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30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4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阿坝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九日

阿坝州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的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审核中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凭有关证明可以免除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县、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阿坝州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阿坝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政务公开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县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县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 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4分)
  3.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 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1.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 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 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 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 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2分)
  2. 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8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 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 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州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 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 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 坚持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4分)
  2. 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4分)
  3. 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分)
  4. 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4分)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5分)。
  1.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 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 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 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
  1. 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或通过“中国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10分)
  2. 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且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3分)
  3. 政务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4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3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 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 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折算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结合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县、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等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因政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共同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须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同时不得兑现奖励工资;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奖。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7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民政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工作手段现代化,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目标任务是:经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力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加强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动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加大城乡低保工作力度,力争200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低保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力争2005年在所有县(市、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各级财政要将低保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并逐步推进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省财政设立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给予补助或奖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结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力争3年内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70%、45%和35%以上。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机制,在各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设立社会捐助工作站,在城市社区设立工作点,同时发挥公益性民间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救助活动。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
  基层组织建设对扩大基层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要按照“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广泛组织开展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要进一步理顺驻社区单位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形成基层工作平台,发挥综合效益。要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改造、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标准,完善社区基础设施。要落实社区的基层管理与服务职能,抓好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制定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面向特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服务,不断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社区服务设施运营困难问题,实现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要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四、严格规范民间组织管理
  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积极发展民间组织,并依法加强管理。加强对现有行业协会改革、调整的指导,积极推进政会分开,在省内优势行业、支柱产业和加入世贸组织应对工作相关领域,重点培育一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机制功能健全、典型示范作用较强的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协调、监督、中介服务等功能。大力扶持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协会,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社区民间组织,努力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和城市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挖掘民间潜力,加快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认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或利用民间组织。
  五、稳步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重视加强行政区划宏观研究,切实做好行政区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评估、咨询制度,不断提高区划调整质量。继续做好部分设区市的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逐步优化市辖区行政区划布局;巩固完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成果,继续稳步推进乡镇、村合并调整,促进中心镇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按照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有计划整合街道办事处;适应城市管理要求,逐步撤销县级市政府驻地镇建制,改设街道办事处;在城镇建成区内加快设立社区居委会,将城中村改建为社区居委会。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社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当地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加强边界线管理,维护边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促进边界地区的发展。加强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工作。
  六、努力提高老龄工作水平
  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完善老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老龄工作重心由单位向社区转移。积极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保障体系,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救助扶持制度。城市要大力推行“依托社区,集中、分散、居家三位一体,以居家为主”的养老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积极推广寄养、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建立维权卡等养老保障制度。要把老龄服务业作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朝阳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对老龄服务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龄服务业,加快老龄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巩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成果,大力推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力争2007年前全省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位老人13张以上,尽快形成社区(乡村)有站点、市县有中心、覆盖城乡的老年服务网络。
  七、扎实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各地要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与优抚安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改革和完善拥军优抚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推动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体系,并制定和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服务单位,提供优先、优质、优价的医疗服务。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大力推进服务社会化改革,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八、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慈善募捐、国际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吸引社会投资,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福利机构的改组、改制、改造,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主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对纯公益性事业单位,重点在优化布局结构、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增强活力、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对社会性福利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实行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实现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服务。认真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基本保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根据自愿求助和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改革,逐步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登记。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
  九、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把民政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确保民政事业所需经费。要结合实际,加快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基础设施。要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在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过程中,统筹安排民政工作人员,确保民政工作得到加强。要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各级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政工作,努力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四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外债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发〔2006〕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外债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性外债风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昆明市政府性外债风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并规范我市政府性外债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外债项目投融资成本,防范和控制外债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长期外债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政府性外债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外债是指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和利率波动等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的加大外债债务成本、影响偿债能力和外债安全性等不利后果。

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直接承担政府性外债还款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等。债务人经批准进行外债风险管理后即成为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债务人为规避外债债务风险、控制外债债务成本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是根据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结构和对未来现金流向的预测,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或发行外币债券、借低还高、借内债提前偿还外债等国内政策允许的其他风险管理方式,对外债币种、利率、期限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外债结构,合理控制外债资金成本。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是指债务人以保值避险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外债风险的具体操作行为,比如执行外债风险管理合同的货币互换、敲出型条款等行为。

第四条 政府性外债风险管理应当贯穿于外债借、用、还的各个阶段,审慎稳妥,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其原则是以稳定成本、降低外债项目投资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盈利交易。每笔交易都应当以不损失本金为前提,使本金得到完整、安全的保护。一般以结构简单的交易为主,避免做过于复杂的交易,不得做放大风险的交易;每笔交易的名义本金必须对应未到期的某项债务,不得进行没有实盘的交易。

第五条 债务人应强化外债风险管理意识,明确具体进行其外债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外债风险管理决策、授权、监督和应急机制,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慎重决策外债风险管理。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中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进行交易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应当定期参加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培训,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交易。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参与审核新借中长期外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资金申请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交相关汇率、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以及防范外债风险的预案。

第七条 债务人在准备进行外债风险管理前,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县级项目通过县(市)区财政局转报市财政局。该计划应当由专业人员拟定,并充分征求相关意见后形成,内容应当包括进行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债风险管理的初步设想以及外债风险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操作规程。该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债务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债务人应当向不少于3家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含国内外资质、信誉良好的专业金融机构),以公开邀标方式征集外债风险管理方案,并要求各投标方在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充分提示方案涉及的风险。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外债风险管理方案,并择优推荐出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专家评审组一般应当由债务人、担保人、外债风险管理金融专家以及财政、发展改革、外汇管理等外债管理部门组成。同时,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评审监督组,对专家评审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经专家评审组论证评审后,应当形成书面的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应当充分分析参与投标的各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的业绩、管理能力等,及其投标的外债管理具体方案的利弊、成本和风险,推荐出明确的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和外债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 债务人应当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拟委托的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和拟采纳的外债风险管理方案报市财政局,县级项目通过县(市)区财政局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该外债风险管理中涉及外债的债务期限、未偿债务余额等是否符合贷款协议和国家政策法规、专业金融机构和外债风险管理方案的选择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程序等作进一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在审核中若有疑问,可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与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外债风险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在签约之日起10天内,将相关合同、方案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外债风险管理方案执行,一旦发生交易,应当在每笔交易完成之日起15天内,将交易细节和相关合同、文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县级项目通过县(市)区财政局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要求报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密切关注交易后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进行外债风险管理时,应当在有关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的指导下对外债进行一定比例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应当以未到期的外债为基础,以增强外债避险效果为目的,以本单位或部门风险承受能力为限度,不得进行投机、空头交易。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密切跟踪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关注国家金融、外债、外汇政策的调整,抓住有利时机,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外债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在对外债风险进行动态管理过程中,若确需提前终止原外债风险管理合同,进行平盘交易,或对外债风险管理专业金融机构、外债风险管理方案等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外债风险管理合同终止、平盘或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调整方案等进行充分论证、评审,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方可终止合同、平盘或调整外债风险管理方案。

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应当在接到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的风险管理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遇到因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出现较大金融风险等特殊情况,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可启动其内部控制和应急决策机制,进行及时止险和以减少损失为目的平盘交易等操作,并在交易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交易情况及结果、合同、文本等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外债风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外债风险管理交易产生的损益由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承担。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外债风险交易专用账户,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独立核算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收益首先保证专项用于债务人外债本息的偿还及损失的冲抵,如确需用于其他用途,应当专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才能支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损失由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按程序自行弥补。

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及交易专用帐户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提交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外债风险交易专户收支情况、相关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以及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执行情况分析和应对市场变化的意见、措施。

第十八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评价,不以单笔交易或账面盈亏为标准,主要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外债筹资成本为依据,并将整个项目的外债风险控制在债务人自身可承受的范围内。

整个外债风险管理结束时,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向昆明市财政局提交外债风险管理及执行后的评价报告,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外债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整体总结、评价,并可据此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外债风险管理及开展交易的,或未按要求及时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的决策、操作、监督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规章制度的,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必要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暂停拨付对该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的财政拨款、暂停外债提款报账等措施,直至上述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取消上述措施。

若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执意违规操作,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将不再为该债务人新举借的外债提供任何担保。

外债风险管理实施机构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