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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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礼品登记标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制定具体的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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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给予了必要的经济制裁。这对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中,对经济处罚这种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缺乏正确的认识,滥罚款、任意挪用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罚款规定有些乱,不仅地方各级政府有罚款规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也自行规定罚款,造成了该罚与不该罚的界限不清;不少法规、
规章和行政措施只规定了罚款,而没有分别违法违章情况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尺度掌握难于统一。二是在执行罚款过程中,有的未严格按规定办,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畸轻畸重,甚至重复处罚;有些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时,不佩戴标志,不出示证件,不出具罚款收据,手续不完备。

三是对罚款的收缴管理不严格,挪用、坐支、截留、私分的情况相当多,没有如数上缴国库。此外,由于滥罚款,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混水摸鱼,冒充执法人员,勒索群众,扰乱治安。
为了正确执行经济处罚,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对经济处罚的认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照章给予罚款处理是必要的。但应明确,罚款不是目的,不是唯一手段,执行机关要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综合治理。
二、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模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运用罚款手段,不得扩大罚款界限。省人民政府和成都、重庆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罚款规定。其他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需制定罚款规定的,应报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在制定罚款规定时,应尽量统一罚款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罚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罚款规定,要明确宣布废止。
三、加强罚款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罚款手段,除必须佩戴标志和出示证件外,还必须出具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付。罚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订,并建立严格的发放回收制度。所有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不提截留、坐支,不得隐瞒、私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的收
缴管理,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罚款清缴入库。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滥施罚款或截留、挪用、私分罚
款等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罚款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1987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7〕2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途径包括:自主创新、联合开发或购买商业专用软件等。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管理等基本功能。

  (二)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妥善保存纸质业务档案之外,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良好的数据管理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数据的电子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信息化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三、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是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应当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具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凡是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工作,各保监局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在执行通知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

  1、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共六张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a.xls
 2、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b.doc
  3、保险经纪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共八张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c.xls
 4、保险经纪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d.doc
 5、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共四张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e.xls
  6、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f.doc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