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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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8号公告,现就1998年10年期附息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各承购银行)定向发行。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1000亿元,以附息债方式发行,期限10年,年利率5.5%。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2.本期国债从划款日开始计息,财政部按年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持满一年的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到期由财政部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为记帐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各承购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分销。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采取承购的方式发行,各承购银行的承购数额为:中国工商银行50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200亿元,中国银行10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200亿元。
2.为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加强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运作,各承购银行应在规定的日期(含本日)前,分批将承购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第一批发行700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3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140亿元、中国银行7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140亿元,
缴款时间为9月4日。以后批次牌铭及划款时间和数额另文通知。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3
汇款用途: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款
3.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逾期缴纳款项视为滞纳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各期发行款后,根据各银行的承购数额分批发出确认,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购银行的证券帐户上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
四、帐务核算及手续费比例
1.本期国债为各承购银行债券类资产,计入长期投资科目,其账务管理按长期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期国债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各期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拨付各承购银行的指定帐户。
3.本期国债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及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五、上市交易
1.本期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交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中央公司负责办理本期国债上市交易后的托管、结算等事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期国债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实施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制定本期国债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上述两个细则均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期国债发行是运用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承购银行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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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宁政发〔1999〕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落实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在开发区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
第一条 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下列市级管理权限;
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建委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审批等权限;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关于三资企业年检、三资企业清算与撤销审批等权限;市公安局向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放办理边境通行证、三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批、出入境人员管理的统一受理等权限。
第二条 委托开发区代行以下职权:三资企业批准书的发放;三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审机
第三条 向开发区派驻派出机构:已经市政府批准派驻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除继续履行既定职责外,均须在指定工作日派员参加开发区“一站式服务”。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的可经批准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四条 向开发区实行派员上门服务的有: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市建委、外经委、科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房屋局、供电局、市政公用局、电信局以派员定期上门的方式参与对进区三资企业
的“一站式”服务。上述参加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凡与三资企业管理服务联系的市级各部门,均须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点对点”联系人制度,并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诺对开发区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二、“一站式”服务的内容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内容是:受理并办理外来投资的有关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的审批;基本建设的审批;工商名称预登记和注册登记;财政、税务管理、海关及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等有关手续。提供相关的投资政策、法律法
规和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并提供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收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对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须安排专用场所和专职人员保障“一站式”服务的正常运作;由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值班长,负责协调处理、检查督促“一站式”服务中的重大事宜,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的办事效率
、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通报;负责受理对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以及违规收费的投诉。
第八条 参加“一站式”服务的部门须将受理进区三资企业的服务项目、所需提交材料、时间承诺等以《服务指南》的形式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公示上墙。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派驻“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值班人员须相对稳定,作为本部门业务的授权代表,在各自部门职权范围内为进区三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政策咨询等,并且在规定的工作日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对于本部门跨处室之间的业务,由该值班员统一受理催办,
不得推透塞责。参与“一站式”服务人员代表本部门职业形象,应依照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业务、举止文明、着装整洁、热情待人。上述人员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德能勤绩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一站式”’服务的指定工作日由开发区统一确定。在指定工作日,上述参与“一站式”服务的政府部门须责成专人到岗坐班,挂牌办公;在非指定工作日的其他时间,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开发区咨委会专职人员统一受理,通过建立与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电话和落实到专
人的“点对点”联系制度,将需办事项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起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0年1月21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丢弃火种、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通知,仍不主动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生产用火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或林地内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钻探、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的;
(六)不服从调动和指挥,延误和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擅自移动、动用、损坏防火器材、设备、设施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造林,赔偿损失。其中,烧毁用材林、薪炭林和一般林木的,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烧毁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和珍贵树木的,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的乡;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县;全市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十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四十公顷以上,对乡、县、市
主要行政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