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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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委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制定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 (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社会效益,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改善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一)2006年度的招生规模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委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承担和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招收学生。

  (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先在基础培训点集中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补修英语、大学语文(汉语)、计算机、高等数学等基础知识,兼顾其它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基础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转入招生学校硕士阶段研究生课程教学。

  三、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经费

  (一)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生,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重点确保上述地区和单位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二)招生计划。本方案的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招生单位总规模。根据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单独下达指导性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招生计划的投放比例;同时,兼顾国家重点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安排复试和录取。汉族考生占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定向省区合格考生不足时,将招生名额调剂到其他有需求的省区按规定录取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第一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专业安排等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方案,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级部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于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的情况报教育部。

  (四)培养经费。硕士研究生(四年)和博士研究生的经费按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财政核拨,其中硕士基础培训阶段的经费核拨到承担基础培训任务的高校和单位;硕士、博士生攻读学位阶段的经费按标准核拨到培养学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培养任务所需经费,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四、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具有上述学历还未就业的应届、往届毕业生,下同)人员。非在职人员的招生比例要占招生计划总数的50%以上。

  (三)品学兼优,汉语文、外语和民族语文成绩根据学科、专业要求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五、考试和录取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民族语文或汉语文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并组织命题;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分数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

  (二)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非在职考生的录取,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科研、教学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优先录取兼通民族语文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培养学校和单位不予录取。录取名单要在招生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

  (三)各招生学校和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就读;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基础培训点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

  (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教育的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招生计划的申报、提出各民族录取比例的建议,负责考生民族身份的审核、定向培养协议的组织签订、对本地区定向生的协助管理等。招生考试工作由教育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硕士服务期为8年,博士服务期为12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七、教学、培养工作的要求

  (一)少数民族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加强基础,全面提高科学和人文素养,重点增强实践能力,着力提高科研和创新能力,为使其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基础强化培训阶段,重点是强基固本,强化规定课程的教学和培养,使学生的基础综合水平接近或者达到攻读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基本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阶段,在大力加强专业理论教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重点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校和单位要多为学生创造实践教学和课题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选配优秀的专家、教授担任导师和授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在基础强化培训、硕士、博士课程学习阶段,都要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培养学校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对培养工作的干扰;学生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二)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民族学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奋图强,刻苦研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始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提高道德和人文修养,遵纪守法,诚信待人、处事,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八、职责和管理

  (一)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负责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宏观政策的制订协调。教育部负责培养计划的协调和制定招生、教学、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国家民委负责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二)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博士、硕士阶段的常规管理、教学和毕业生派遣工作;对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议。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负责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管理、教学和结业考核等项工作。

  (三)学生的学籍、后勤、生活等管理和其它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培养学校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按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办好清真餐饮。

  (四)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每年向全社会发布教育、科技、经济等领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导优秀考生报考《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补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等工作;配合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及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本方案、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要求落实招生任务,并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录取新生。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被录取考生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协议的、冒名顶替少数民族的、考试作弊的、不按规定程序录取的,一经查实,无论在基础培训还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区,两年内不得参加《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报考。对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如定向省区和单位不能按协议为合格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扣减该省区下一年的招生计划。

  十、其他有关要求

  (一)培养学校和单位要把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加以高度重视。在培养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本方案。按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养出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的各民族人才。

  (二)西部和各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使用工作,按学以致用的要求,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

  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由人事部牵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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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2010年3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余额管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第九章 其他事项

附件一 会员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电子文件。
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公司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填报操作需要使用EKEY进行。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一、委托与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注:《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标的证券代码”应为“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一)担保品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
(二)融资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
(三)融券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
(四)平仓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五)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成交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
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一、标的证券
试点初期,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试点初期,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另见本所公告。
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二、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试点初期,本所担保证券范围为在本所竞价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另见本所公告。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担保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会员可根据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调低各品种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三、名单公布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名单。
四、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
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
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所认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证券作出调整。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一、保证金比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中的现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一、业务数据报送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二《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文件》)
每个交易日22:00以前,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每个交易日22:00以后至次日15:00会员可以上传修正数据(全量重新上传),但本所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信息,以及对于融资融券规模管理和相应信息披露所使用的数据,以会员上一交易日22:00以前上传的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会员无法通过网站上传数据的,可以通过网站FTP上传,FTP服务器地址、用户名、密码向本所信息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索取。使用FTP上传数据,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确认文件收到情况,联系电话:021-68791091。
会员出现互联网连接故障的,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说明情况,并在数据申报截止之前,将数据光盘直接递送到本所信息公司,联系电话:021-68791091。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数据报送的备份通道方式。
会员应事先向本所会员部报备数据申报相关的技术方案和应急流程。
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没有申报数据或报送数据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对于连续数日不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或申报数据有误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业务信息报送
(一)融资融券信息月报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报告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客户持有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本所。
报送方式: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报送时间: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三(《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三、违约记录报送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将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报送本所。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
本所相关信息披露以会员上传的数据为依据。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四(《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四、重大事项报告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一、交易信息披露
(一)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所将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告: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5%时,本所可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直至上述比例降至20%以下。
3、单只标的证券的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交易量的50%时,本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名称。
二、风险监控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监会、本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内控,防范自身和客户交易风险。
(一)融资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融券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三)融资融券异常交易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员应当作为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1、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市值(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2、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3、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4、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5、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6、会员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7、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8、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9、会员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10、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标的证券异常交易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四)对会员交易监控的管理
会员应当切实承担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责任,包括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展开调查;建立完整的调查档案,并接受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查询和调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及时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按照本所和监管机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账户交易、要求客户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等,对于接收到本所限制账户交易处罚决定书的,要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对相关客户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权限进行限制交易操作,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转交相关客户);建立健全协助监管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会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等相关纪律处分。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二)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四)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五)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六)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八)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对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担保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四、会员信息报送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会员在约定时间前未进行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或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连续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是错误的会员,我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具体参见本指南“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派的,相关权益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进行约定。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事宜
会员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时,可以通过本所信息公司互联网系统(www.sseinfo.com)代为征集客户的投票意愿。会员应事先与客户约定,并告知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会员委托本所信息公司代为征集客户投票意愿,需事先签署相关技术服务协议,联系电话:021-68791152。
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的,应在相应权利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将相关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信息通过会员专区EKEY加密后上传至指定的FTP服务器。会员在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当日上午9:00前,通过EKEY可从本所信息公司网站获取征集投票信息,联系电话:021-68791167。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客户首次通过本所网络系统提交投票意愿,须在在网站注册后,使用网站反馈的激活码在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服务申报,完成身份认证后才能提交投票意愿。鉴于激活操作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生效,会员应提醒客户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提前进行激活操作。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
会员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查询在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董监高信息查询。会员通过EKEY登陆查询,输入客户A股股东账号或(和)证件号码(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其他),网站将反馈是否存在与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匹配信息,包括任职公司、职务和任职起止日期等相关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供会员相关客户管理工作参考。
五、纠纷处理
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一

“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业务办理需要, 现特向贵所申请数字证书并向本公司的EKEY授权使用www.sse.com.cn网站上会员专区的以下业务办理权限:数字证书新增( □ 新增 □ 不需新增) *见附注办理权限:□ 会籍业务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 □A类 / □B类 / □C类(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融资融券业务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其他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l 用户名称: Ekey Ca_Id: * 一个EKEY申请对应一张权限申请表;新申请EKEY的Ca_Id,申请人无需填写。申请单位:(盖章)日期:联系人: 电话:传真:email: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会员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约定的时间前(22:00)将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及其标志文件(MTSL*****YYYYMMDD.TXT,MTSL*****YYYYMMDD.FLAG)、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及其标志文件(CREDIT***** YYYYMMDD.TXT、CREDIT *****YYYYMMDD.FLAG)上传至本所门户网站,22:00前会员公司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中不能存在小数,所有数据取整。
数据格式
所有数据均为电子格式。
数据传输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及其标志文件:
MTSL*****YYYYMMDD.TXT
MTSL*****YYYYMMDD.FLAG
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及其标志文件:
CREDIT***** YYYYMMDD.TXT
CREDIT *****YYYYMMDD.FLAG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
命名规则
MTSL*****YYYYMMDD.TXT
其中,MTSL为融资融券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与文件中的“信用交易日期”一致。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则相关数据为0;文件中每一行必须严格按照接口约定,不容许空行;行结束不需要”|”分隔符。若本日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为负数,请将该值归为0。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证券代码 6
前日融资余额 14 元
本日融资余额 14 元本日融资余额=前日融资余额+本日融资买入额-本日融资偿还额
本日融资买入额 14 元
本日融资偿还额 14 元本日融资偿还额=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本日直接还款额 14 元
本日卖券还款额 14 元
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 14 元
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 14 元
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14 元
前日融券余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余量 14 数量,股/份/手本日融券余量=前日融券余量+本日融券卖出数量-本日融券偿还量
本日融券卖出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偿还量 14 数量,股/份/手本日融券偿还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本日买券还券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直接还券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 14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元
融券报送单位 1 1:股(标的证券为股票)2:份(标的证券为基金)3:手(标的证券为债券)
信用交易日期 8 YYYYMMDD
说明:
(1)报送的数据不应包含包括佣金或交易经手费等费用部分。
(2)金额类字段数据,计算过程中精确至0.001元,最终结果精确至1元。
(3)当标的证券为净价交易的国债时,本日融资买入金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应包含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即本日融资买入金额=融资买入数量*(成交价格+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
(4)本日融资买入金额,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按实际清偿的融资欠款金额报送。
(5)本日融券卖出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
(6)本日余券应划转量,指本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融券强制平仓的交易指令实际成交数量超过应归还的融券卖出数量部分。
(7)本日发生融券标的证券因送红股而除权的情形,本日申报数据中的“前日融券余量”应根据权益派发比例进行调整。
(8)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作为本日融资偿还额的调整项目,其他增加本日融资偿还额计入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其他减少本日融资偿还额计入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9)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作为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调整项目,增加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计入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减少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计入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标志文件
l 命名规则
MTSL*****YYYYMMDD.FLAG
其中,MTSL为融资融券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文件名称 30
生成日期 8 YYYYMMDD,与对应申报文件中日期一致
文件字节数 14
文件内行数 14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l 报送方式:
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数据上传*——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l 报送时间:
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l 命名规则:
文件名: CYMC*****YYYYMM.TXT
CYMC为“持有卖出”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申报月份。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1、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无数据用空格,顺序如下:
2、每行记录表示某个交易日(字段:日期)中,某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字段:账户数量-账户20)持有卖出某证券(字段:证券代码)的情况。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日期 8 YYYYMMDD:交易发生日期
证券代码 6
证券代码简称 10
账户数量 8 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所有的普通和信用账户,此字段填写实际数量,但申报的账户组只有20个
账户1 10 按照账户的字符关系倒序填写
账户2 10
... 10
账户20 10
当日证券卖出数量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当日卖出数量之和
前日证券融券余额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前日融券余额
当日证券融券余额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当日融券余额
报送单位 1 证券代码的申报单位,1:股(证券为股票)2:份(证券为基金)3:手(证券为债券)
所在会员代码 12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l 命名规则
CREDIT*****YYYYMMDD.TXT
其中,*****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与文件中的“信用交易日期”一致。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当日无数据申报,上传空文件,行结束不需要”|”分隔符。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违约者证券账户 10
违约者姓名 20
身份证号 18
违约金额 14
违约类别 1 1: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2:合约期满未清偿3:提供虚假信息4:发生司法纠纷
申报类别 1 1:新增2:撤销3:结案
申报日期 8 YYYYMMDD

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标志文件
l 命名规则
CREDIT*****YYYYMMDD.FLAG
其中, *****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文件名称 30
生成日期 8 YYYYMMDD,与对应申报文件中日期一致
文件字节数 14
文件内行数 14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事部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发[2001]82号
2001-8-1


"十五"时期,是我国博士后事业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人才战略和国家"十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形势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制度。十六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博士后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在全国310个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共设立了94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企业建立了25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形成了学科专业比较齐全、部门和地区分布比较广泛、产学研合作日益密切的博士后工作网络和体系;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博士后制度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年轻专门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累计招收博士后13500余人,年招收博士后规模超过3000人,在站博士后人数近7000人;现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绝大多数走上了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有的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科研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相关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实践证明,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促使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富有成效的制度,在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和培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年来,我国博士后工作取得这样显著的成绩,首先是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这是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其次,把实行博士后制度,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在吸引、培养、使用人才和在产学研结合中的优势,这是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基本原因。第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这是博士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组织保障。第四,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并认真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生活工作条件,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这是博士后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博士后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都对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形势,通过改革创新,努力克服博士后工作管理过于集中,管理模式单一,投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健全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实施人才战略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充分调动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积极扩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十五"期间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参加世贸组织的需要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
为了完成"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把博士后工作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实施人才战略,关键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工作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独特的作用。
把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这是实行博士后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主要特点。要把吸引、培养和使用人才贯彻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做到有机结合,实现选才、育才、用才一体化。
把产、学、研三者结合起来。博士后工作特别是企业博士后工作要与生产、科研紧密联系,加强基础理论和重大理论的研究,增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增强博士后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
把政府调控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政府管理部门要搞好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各设站单位要加强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要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发挥多方面积极性,除各级政府投入外,设站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配套经费,同时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改革创新,基本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运转高效灵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当增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加快发展企业科研工作站,到"十五"末期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在站人数要比"九五"期间翻一番;适应知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西部开发需要,加大高新技术和管理方面以及西部地区高层次急需人才的培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有效的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完成博士后"信息网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十五"期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招收规模预期目标是:根据科技、教育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适当增加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数量,使学科分布和地域布局更加合理。大力推进和加快企业博士后的发展,在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高水平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充足、能够作为长期培养博士后基地的部分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到2005年工作站总数达到1000个左右。扩大博士后招收人数,今后两年每年招收4000-5000人,后三年每年招收6000-7000人,到2005年比2000年招收人数翻一番,在站人数达到12000-15000人。
"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预期效益目标是: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质量和学术水平,在站博士后每年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总数达到20000篇以上,专利成果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总量达到5000项以上。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速度和产业化率,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30%左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形成一批在高科技产业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后群体,培养出数以万计社会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力争出现一批两院院士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预期投入目标是:加大中央财政投入,2001年比2000年增加50%左右,其后力争每年增加1000万元左右,预期到2005年达到1亿元左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有关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投入。预期到2005年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直接投入达到4亿元,比2000年翻两番,其中非中央财政投入占总投入的70%以上。
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突破阻碍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有中国特色、更为高效的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培养使用目标、投资渠道、资助方式、管理方法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一批博士,在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中,承担科研课题,攻关基础理论和高精尖技术。国家将集中一部分财力,为他们提供重点资助。其次,国家将以差额形式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下达经费计划,不足部分由地方省市和各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制订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补足。第三,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可依托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将根据不同的资助形式制订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管理办法。
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逐步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本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上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稳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制度的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设站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简化办事程序,逐步下放管理权限,试行博士后工作属地化分级管理。设立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协调、监督和为各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要逐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增加各级财政投入,改变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为保证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地区的发展,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近几年内,中央财政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将会有比较大的增长。有关地区、部门,也要增加对博士后工作的配套投入。要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二)开拓多种投入渠道。要鼓励设站单位加大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博士后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资助金,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出资者自行决定投入方式、受益人和使用条件。加强同科研、教育、产业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如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等)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研究项目解决招收博士后的经费问题。开拓多种合作开发、联合招收、定向培养博士后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博士后公寓建设,解决好博士后住房等问题。
(三)改革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办法。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国家对博士后工作重要的调控和激励手段。随着博士后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加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要按照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改变单一、平均的资助方式,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增设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西部博士后资助金,使整体资助比例保持在30%-40%,资助强度有所提高。
六、完善配套制度与服务体系
要高度重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随着博士后事业发展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将越来越显得重要。根据各设站单位、学科专业、博士后类型的不同,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评估目标、评估标准和简便实用的评估方法,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做为奖优汰劣的依据,好的要表彰、奖励、增加资助,差的要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设站资格。要继续做好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积极推进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将博士后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建立起以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结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将博士后住房公积金收缴、博士后公寓或其它住房租住、住房补贴发放等纳入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中。
(三)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继续执行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有重点有目的地招收外籍博士来华做博士后,开拓利用国际人才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局面。要扩大我国博士后的国际活动空间,为博士后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条件。要坚持从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借鉴国外博士后管理经验,逐步与国际接轨,继续做好与韩国等国家的博士后相互交流工作。
(四)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要在三年之内建成博士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起流动站和工作站库、专家库、博士后人才库、研究项目库、科研成果库。实现博士后供求、项目招标与洽商、进出站管理、经费拨款、基金评审、质量评估、经验交流等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并提供可面向社会服务的网络平台。
(五)建立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为使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进一步发挥其智力优势,要积极开拓博士后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新途径,促进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建立起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将提供博士后科技成果评价、转让、孵化等服务,另一方面也将充分利用博士后人才资源,开展科技咨询、讲学、企业诊断、项目承接等社会服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必须提高对博士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面向未来,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认真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适当组织国内外交流、考察和研讨活动。要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规划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要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