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9:55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3〕3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阳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证建筑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市场中交易主体(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和私人等项目业主;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施工企业等承包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及交易机制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和建筑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资格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其工程管理的相关事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实施。

第六条 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相应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资格)证书。

第七条 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中介服务机构,除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复核,办理备案并取得《建筑业企业(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参与投标、承担相关业务。

第八条 凡我市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公示并取得《建筑业企业(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投标(承建)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管理



第九条 凡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计划、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造价(预算)核定、建设监理、项目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经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审查并取得《发包许可证》之后,方可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进行工程的发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企业实施相关的管理内容;业主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发包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中标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其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分包,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 建设中介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中介服务指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受委托或通过招标投标承担相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 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限定范围的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必须签订正式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中介服务业务不得转让,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 建筑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业主的发包方式,通过投标等方式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并保持项目班子的合理有效,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部《项目管理规范》实施项目管理制度,由中标项目经理按照中标承诺组织工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要承担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按照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方式进行。总承包企业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组织完成投标时确定的总包内容,对在投标时确定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内容,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第六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应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投标公开报名制度》、《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制度》、《投标单位业绩认证制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备案制度》、《评标小组组成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中标单位公示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准确、快捷。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为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良好规范的信息、交易和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服务。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在开工前向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各方主体,都必须建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交纳规定保险费用,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实现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按照制定的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应整体配套、环境优化,特别是建筑物周边涉及挡墙、护坡、高切坡的,在保证自身质量的前提下,满足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监督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满足环保要求,在规定区域内,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八章 工程造价及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计量、计价规定及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和任意压价。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预算、结算书封面须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专用章,由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标底)、结算还必须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专用章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决算)审价、审计时,必须核查该结算(决算)所反映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后须签订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工程范本合同,项目业主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的合同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已备案合同的相关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加签附加协议不得与主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违,杜绝“阴阳合同”。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统筹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劳保统筹费用,保障建筑企业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部门应对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劳保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推进项目业主和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工作,保障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九章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市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合法场所,项目业主及相关各方主体,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要求进入该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场所建设、设施配备、计算机系统建设、人员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省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要求。

第四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进入中心的项目业主及其工程项目提供良好的信息、招标投标服务,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窗口服务条件。



第十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应严格自律、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三条 建筑市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制定的《阳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评审政府质量奖不收取评审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政府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主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或所在县区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六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审定评审结果;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县区质量工作领导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本辖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每次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摇号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当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的建立应当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进入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事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或者是从事质量管理教学方面的教授、讲师;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掌握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并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及六安实际制定。内容应当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效果等。
  第九条 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分行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3年以上的企业;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自主品牌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科技含量方面成效显著;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七)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主要产(商)品不符合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国家、行业、地区产(商)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于每次评审前的年初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县区质量工作领导组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申报起止日期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企业的《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不得提出获奖单位的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获奖单位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单位候选获奖的资格。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向获奖单位签署政府质量奖证书,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和5万元奖金。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企业每年初应填报《六安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奖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监检查不合格的;
  (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导致社会责任明显滑坡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受评审的企业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满4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传教育中心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宣教字 [2005]6号

关于开展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推进 "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在与中国地质大学继续合作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同时,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的要求,联系中国地质大学开办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班,以加快培养高层次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4]4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学员可以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可获得由中国地质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工程硕士学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于此项工作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学员的学习提供方便。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办学质量。符合条件的同志可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报名。报名相关事宜可向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处咨询。学员参加学习要统筹安排,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通 讯 地 址:北京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 政 编 码:100013

  联 系 人:卢吉洲 秦卫国

  电话(传真):010-64463649

  电 子 信 箱:xjzx@chinasafety.gov.cn

  附: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我国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师职业背景密切相关的硕士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文件[2004]41号的通知精神,我校在2005年继续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学员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本次入学考试分公共课(全国联考)和专业课(由培养单位考核)两部分进行,招生名额和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主确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促进"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在北京开办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一、招收工程领域及招生人数


  招收专业领域:

  矿业工程(安全工程方向)、工业工程(安全工程方向)

  招生人数:60人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5年4月3日

  开学时间:2005年4月中旬

  二、报考条件

  1.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突出者;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

  三、考生报名

  考生须将《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二份,于2005年4月3日前寄到北京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秦卫国收。

  四、主要课程及授课教师

  (一)学位课:7门(20学分)

  1. 自然辩证法 50学时 2学分

  2. 第一外语、专业外语 200学时 6学分

  3. 应用数学 60学时 3学分

  4. 计算机应用 60学时 3学分

  5. 安全控制理论与技术 40学时 2学分

  6. 安全工程前沿 40学时 2学分

  7. 安全评价 40学时 2学分

  (二)选修课:任选5~6门(12学分)

  1. 系统科学与工程

  2. 安全仿真理论与技术

  3. 火灾与爆炸灾害控制

  4. 爆炸力学

  5. 尘毒控制技术

  6. 职业危害评价与控制

  7. 工程灾害评价与控制

  8. 有毒有害废物安全处置

  9. 环境管理体系

  10. 管理信息系统

  11. 网络信息技术

  12. 现代管理学理论

  13.安全文化概论

  授课教师:公共课教师由副教授以上教师担任,专业课教师由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教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中外专家学者担任。

  五、学制与学习方式

  学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按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正规和系统的培养,一般时间为二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期间在学校学习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半年。

  六、报名费及学费

  报名费:200元

  总学费为2.2万元,分两次交纳:

  1、入学注册:1.2万元

  2、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后:1.0万元。

  七、学位授予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的要求,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工程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由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颁发。

  八、报名咨询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处 李门楼

  电话:027-67885156 62207109

  沈寂君

  电话:010-88229514 13341086290

  注:具有高级职称且获学士学位满6年者修完规定的工程硕士课程可直接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博士。


 



 
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报考学位种类:           报考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2寸免冠







(加盖推荐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

身份证件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本人联系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所在单位性质


通信地址(邮编)
( )

本科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学士学位
年  月获  学学士学位
获学士以上学位时间
年 月获  学  士学位

考生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中学开始填写)












应试语种

报考专业或领域


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考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考生本人填写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考生照片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除此之外,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须由省级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其它考生无须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3、此资格审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寄送有关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