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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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9号
1996-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名称 船舶名称 船舶种类
船舶国籍及悬挂国旗
抵
港日期----
离
始发港
中转港
目的港
经营方式
客
运
情
况
项 目 仓位 级 仓位 级 仓位 级 其他收入 合 计
人数 票价 金额 人数 票价 金额 人数 票价 金额
成人
儿童
合计
装
货
情
况 种 类 单 位 数 量 运 费 率 金 额 其他收入 合 计
合 计
运 输 收 入 总
额 及 应 扣 缴 税 额
货币名称 金 额 外汇牌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计 征 率 应扣缴税额
合 计
代扣、代收税款日期
税款入库日期
完税证字号:
减
免
税
情
况 依 据 证 明 情 况 减 免 税 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___________ 国政府签定的: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5.其他有关协议
1.总机构设在该国;
2.实际管理机构在该国;
3.该国居民企业;
4.悬挂该国国旗;
5.该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 1.全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
备 注
扣缴义务人声明 我声明上述填写事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会计主管:
扣缴单位盖章: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章
审
核
记
录
处
理
跟
踪
记
录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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