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38:48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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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检鉴〔1990〕155号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的管理,提高出口商品包装的质量,决定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进行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包装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颁发质量许可证。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单位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二、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如包装生产部门继续生产该出口包装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质量许可证。否则,原质量许可证自然失效。

  三、对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包装生产单位,停止其包装用于出口。经改进质量稳定至少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考核。

  四、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包装生产单位,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一年内因包装质量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商检机构日常检验监督和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由发证商检机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五、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报《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

  六、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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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8)5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陈荣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市政府组织对2001-2006年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丽政令第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发〔2002〕78号)

三、《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丽政发〔2003〕2号)

四、《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45号)

五、《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丽政发〔2004〕8号)

六、《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4〕40号)

七、《关于市直国资营运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丽政发〔2004〕57号)

八、《丽水市区有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处理工作方案》(丽政发〔2004〕63号)

九、《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5〕82号)

十、《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1〕22号)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2〕124号)

十二、《丽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2〕126号)

十三、《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03〕145号)

十四、《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03〕147号)

十五、《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3〕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