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5:45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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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必须对企业收购资金与财务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同意,将统一规范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贷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
二、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结算监督职能,防止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全面反映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粮食收储企业要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内核算。粮食收储企业承贷的收购贷款、调销回笼款、财政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补款、企业费用等款项首先通过该账户进行核算。本账户具体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 胗胱觯坏飨亓蹩罟榛勾畋鞠⒑笫S嗖糠值淖觯徊普飨畈Σ箍畹淖耄鄢榛挂写畋鞠⑹S嗖糠值淖龅取;敬婵钫嘶Т婵钣梢泻推笠蛋创婵钚灾式蟹峙洌笠挡荒艽诱飧稣嘶е苯又渥式稹? 四、收购资金存款户存款在“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主要反映核算对企业发放的收购(含储备和调销,下同)贷款形成的存款收支变化的专用账户。开户行向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首先存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并根据收购进度转入收购资金存款户。该账户的存款只能用于收? ?含调入)粮油及必要的收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五、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存款在“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主要反映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财政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本息后转入的经营收入;银行费用贷款转入;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该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除收? 悍延谩⒋罾⑼獾钠渌飨詈侠砭阎С觥? 六、远离开户行的粮食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款存款户和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销售存款户只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销售的现金及转账收入,不得办理
其他结算业务,此账户只存入、不支出,存款每5天上划基本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经批准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经费收支;企业承担收购任务时,经批准可临时增设收购资金存款户,专门核算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资金收支。收购任务完成后,该账户撤消,账户余额划转到基本? 婵钫嘶А? 七、对没有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在就近的农发行营业机构或农发行业务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具体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的管理,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专户管理制度的企业,要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九、本通知有关内容同样适用于在农发行开户的棉花企业。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总行下发的文件和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账户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反映。



19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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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 国家体改委


审计署、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国家体改委


规定
为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条例》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计监督,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机关仍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对投资股份比例最大的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根据需要或审计机关的要求,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
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组织经委托对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查证后,应将该企业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如有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有权代表国家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的部门或机构的审计监督,以确定国有资产股份的投资收入及其运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200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