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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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科农社函〔2003〕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加强"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大科技专项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项目总体专家组、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以下简称奶业专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奶业专项旨在通过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突破制约我国奶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构建我国奶业科技创新体系与现代奶业产业化生产模式,大幅度提升我国奶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奶业优质、高效发展,增强奶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奶业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及支柱产业。
第三条 奶业专项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联合产业化示范课题承担单位主管省(市、区),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项采取项目管理办公室、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厅)、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部成立奶业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农业部科教司等有关司局及农村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农社司,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委托农村中心组织。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奶业专项总体专家组,由5-7名不同部门和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体专家组的职责是协助专项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根据专项管理办公室的安排,参加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监督、验收等。
第七条 课题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定期检查课题具体执行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按计划任务书规定落实配套经费,监督经费合理使用;
(三)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四)产业化示范课题所在省成立由省(市、区)政府、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课题协调领导小组,由科技厅牵头成立课题管理办公室,建立主管部门、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经常沟通的机制。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 主持单位负责课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人员的组织配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以及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宣传。各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课题任务书条款,认真履行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实现课题预定目标。
(二) 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 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 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课题内部建立研讨与协商制度,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有机结合,定期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课题实施中的问题。产业化示范课题要充分尊重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课题进展及课题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奶业专项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汇报制。要求各课题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以打印文稿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报送专项管理办公室。各课题还应不定期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报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课题实施检查制度。根据本实施管理细则规定,奶业专项管理办公室将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奶业专项课题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由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人员由总体专家组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课题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课题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一)对于共性关键技术课题,重点考核课题的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关键技术研究进展情况、技术创新性、专利及知识产权申请情况与质量水平,并要求所研究与开发的技术必须与示范区课题紧密结合,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示范规模进行应用示范;
(二)对于产业化示范课题,重点考核课题的计划任务落实情况、技术集成配套和产业化情况、示范区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情况、产学研结合情况、企业创新能力与龙头企业的产业化带动作用等;示范规模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执行;同时,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按国拨经费1∶1的比例配套,申请单位按国拨经费1∶2的比例自筹。
第十三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任务书各方均可根据任务书有关条款,提出修改、撤销和终止任务书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任务书无法执行;
(五)任务书规定的其它需撤销和终止任务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撤消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供书面报告,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核查备案,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等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奶业专项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拨款、地方配套和承担单位自筹三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按课题任务书和专项管理办公室编报的经费预算下拨经费。各课题主持单位要按照子课题任务书和年度计划及时转拨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九条 产业化示范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要按要求保证配套及自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或自筹经费未足额到位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奶业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专项的总体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等技术准备工作。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级成果应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让时,应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项科技与产业化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十五’国家奶业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内容”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课题研究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附件: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专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格 式 )

课题名称:

课题编号:

课题承担单位:

二○ 年 月 日


编 报 要 求

一、主要内容
1.课题总体进展情况概述
(包括本年度参加课题的全时人数;经费到位情况;人员结构与人员到位情况;课题总体进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技术突破等。)
2.本年度所开展的工作及计划执行情况
3.已取得的成果情况(包括已鉴定成果、已取得专利、已发表论文、已建立中试线等的简要描述)
4.组织管理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5.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附表1)
6.科技成果简介表(附表2)
二、格式要求
1.要求文字简练,重点突出。
2.上报材料一律用打印稿(一式三份,附软盘),并注明课题编号及名称;
3.涉及需保密的内容请在报告中注明密级。
三、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
每年10月底以前由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经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或省级科技厅(科委)盖章并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各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报。

附表1: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承担单位 课题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任务书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 1.按计划进行 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撤消
进展情况为3.4.5.时选填主要原因( ) 00.技术变化10.计划性调整20.设备、材料不落实30.协作关系影响41.拨款不到位42.贷款不落实50.市场变化60.技术骨干变动70.立题不当80.不可抗拒因素90.其它
合同调整内容( ) 1.调整目标 2.调整技术路线 3.调整技术骨干 4.调整资金投入 5.调整计划进度
参加研究工作人员 总数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其它人员 人
投入研究的工作量 人月
培养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 人
取得硕士学位 人
本年度主要研究工作

已取得的成果 1.论文 篇 2.新产品、新材料、新装置 项3.其它成果 项
已获得的专利 1.国外发明专利 项 2.国内发明专利 项3.其它专利 项
国家攻关资助 资助总经费 万元
已拨经费 万元
未拨经费 万元
本年度应拨经费 万元
本年度实际拨款经费 万元
到位资金 国家攻关拨款 万元
行政主管部门匹配资金 万元
地方科委和地方部门匹配资金 万元
贷款 万元
国外资金 万元
自有资金 万元
其它资金 万元
合计 万元
支 出 总计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万元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总经费 国拨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科 技 成 果 简 介

成果名称
所属课题
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鉴定意见:
成果简介:
应用情况和推广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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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3]190号)精神,增强信息产业在实现工业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示范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即传统产业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改造,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示范项目。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服务。即为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网络平台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示范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进村入户,为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病虫防治、品种改良、检验检疫、销售提供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示范项目。
(四)电子商务。即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段和工具,完成市场分析、价格预测、市场融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配送、产权交易、倾销与反倾销预警、出口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服务、网上招商、资金结算与支付和客户服务等各种商务服务活动,形成一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全新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示范项目。
(五)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重组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共享信息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该类申报的重点是: “一站式”电子政务系统,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文件、数据交换电子化等示范项目。
(六)数字图书馆。即通过集成和利用最新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传输、处理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照片、音乐和视频等的信息资源,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发现、开发网络信息资源,建立超大规模的、可扩展的、可互操作的知识库群,并向用户提供高效、高质量服务的示范项目。
(七)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即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交换中心、信息资源服务网站,以及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便利的信息化应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该类申报重点:一是探索建设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及网站的良性运营机制;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如劳动就业、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在生活社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家政、餐饮等服务,或有关社区管理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管理能力与水平。
(八)教育信息化。即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对教育系统进行分析和改造,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促进教育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信息化工程应用单位,而不是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
(二)申报单位已经取得较大的成就,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总结的经验和体会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推广意义。
第四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程序: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
申请信息化示范的单位,须提交项目的总结材料以及填写《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表格可从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的受理。
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受理信息化示范单位申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一张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三)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选出全市信息化示范单位,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备案。
(四)市信息产业局在评选的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中,有计划、有选择地将一部分示范单位推荐给省信息产业厅参加全省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第五条 获市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进行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底完成初评,9月底完成评选并举行表彰及颁发证书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事法官应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不但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非法律知识。非法律知识是指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要积极积累隐形知识。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法官的知识是通过研究每一个案件所呈现出的法律关系逐步积累而成。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慎重地研究每一个刑事案件,关注每一个案件的共性与个性,从细微处着手,积累形成法官的经验和知识体系,从而完成法官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实质转变。
(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刑事法官应具备的审判思维
法官的思维规则是法官在司法认知过程中一贯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是保障法官思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指示和规定,既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技术准则,也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面对困惑时的价值取向。掌握国家刑罚权的刑事法官只有确立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适应的,符合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要求的现代刑事审判思维,才能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和正义,推动刑事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1、罪刑法定的原则性思维
罪刑法定是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应当处以何种刑罚,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观念变革与价值重塑工程,形成价值观念的共识乃是确保罪刑法定的精髓与灵魂得以贯彻的关键。为此刑事法官应当树立罪刑法定的原则性思维,用以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对这个问题,我也是深有感触,其实这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该只是我们法官重视,更应该在公安检察环节得到重视,现在有个别检察院起诉过来的案件,看案情,确实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怎么研究他还真够不成哪条犯罪,象这样的案件呢,一般检察院会商量我们,这个一般可能在基层院存在,只要定个罪就行,象这种情况,我想就是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且这样的案件经不住历史的检验和推敲,应当说对当事人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虽然法律规定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只是社会生活中危害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处罚犯罪,因而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定罪处罚。有人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只要某种行为危害严重,就应当认定为有罪,这正是轻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习惯思路,必须坚决摒弃。
2、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是公正审判的基本格局。刑事法官应当树立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引导和指挥刑事审判程序的正当进行。刑事诉讼中由于追诉本身的特殊性,被告人总是处于原始性的不利地位,导致控辩力量的先天失衡,为此在刑事审判中尤其应强调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其提供充分的辩解机会,适时引导其举证、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刑事法官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既强调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又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观的平衡,不但要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而且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刑事法官“应当”告知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罪犯申请会见其亲属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强化,就体现了对刑事法官树立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的指引。
  3、自主判断的独立性思维
  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强调刑事法官要根据自己的职业技能、良知对刑事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独立进行思考,理性地作出裁判,为此刑事法官必须树立自主判断的独立性思维,审判思维要独立地展开,不受其他人的影响和干扰。法官的最高境界以及最好的品质就是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法官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就容易被他人的言论所左右,无法保持中立,这样也就很难做到公正裁判。
4、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
怀疑性作为法官思维切入的一个基本特性,已作为一个司法原则而得到承认和加强。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第162条第3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均为刑事法官的疑问性思维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善于怀疑、合理怀疑应是刑事法官的天性,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只有当合理怀疑被排除时,才能定案,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树立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
5、刑法谦抑性的定罪思维
刑法的谦抑性也就是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即如果可以运用其他手段充分抑制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法益时,就不要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的情况下才适用,就像学者经常比喻的那样,刑事手段就好比是足球赛场上的守门员,在他前面有前锋、中锋和后卫,都可以对对方的进攻进行抵挡。只有当前面几道防线全部失守的情况下,最后才轮到守门员,这形象地解释了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刑法的谦抑性突出地表现在法定犯中。所谓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作为构成前提的犯罪。当缺乏经济、行政这样的部门法的评价,也就是在缺乏前提法依托的情况下,刑法不能优先介入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非法传销构成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国务院把传销行为定性为违法之后,如果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才能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首先从刑法的前置性法律中寻找它的违法属性和违法根据,然后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加以认定和惩罚。
6、刑罚轻缓化的量刑思维
刑罚轻缓是刑法谦抑的题中之意,是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具体表现为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轻刑化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并不严酷,只要它能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就足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为此慎刑观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首要价值观,刑事法官应当树立先进的刑罚理念,确立刑罚轻缓化的量刑思维,做到慎重准确地适用刑罚。
7、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舆论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思维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强调,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性之间的差距,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利益冲突和价值追求,为了实现时代和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的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就必须对各种利益进行综合平衡作出价值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作为刑事法官,更应当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思维,洞察并把握社会生活的走向,对现行刑事法律和现实社会利益进行利益平衡,并根据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作出裁判,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效果有时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甚至在现实中被一些人做庸俗化理解,因此刑事法官在追求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方面,应当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考虑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如果发生法律效果与眼前的社会效果不相统一的情况,也应当依法适用法律,这是由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是以合法性判断为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二)、刑事法官需摒弃以下几种思维
1、惩罚犯罪的偏向性思维
2、依附上级的行政性思维
3、迷信鉴定结论的审查思维
4、口供主义的定案思维
5、重刑主义的量刑思维
6、机械罗列证据的证明思维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刑事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阐明法官作出裁判的理由,以彰显刑事裁判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往往对裁判理由的阐述比较重视,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不予关注,普遍存在着机械罗列证据的证明思维,满足于“自己查明”犯罪事实,而没有通过证据内容的分析来“证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问题上的不同看法的分析辩驳;二是缺乏对证据证明内容的分析论证,定案证据如何证实案件事实的,缺乏细致的分析;三是满足于简单概括证据的证明内容,至于证据的证明内容之间如何相互印证则难以体现。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人们对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难以通过裁判文书所列举的证据形成确信,而要通过翻阅卷宗材料才能确认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