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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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1960年1月21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60年1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再一次裁减武装部队120万人的法案,并且就裁军问题向世界各国议会和政府发出了呼吁书。这是苏联继1959年9月18日提出全面彻底裁军的建议之后,为促进普遍裁军而主动采取的又一次重大和平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热烈欢迎和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这一和平倡议,并且相信这一倡议必将对进一步和缓国际紧张局势发生有利影响。
但是,同苏联不懈地争取普遍裁军的努力相反,美国统治集团却始终坚持扩军备战,千方百计地阻挠就裁军问题达成协议。就以最近一个时期来说,美国政府公开宣布了随时恢复核武器试验,把下一财政年度的军事开支继续保持在和平时期的最高水平,加速发展火箭的制造和生产,并且积极扩大海外导弹基地。不仅如此,美国还在加速武装西德和加强已有的各种侵略性军事集团的同时,同日本签订了军事同盟条约,复活日本军国主义。这种情况,正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所预见的,威胁着远东各国人民的安全和亚洲的和平。这一切彻底暴露了美国统治集团标榜的和平是假的,借和平之名,行备战之实,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对此提高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奉行和平政策,为了促进普遍裁军,从不吝惜作出自己可能作出的努力。尽管美国拒绝了朝中方面提出的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的合理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1958年仍然主动地撤出了朝鲜。尽管美国军队还占领着我国领土台湾,美国的军事基地包围着半个中国,美国的海空军不断侵犯中国的领海和领空,中国从1951年起,仍然连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量裁减了自己的武装部队。中国的这些巨大努力,赢得了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
裁军问题是当前维护世界和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有关各国就普遍裁军问题迅速达成协议。中国一贯赞成普遍裁军,并且将毫不犹豫地承担起它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必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参加和它的代表的签字,有关裁军的国际协议当然不能对中国具有任何约束力。现在,不管帝国主义对裁军的阻挠和破坏,世界人民要求普遍裁军的声势越来越壮大了。中国人民将同苏联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为实现全面、彻底的裁军,为争取持久和平,进行坚持不懈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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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7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民政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工作手段现代化,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目标任务是:经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力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加强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动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加大城乡低保工作力度,力争200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低保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力争2005年在所有县(市、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各级财政要将低保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并逐步推进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省财政设立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给予补助或奖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结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力争3年内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70%、45%和35%以上。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机制,在各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设立社会捐助工作站,在城市社区设立工作点,同时发挥公益性民间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救助活动。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
  基层组织建设对扩大基层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要按照“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广泛组织开展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要进一步理顺驻社区单位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形成基层工作平台,发挥综合效益。要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改造、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标准,完善社区基础设施。要落实社区的基层管理与服务职能,抓好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制定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面向特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服务,不断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社区服务设施运营困难问题,实现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要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四、严格规范民间组织管理
  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积极发展民间组织,并依法加强管理。加强对现有行业协会改革、调整的指导,积极推进政会分开,在省内优势行业、支柱产业和加入世贸组织应对工作相关领域,重点培育一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机制功能健全、典型示范作用较强的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协调、监督、中介服务等功能。大力扶持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协会,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社区民间组织,努力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和城市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挖掘民间潜力,加快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认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或利用民间组织。
  五、稳步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重视加强行政区划宏观研究,切实做好行政区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评估、咨询制度,不断提高区划调整质量。继续做好部分设区市的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逐步优化市辖区行政区划布局;巩固完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成果,继续稳步推进乡镇、村合并调整,促进中心镇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按照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有计划整合街道办事处;适应城市管理要求,逐步撤销县级市政府驻地镇建制,改设街道办事处;在城镇建成区内加快设立社区居委会,将城中村改建为社区居委会。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社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当地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加强边界线管理,维护边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促进边界地区的发展。加强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工作。
  六、努力提高老龄工作水平
  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完善老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老龄工作重心由单位向社区转移。积极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保障体系,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救助扶持制度。城市要大力推行“依托社区,集中、分散、居家三位一体,以居家为主”的养老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积极推广寄养、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建立维权卡等养老保障制度。要把老龄服务业作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朝阳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对老龄服务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龄服务业,加快老龄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巩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成果,大力推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力争2007年前全省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位老人13张以上,尽快形成社区(乡村)有站点、市县有中心、覆盖城乡的老年服务网络。
  七、扎实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各地要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与优抚安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改革和完善拥军优抚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推动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体系,并制定和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服务单位,提供优先、优质、优价的医疗服务。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大力推进服务社会化改革,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八、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慈善募捐、国际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吸引社会投资,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福利机构的改组、改制、改造,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主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对纯公益性事业单位,重点在优化布局结构、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增强活力、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对社会性福利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实行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实现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服务。认真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基本保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根据自愿求助和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改革,逐步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登记。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
  九、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把民政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确保民政事业所需经费。要结合实际,加快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基础设施。要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在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过程中,统筹安排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民政工作得到加强。要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各级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政工作,努力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四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税发[1999]59号

1999-04-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
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