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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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
为了解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照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劳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开办而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劳服企业,应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注册登记手续,确定法人地位。现有各级劳动服务公司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管理、服务性的,不得从事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对劳服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有条件的劳服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界定;尚不具备条件的劳服企业,要首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界定。在资产界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界定暂行办法》(国资局第2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对支持劳服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即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维护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或聘任制。劳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聘用、罢免的程序,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经
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应认真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厂长、经理的产生与管理,应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执行。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劳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情况。
四、按《劳动法》规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劳服企业要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本企业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关系。劳服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
险制度。
五、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要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落实《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生产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与主办单位新型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安置就业的能力。由劳动部直接指导的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要严格执行《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由地方和部门指导的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资产评估后,均应进行资产产权的界定。
六、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劳服企业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涉及劳服企业的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有利于巩固发展的原则积
极进行调解。对于发生的经济纠纷,应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的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县级以上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动服务公司),凡属于管理性质,并且与企业没有经济关系的,不应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劳服企业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依法纠正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继续坚持为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劳服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已任,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服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发挥劳服企业的优势,利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扩大生产经营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把劳服企业的发展与本行业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制定发展规则,列入目标责任制,加强指导管理,继续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此通知,并于年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告劳动部就业司。



19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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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5〕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33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威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重要农产品(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能,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需报省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的稽察制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发展和改革企业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协调拟定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抓好能源、交通、加工制造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强化基础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培植与发展。进一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强化粮食安全和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决策公开,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协调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协调拟定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监督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研究全市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申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以及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做好全市国际收支平衡;审批、上报外资项目,申报境外投资项目。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市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组织拟定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控;做好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管理衔接;编制市级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招投标的规定、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组织和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办理全市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本变更事项的论证审理工作;协调指导企业上市及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督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十三)综合管理全市的电力开发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电力建设布局,制定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十四)管理全市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十五)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市物价局。
  三、内部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工科与其合署)。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电子政务、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机要通信、财务、资产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活动的安排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协调。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工资、群团和信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挂发展规划科、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负责有关政策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分析研究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对国民经济动员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组织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三)工业科(基础产业科与其合署)。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提出全市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建材、稀土等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年度计划;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等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研究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进行宏观指导;监测工业经济运行状况,预测发展趋势,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工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建立全市工业项目储备库,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研究国家、省产业政策,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需报国家、省备案、核准、审批和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工作,争取国家、省对全市工业发展的政策及资金扶持;负责对国家、省、市扶持的工业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评估等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天然气发展有关工作。
  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及交通运输发展情况,提出全市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交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和分析全市能源、交通产业的运行状况及需求状况,调度重点能源、交通项目,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规划全市能源、交通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引进重大能源、交通项目,优化全市能源、交通产业结构;组织全市能源、交通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向国家、省的申报及争取工作,在职责权限内审查核准企业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含财政性投资的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能源、交通产业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和政策,争取国家、省对我市能源、交通行业的资金支持,组织对国家、省、市扶持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评估等工作;参与能源、交通产业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四)农村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搣海上威海攠建设规划及措施;参与农业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申报、安排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研究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贯彻落实研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提出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提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和决算;负责审查转报省和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协调指导市级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批或转报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核准或转报列入国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对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六)经贸科(挂国外资金利用科、服务业办公室牌子)。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重要商品的市场供需平衡和进出口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管理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配额;编制重要物资市级储备计划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全市性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分析市内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倾向政策,对财政和倾向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融资政策建议,流通政策和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协调价格调控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有关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申报和审批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对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服务业发展规划;监督国家、省和市有关服务业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承办市服务业专题会研究交办的工作;负责申报国家、省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争取引导资金。
  (七)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社会发展的战略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汇总编制社会发展有关计划;论证、申报各类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争取国家、省级扶持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专项资金。
  (八)重点项目管理科(挂高新技术产业科牌子)。研究拟定全市重点项目发展规划和名单,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和论证;调度管理全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招投标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研究拟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依法对市重点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审批相关行业招投标资质,与有关部门一同规范管理招投标企业。研究制定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申报、审批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使用情况;开展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验收。
  (九)经济体制改革科。研究并参与拟定计划、财政、税收、投资、金融、房产、农村、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参与组织重要的改革试点,跟踪调查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经济问题及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指导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和小城镇综合改革的调研工作。组织制定企业综合配套改革文件,指导全市企业的综合配套改革;协调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督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综合性政策措施进行研究论证;承办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及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各领域企业的改革,指导和监督改制企业规范动作;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研究和参与企业集团及行业管理部门整体改制方案的论证工作;参与企业资产流动、重组的实施工作;负责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在市发展改革委内设市粮食局,其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仍按威政办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30名,现有3名工勤人员编制暂予保留。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市证券服务中心为市发展改革委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由5名调增为7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并提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外经贸局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作为省外经贸厅的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贸委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需上报省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职责,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权限内可由市审批的技改项目,仍由市经贸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海运协定(1980年)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方面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缔约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比利时王国国旗的商船。
  “船员”是指船长和某航次中在船上实际工作或服务的、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任何一国与第三国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悬挂第三国国旗并由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如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不反对,应给予同样的权利。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国际海上运输范围内,对缔约另一方或双方可接受国家的船舶,不得采取任何构成船旗歧视的行动。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对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各种税捐和费用,执行海关、检疫、边防检查、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地停泊、移泊、装卸、上下旅客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的各种供应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以及港口的助航设备和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待遇,供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使用。
  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国际协议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本条上述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对外国人入境、在其领土停留、离境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本国法律和港口规章的范围内,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便利和加速海上运输,防止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量简化和加速办理海关和其他港口手续。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当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之间航行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
  未持有缔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为支付船舶的税款,可按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重新丈量。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航运企业在从事海上运输中所获得的收入、其他收益,免予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捐。

  第九条
  缔约一方将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其境内的收入按缔约双方所接受的货币和兑换率自由汇兑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对遇难的船舶和船员以及船上的货物和旅客应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和照顾,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对方有关当局,在收费方面不应有任何歧视。
  如遇难船舶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卸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并暂时保存,以便运回起运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并免征一切关税和其它税捐。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海员证”,比利时王国颁发的为“海员证”。
  在缔约任何一方船上任职的第三国船员的身份证件,应为缔约另一方所接受的国家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护照或承认的船员身份证件。
  持有上述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对方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和在该港口所在的城镇停留。
  上述船员如必须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时,该方的主管当局应准予其停留所需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证件的船员,由于被遣返,或到另一港口登船任职,或其他为对方主管当局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在获得批准以后,可在对方境内通行。
  上述批准的证件应在最短时间内发给,其有效期由该当局确定。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期间,缔约一方使、领馆的官员与该船的船员,在履行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后,有权相互联系和会见。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有权拒绝持有上述海员证件但被认为不适宜的外国籍船员进入他们各自的领土。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和船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期间,应遵守该方的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两国海上运输的发展和处理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双方主管当局可以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已经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的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如愿意终止本协定,应在事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乔 冠 华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
         (签字)             (签字)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比利时王国代表团为缔结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所进行的谈判。
  在这次谈判中业经商定,根据比利时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现存的经济同盟协定,今天在北京签订的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各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
  本函及对本函的复函即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上述内容如蒙确认与双方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我将表示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天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比利时王国代表团为缔结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所进行的谈判。
  在这次谈判中业经商定,根据比利时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现存的经济同盟协定,今天在北京签订的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各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
  本函及对本函的复函即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上述内容如蒙确认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我将表示感谢。”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注:1980年3月18日比利时外交外贸和发展合作部照会我驻比大使馆,通知比方已完成了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1980年4月8日我外交部照会比驻华使馆,通知我完成了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八○年四月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