的“行政村数”。
指标6 指水源水的感官指标,PH值和氟、亚硝酸盐含量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煮沸后可以饮用。
饮用“安全卫生水”人数
指标6=-----------×100%
总人口数
指标7 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定期清除并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厕所数
指标7=-----×100%
厕所总数
指标8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年检验件数在500件以上,品种覆盖率达百分之百,检验样品中抽样样品应占60%以上。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
指标8=-------------×100%
年检验样品总数

指标9 婴儿死亡率指1年内,每千名活产婴儿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博、肌肉抽动4种生命现象之一者。在统计时,婴儿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各递降
的百分比数。
婴儿死亡数
婴儿死亡率=-----×1000‰
活产婴儿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婴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指标9=------------------------×100%
1990年(1995年)婴儿死亡率
指标10 孕产妇死亡率指1年内每1万名孕产妇从妊娠至分娩后42天,由于与妊娠(含宫外孕)、分娩有关或因妊娠分娩致原发疾病恶化而引起的死亡数。但不含意外事故、节育手术事故和其它手术意外致死数。在统计时,孕产妇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每
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孕产妇死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率=------×10000/万
年孕产妇总数
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年孕产妇总数”以“年活产婴儿总数”计算。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100%
1990年(1995年)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1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每1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
种率。
实际接种人数
指标11=------×100%
应接种人数

指标12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1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乙、丙类35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各递降的
百分比数。
法定报告传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
=----------×100000/10万
染病发病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 1995年(2000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_法定报告传染病
发病率 发病率
指标12=-------------------×100%
1990年(1995年)
法定传染病发病率
地方病病区特定指标 地方病患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地方病流行区每10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患病人数每五年递降的百分数。
某地方病患病人数
某地方病患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某地方病患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病率每5年 某地方病患病率 某地方病患病率
=-------------------×100%
递降百分比 1990年(1995年)某地方病患病率



199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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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铁道部: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企业自备车,努力提高其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货车不足的矛盾,铁道部制定了《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落实。

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充分挖掘企业自备货车的潜力,加强组织管理,提高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货车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自备车系指企业自备的棚、敞、平、罐(轻、粘)车。其它专用自备车仍按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办理。
三、今年新增用于本企业燃料、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必须征得铁路局(包括集团公司,下同)和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后,上报铁道部批准。凡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四、为加强组织管理,切实用好现有自备车,铁道部成立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的原则及政策,负责自备车的审批,组织跨及三个路局的自备车运输,协调解决自备车运用管理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负责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五、成立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所在地铁路局或分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在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服务。
1.制定本地区自备车运用和管理办法;
2.组织自备车货源;
3.统一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统一安排自备车运输方案,统一组织运用管理;
4.监督检查自备车运输情况,协调解决运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5.提高本地区自备车运用效率,不断改进自备车运输组织工作,加速车辆周转;
6.制定自备车使用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办法。
六、各地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自备车参加统一运用和管理。对纳入统一运用、管理的自备车,原产权关系不变。
七、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要给予产权单位合理的经济补偿。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取一定的管理费。自备车的经济补偿和管理费标准由各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八、关于自备车过轨运输货物的原则:
1.必须纳入铁路货物运输计划;
2.优先装运产权单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的物资;
3.在完成产权单位物资装运计划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计划内和经批准的计划外物资;
4.运输计划(包括计划内、外)按现行审批办法和权限执行。
九、自备车可以跨局运输。跨局、跨分局运输的企业自备车,必须组成整列或成组。回空时要符合铁路运用空车流向。跨局运用的自备车回空时,一律按排空车计算。
跨分局和相邻路局间的运输,由相邻分局、路局之间相互签定运输互保协议,纳入分局和路局运输调度部门统一调度指挥,并报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备案。跨及三个铁路局的运输,必须经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十、符合以下条件,自备车可以利用回空顺路一次装车: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
3.保证自备车专列或成组不被拆散;
4.跨局(分局)顺路装车,应征得该自备车管理机构所在路局(分局)的同意。严禁擅自扣留企业自备车在管内使用。
十一、自备车装运本企业货物时,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16条的规定办理。装运其他单位货物时,按正常运价收费。回空利用区段免收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回空费用。
十二、自备车的检修与维护,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1.需要过轨到铁路营业线运行的自备车,车辆技术状态必须符合铁路规章的要求,经当地铁路车辆部门鉴定合格,与车辆部门签定车辆过轨协议后,即可进入全国路网运输。
2.自备车产权单位要与当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车辆检修协议。未经铁路列检交接检查的车辆,不得编入列车运行。
3.自备车要符合铁道部统一颁布的新技术标准,需要改造时,应将加装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请铁道部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三、第七条修改为: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四、删去第九条。

  五、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