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05:19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2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多哥大使馆同多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的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多哥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大使馆临时代办             部    长
      夏 秀 峰          阿纳尼·阿卡波·阿亚尼奥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便于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的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方可凭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填制开户申请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社会团体全称一致。
三、社会团体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交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注册的新证书,经银行审查属实后,方可根据情况更改帐户。
四、社会团体迁移时,如需迁移帐户,在同域的,由迁出银行出具证明,迁入银行凭证明开立新户;搬迁外埠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五、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被撤销解散,该社会团体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
六、社会团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向银行送存和支取现金。
七、本通知发布前,社会团体已开立的银行帐户,在社会团体复查登记过程中,一并进行核查清理,并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如情况变化,须补办开户手续;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精神开立的银行帐户限期撤销。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0年9月26日

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年11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市政府对我市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12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4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

  ┌──┬───────┬────────┬─────────┬────────┐  │序号│  发文日期  │   原文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  │       │        │兰州市征收城市基础│《甘肃省城市基础│  │ 1 │ 1986年1月8日 │兰建规发字[1986]│设施系统配套费、增│设施配套费收费管│  │  │       │  第036号   │容费实施细则   │理暂行办法》已作│  │  │       │        │         │出新规定    │  ├──┼───────┼────────┼─────────┼────────┤  │  │       │ 兰房管字[88]第 │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已被建设部《城市│  │ 2 │1988年10月4日 │   188号   │产籍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  │       │        │         │办法》所替代  │  ├──┼───────┼────────┼─────────┼────────┤  │  │       │        │         │已被《兰州市房屋│  │ 3 │1992年3月28日 │兰政发[1992]41号│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和市政公用工│  │  │       │        │监督实施办法   │程质量监督管理办│  │  │       │        │         │法》所替代   │  ├──┼───────┼────────┼─────────┼────────┤  │ 4 │1993年11月20日│ 令[1993]第1号 │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与相关上位法规定│  │  │       │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不一致,有冲突 │  ├──┼───────┼────────┼─────────┼────────┤  │  │       │        │兰州市农村劳动力跨│劳社函[2005]18号│  │ 5 │1996年4月15日 │兰政发[1996]20号│省跨地区流动就业管│已将该办法的立法│  │  │       │        │理办法      │依据废止    │  ├──┼───────┼────────┼─────────┼────────┤  │  │       │        │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省政府已出台新的│  │ 6 │1996年5月17日 │兰政发[1996]46号│接收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  │  │       │        │         │安置办法    │  ├──┼───────┼────────┼─────────┼────────┤  │  │       │        │         │国家工商总局《商│  │  │       │        │兰州市地区开办市场│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 7 │1996年12月14日│ 令[1996]第8号 │登记管理办法   │理暂行办法》已于│  │  │       │        │         │2004年6月30日废 │  │  │       │        │         │止       │  ├──┼───────┼────────┼─────────┼────────┤  │  │       │        │         │公安部《机关、团│  │ 8 │ 1997年7月7日 │兰政发[1997]52号│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体、企业、事业单│  │  │       │        │制暂行规定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  │       │        │         │定》已出台   │  ├──┼───────┼────────┼─────────┼────────┤  │ 9 │1999年2月22日 │兰政发[1999]19号│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内容被上位法│  │  │       │        │统计实施办法   │替代      │  ├──┼───────┼────────┼─────────┼────────┤  │  │       │        │兰州市外引内联、介│相关条款实施难度│  │ 10 │2000年5月24日 │兰政发[2000]59号│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大,部分内容已过│  │  │       │        │人奖励实施细则(试│时       │  │  │       │        │行)       │        │  ├──┼───────┼────────┼─────────┼────────┤  │  │       │        │兰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被市委、市政府下│  │ 11 │2000年5月25日 │兰政发[2000]60号│规定(试行)   │发兰州市引进人才│  │  │       │        │         │办法替代    │  ├──┼───────┼────────┼─────────┼────────┤  │ 12 │ 2001年1月9日 │ 令[2001]第1号 │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  │  │       │        │         │例已经实施   │  └──┴───────┴────────┴─────────┴────────┘


  附件二: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  │序号│  发文日期  │   原文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  │       │        │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        │  │ 1 │ 1997年9月1日 │兰政发[1997]76号│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 适用期限已过 │  │  │       │        │办法       │        │  ├──┼───────┼────────┼─────────┼────────┤  │  │       │        │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        │  │ 2 │1999年1月10日 │ 令[1999]第1号 │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 适用期限已过 │  │  │       │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  ├──┼───────┼────────┼─────────┼────────┤  │  │       │        │兰州市培养造就跨世│“222人才工程” │  │ 3 │1999年12月24日│兰政发[1999]130 │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于2000年12月31日│  │  │       │号       │222工程”入选人员 │终止      │  │  │       │        │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兰州市推进企事业中│        │  │ 4 │2000年5月16日 │兰政发[2000]52号│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 适用期限已过 │  │  │       │        │试行办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