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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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的通知


2005-04-18

教社政〔2005〕10号


  2005年1月17—18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李长春、陈至立同志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教育战线掀起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高潮,使高校广大师生员工更加深入全面地学习领会全国会议精神,现将我们根据胡锦涛、李长春、陈至立同志在全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编写的《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高校可将该《宣讲提纲》发至院系(部、处、室),做到师生员工人手一册,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学习情况及时报我部。

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

  2005年1月17—18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胡锦涛、李长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陈至立同志作大会总结。胡锦涛同志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时代、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号召全党全社会和高等学校共同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行动纲领和指导方针,是全面开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局面的强大动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站在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全局高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代高度,继抓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之后针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作出的又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决策,这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政治上的远见卓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学习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李长春、陈至立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会议精神如下:

  一

  会议强调,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这是从党和人民的事业长远发展出发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

  会议指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根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度重视从政治上思想上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培养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任务。明确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代,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一代新人。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为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了不懈努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人民的事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进步、充满生机和活力,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源源不断地培养造就了一批又一批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会议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伟大而光荣的任务,又是艰巨而长期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奋斗。我们必须把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而培养德才兼备的大学生则是这项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目前,我国包括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在内的在校大学生约有2000万人。他们是未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关系现阶段中华民族的素质,而且直接关系未来中华民族的素质。特别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如何,更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要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优秀人才,使大学生们能够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这对于确保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只有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了,才能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

  会议总结,近年来我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重要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我国教育科技事业不断发展,为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方面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我国当代大学生生活在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胸怀远大理想,勇于自立自强,富于探索精神,乐于接受新生事物,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满信心。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环境中,大学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受到各种思想文化的影响明显增多。目前,在一部分大学生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思想问题,主要是:有的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有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团结协作意识较差,有的艰苦奋斗精神不足、心理素质脆弱,有的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影响较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在当前的国际国内条件下,敌对势力同我们争夺下一代的斗争依然十分尖锐复杂。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向我国大学生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企图用潜移默化的方式使年轻一代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最终达到他们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目的。我们决不能丧失警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大力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同时,下功夫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增强政治鉴别力,有效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的思想渗透。

  会议分析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面临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比如,如何更有效地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头脑,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如何广泛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大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如何针对大学生的思想特点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一些学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这些课程和学科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如何引导大学生既积极学习和正确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又自觉鉴别和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如何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切实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大学生心坎上;如何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更好地应对人生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如何积极主动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大学生能够通过现代信息传播渠道接受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如何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于高校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机制;如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如何组织和协调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等等。这些都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主要方面。解决好这些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极为重要。

  会议强调,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要求。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知识丰富、能力胜任、作风优良的党政干部队伍,是涉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大学生是高层次人才和党政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来源。切实把大学生培养好,我们就能够为党政干部队伍源源不断地提供优秀人才。同时,人民群众殷切期望大学能够把他们的子女培养成才,培养成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的有用之才。切实把大学生培养好,是我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亿万家庭最大愿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

  会议指出,中发〔2004〕16号文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这是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是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的旗帜,是一个民族奋力前行的向导,也是有志青年奋发向上的动力。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紧紧抓住理想信念教育这个核心,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切实促进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头脑,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认真解答大学生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大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提供正确理论指导和强大精神支柱。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要使所有大学生都明白,党和人民对当代大学生寄予殷切期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大学生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大学生去奋斗,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才能闪闪发光。要教育广大大学生树立理想、坚定信念,自觉地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树立为祖国繁荣富强贡献青春力量的远大志向;珍惜年华,刻苦学习,努力用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武装自己,掌握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真才实学;深入群众,投身实践,切身感受时代脉搏,虚心向人民学习,认真克服自己的弱点和不足,更快更好地成长和成熟起来;磨炼意志、砥砺品格,树立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时刻准备着担当历史重任,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中谱写壮美的青春之歌。

  二是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是使各类人才能够坚定不移、百折不挠地为祖国、为人民贡献智慧和力量的重要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要在大学生中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人心凝聚、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引导大学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做到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要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使大学生了解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建立和建设新中国的奋斗中表现出来的革命气概,懂得中国共产党是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和创造者,要把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既大力弘扬民族优良传统,又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等革命传统和时代精神,努力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国革命传统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深入人心。

  三是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能够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进行道德自律,是一名合格人才和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越是高层次人才,越应该具备道德自律能力。大学生时期是人生形成自觉道德意识的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他们一生影响很大。高校应该把帮助和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摆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要加强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守信意识,使大学生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讲诚信、讲道德,言必信、行必果。我国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孕育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重要精神力量。在这方面,我国经济史、政治史、科学史、哲学史、思想史、文学史、艺术史等都积累了丰富的思想材料。要按古为今用、去粗取精的要求,充分运用它们来熏陶教育大学生。比如,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理想抱负,培育“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情操,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志向,养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打开厚德载物、达济天下的广阔胸襟,积蕴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实践公正无私、戒奢节俭、防微杜渐等修身之道,等等。要通过多种方式,把道德教育搞得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四是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基本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引导广大大学生既要学会做事,又要学会做人;既要打开视野、丰富知识,又要增长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既要发展记忆力、注意力、观察力、思维力等智力因素,又要发展动机、兴趣、情感、意志和性格等人格因素;既要增添学识才干,又要增进身心健康。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加强集体主义和团结合作精神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在增长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提升思想政治素养,知行合一,德才并进。

  三

  会议强调,要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要认真坚持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则,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在观念、内容、方法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改进创新,不断总结和创造新经验,要在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实效性三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必须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办好高校,首要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我国高校办得怎么样?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得怎么样?首先要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是不是合格,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是不是合格。全国高校都要始终不渝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主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全方位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多方面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为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做出贡献。

  二是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引导作用,又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取得实效,既要加大教育引导的力度,又要激发受教育者的内在动力。要切实加强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这三支队伍建设,特别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使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把优秀大学生吸收到党内来,把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学生党支部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使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竭诚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积极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加强班集体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作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高度重视学生生活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学生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是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搞好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要充分发挥课堂教育教学的主导作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理直气壮地讲授马克思主义。要全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努力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课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精心组织编写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教材,努力形成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要发挥各门课程的育人功能,深入发掘其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大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要引导大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引导大学生走入社会这个思想政治教育的大课堂,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新机制,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在自觉广泛的社会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提高道德境界、增长知识才干。要大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四是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大学生处在思想成长阶段,他们的思想不仅容易受到社会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容易受到个人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的影响。因此,他们的一些具体思想问题,有些需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来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解决他们所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来解决。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循循善诱,进行疏导、开导、引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又要关心人、办实事,以情感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成长过程中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服务学生,为大学生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完成学业。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特点,要注意抓好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工作,促使大学生们形成和保持健康的心理素质。

  五是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校管理之中,建立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思想政治教育要取得成效,不仅本身要加强力度、改进方法,还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通过规范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内在潜能,激发大学生的自律意识,使自律与他律相辅相成。要探索和创新大学生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寻求行之有效的载体。要加强学生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

  六是要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坚持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当代大学生接触新事物多,信息面广,思维敏捷,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探索新途径、研究新方法,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时代感和实效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和把握大学生思想成长的规律,认真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观念形成和发展的关键环节,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做到入耳、入脑、入心。要研究大学生的行为特点,探索大学生思想认识与环境变化的内在联系,创新教育方法和手段,确定合适的内容,选择恰当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活动。网络技术等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给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维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这既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要根据大学生接受信息途径发生的新变化,全面加强校园网建设,善于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有机融入其中,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形成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四

  会议指出,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键是要抓住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以育人为中心,牢固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思想观念,把育人融入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局面。围绕这个中心,突出八个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力争在短期内抓出成效。

  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首要问题。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中心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向大学生系统地讲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近现代史和道德与法律,帮助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结合国际局势和时代发展要求,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大学生思想实际,精心编写好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方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热情,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理论素养、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各高校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摆在重要位置,实现锦涛同志提出的力争在几年内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是要加强形势政策教育。要建立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形势政策教育。定期编写形势政策教育宣讲提纲,建立形势政策教育资源库,为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形势政策教育学习材料。一些国家机关和地方党政负责人要带头为大学生作形势报告。学校要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是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哲学社会科学多数学科都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担负着帮助大学生坚定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的重要职责。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有很多是专业学科,更容易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和重视,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更直接、更深刻、更长远。在学习借鉴西方哲学社会科学有益成果的过程中,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始终坚持用当代马克思主义统领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既要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又要坚决抵制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活动之中。要精心组织编写全面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和文学等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教材。要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努力形成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要建设一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贯中西、理论功底扎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队伍。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确保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正确导向。

  四是要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进步的导师。高校所有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长期以来,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但在新形势下,教师队伍建设也出现了不适应的状况。加强师德建设势在必行,这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要抓住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职务聘任等关键环节,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加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以马祖光等先进人物为榜样,引导广大教师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师德传统,结合时代要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崇高目标,严于律己,以德施教,以高尚情操、丰富学识和人格力量影响教育学生。要教育引导教师深入发掘蕴涵在各门课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全面提高师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五是要深入开展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国情,体察民情、增长才干。要探索建立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考核体系,规定学时和学分,使社会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教育实践、军政训练、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践,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供保障。对于“三下乡”、“四进社区”、西部支教等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对于社会公益活动、红色旅游等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高校要加强引导,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在企业、部队、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六是要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有着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要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和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要努力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优化校园文化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氛围。大力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要加强学校宣传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决不给错误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要加强校园网建设,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网站,使校园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新渠道、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全面服务大学生的新平台。要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校园网络信息管理,有效引导网上舆论,牢牢掌握网上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

  七是要充分发挥高校党团和学生组织的重要作用。高校党团和学生组织体系完整、覆盖面广,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有优势。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班级、年级为主,切实加强班级、年级党团和学生组织建设。要重视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教育引导优秀大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目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要发挥共青团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抓好团支部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竭诚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是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职责,其主体是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他们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要把建设好高素质、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作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中之重。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建设问题。他们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学生朝夕相处,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影响很大,其作用不可替代。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那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像关心业务学术骨干的成长那样关心辅导员、班主任的成长。中发〔2004〕16号文件明确要求,院(系)的每个年级都要按适当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各地各高校一定要抓好落实。要组织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人才培养工程,选拔推荐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继续深造。要建立完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在政治上爱护、业务上提高、生活上关心,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大的辅导员、班主任要热爱本职工作,主动学习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方法,深入到大学生之中,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会议指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引导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要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做好这项工作,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体现了社会公正,教育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助学贷款各项措施,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高校要确保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额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和高校要为贫困家庭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要在全体学生中加强艰苦奋斗、自立自强、勤俭节约教育。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

  二是要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工作,帮助大学生成才立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人才强国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广大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高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坚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完善服务,加强指导”的就业方针,建设好以政府为依托、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和就业市场,使其成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渠道。高校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系统,及时了解人才需求情况,准确提供就业信息,积极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要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目标。特别要激励大学生发扬艰苦奋斗和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三是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大学生学习生活合理需求。管理和服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全方位育人的重要环节。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为大学生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了解大学生的愿望要求,关心大学生的冷暖疾苦,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要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从关心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从大学生反映的一个一个问题抓起,切实加强大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和活动中心的管理,认真解决大学生对学习、伙食、住宿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在科学严格的管理和细致入微的服务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学校在后勤改革中,要把后勤社会化管理与学校育人职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服务的育人功能。

  四是要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大学生面临的学习、生活、情感和就业等压力明显增大,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明显增多。心理问题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新的重要因素,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工作,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引导大学生掌握心理调节的有效方法,提高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始终保持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五

  会议要求,一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他们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我国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是事关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战略工程,是事关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基础工程,是事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工程,是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一定要把中央的精神变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

  二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国际局势风云变幻,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日趋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与我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依然十分尖锐。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进一步增强,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任务极为繁重。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对传统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极为紧迫。面对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内容、方法、机制、手段等方面还不够适应,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三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部署上来。中央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完成好四项任务,即: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要把握好六项原则,即: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要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的五条有效途径,即: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发挥好三个优势,即: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共青团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学生会、班级、社团在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优势。要构筑好三个方面的保障,即:大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努力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要深刻理解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的总体部署,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

  四是要认真学习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工作会议精神。党政机关要带头学,各高校要深入学,逐段逐条地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要对教职员工进行全员培训,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好专题研讨班。要重点抓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学习,分期分批地培训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以及学生骨干。要做到深刻领会,人人明白。

  会议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重大任务,要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是要切实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要深刻领会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制订贯彻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加以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就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形势政策教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教材体系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师德建设、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等工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要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经常分析大学生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要加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要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办好几件作用大、影响大的实事。

  二是要形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各高校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员工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工作机制。高校所有教师都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都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自觉承担起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神圣职责。各级宣传、教育等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按照分工协作的要求,认真担负起各自应尽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工作。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是要积极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学生理想信念的树立、思想品质的培育、道德情操的培养、文明习惯的养成、美好心灵的塑造,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支持,需要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特别是要大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舆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部门和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对大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面向大学生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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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百政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性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 年12 月31 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五)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 各县(区)直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应当向本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百色市直(含中直、区直)各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应当向右江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右江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所辖县(区)的方案和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到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等有关手续,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单位所在地块,相关规划指标满足《百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可原地还建。

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单位所在地块,相关规划指标不满足《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实行异地集中还建。

采取异地还建的,由市、县(区)土地储备中心无偿收回原有危旧房改住房用地。还建用地面积大于原有危旧房改住房用地的,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补缴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根据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按房改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分别存入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细则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2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7 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第二十九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 平方米左右。

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

第三十条 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原则上按照《百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确因客观原因满足不了的,经市城市规划工作专门委员会同意,可适当降低。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住房供应



第三十一条 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第三十三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确定的价格供应。其住房价格由划拨土地价款、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5%。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两种住房类型的价格为均价,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差价。

第三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

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改造项目,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三十六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性质不变。非还建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改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房改住房产权人自改自建自用住房,且按原住房套数新建四层以上公寓住房的,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细则和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还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

第四十条 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本细则执行。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住房政策出售、出租给单位职工。

第四十一条 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四十条规定超过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按自治区的房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改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限价住房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按照本细则通过限定的土地价格、住房供应对象、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改造利润等措施建设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

             十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
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规定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
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核拆迁人提出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
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拆迁人的资格审查。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指导 、检查和监督。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调解、裁
决,对拆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六)申请市人民政府对无正当理由而不搬迁的被拆迁人下达限期拆迁决定,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强制拆迁;或者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七)对已完成的房屋拆迁进行验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变更的有关手续。
  (八)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第七条 在实施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规划、土地、物价、城
建、公安、工商、供电、通令、供水、司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
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拆迁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审查拆迁人或被委托拆迁人资格、发放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二)宣传发动。
  (三)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
  (四)审核鉴证双方签定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发放《搬迁通知书》或送达行政裁决书。
  (六)监督、督促双方实施拆迁或申请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验收拆迁工程,收回《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房屋产权注销或变更通知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规划区内需要拆迁房屋的,都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报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用地通知书。房屋拆迁
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统一制式的房屋拆迁申请表。
  (三)被拆迁房屋的全部调查资料,包括产权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人口、性别、人
员关系和房屋产权证号、房屋面积、结构等。
  (四)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拆迁范围、实施步骤、完成期限,对被拆迁人安置
形式、安置房源、过渡形式与期限、奖励形式等。
  第十条 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许可证的期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工程量的大小及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情
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以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为依据,红
线通过产权房屋的,应视为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
  第十二条 因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工作量大需要形成相
对集中的拆迁工程,由拆迁人报请市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拆迁。拆迁房屋分散、量小的可由拆
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湖北省建设厅确认并核发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委托双方应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
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以下手续:
  (一)房屋产权监理、交易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转让、出租、抵押、分割、
改变用途、调配等登记审批手续。
  (二)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结婚、军人
复转退、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
  (四)规划部门下达拆迁范围内在建项目的停工通知书。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和用途,不
得在拆迁范围内抢搭、抢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安置等问
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
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其它合法条款。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好后,必须送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备案(拆
迁范围内的房屋属拆迁主管部门和代管的除外),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的《搬迁通知书
》实施搬迁。
  协议签订后,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
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申请,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裁决;被拆迁房屋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代管的,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
办理证据保全,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直接报市政府裁决。受理裁决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应
在五日内进行答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政府起诉,在诉讼期间
如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过渡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八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
正当理由而又拒绝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
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任何优惠条件和奖励。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因安置造成的户口、粮油关系迁移,学生转学,幼儿转托,邮政转
递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凭《拆迁通知书》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
  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依据《产权注销通知书》和《产权调换通知书》,按有关规定注销被
拆迁人产权或办理调换房屋产权手续。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侨胞房屋、宗教寺庙、文物古迹等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资料的收
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规定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
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
式。
  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拆迁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员所作房屋成新进行
结算。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实行产权调换(含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
结合的形式)的在回迁安置房后的三个月内,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到产权监理部
门办理注销产权或调换产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减少或放弃产权面积部分,可按应安置房屋土建
造价的50%予以鼓励。
  第二十六条 拆除依法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
迁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
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价
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人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原房建筑面积偿还,原人
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按原面积偿还居住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人均15平方米偿还。
  偿还后的价格结算方法如下;
  (一)偿还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重置价与原房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内(合15平方米)的部分,按偿还
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偿还房屋面积超过原房面积且在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偿还房屋
商品价格结算。
  (三)偿还房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或代管房屋的,按原面积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实
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原规模及城市
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因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防洪等公用设施建设需拆迁的,属国家单位的原则上不予补
偿;属集体单位的,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临时建筑,没有批准期限但使用满两年的临
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定期限使用不到两
年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造价的10%-50%给予补偿。
  临时商业摊位、摊点由其摊主负责拆除,不予补偿。
  对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装修的按使用年限折旧补偿,在拆迁
公告发布之后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
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
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
门定期核定,并按年度物价变化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等遭受破坏的,
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对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取得合法房屋使用权的公民,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作为正式办公地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
予安置。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屋使用人亲属的应计入安置人口
  (一)没在外地结婚和定居的现役军人。
  (二)各类在校学生或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
  (三)参如工作后在单位住单身住房的。
  (四)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出。
  第三十九条 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由拆近人提供过渡房或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由
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过渡房应具备水通、电通、路通和可居住等基本生活条件。采取过渡
形式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随意延长过渡期限;被拆
迁人在拆迁人提供协议规定的安置房后必须限期迁入,同时腾退过渡房。
  第四十条 拆迁人建设项目属住宅或含住宅的,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从区位好地段迁
入区位差地段的安置,可无偿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具体地段的划分,由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特殊建设项目需异地安置的,一般不得过渡,因异地安置造成小孩转托、学生转学、户
口迁移等应由拆迁人负责办理。
  拆迁以出租房屋为生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安排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出
路。
  第四十一条 对一次性安置的被拆迁人,根据路程远近每户发给搬家费二百至三百元;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造成两次搬家的,搬家费加倍。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人按在册职
工每人每月二百元补助费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房的,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应按所拆房屋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二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安排过渡房的,不予补助,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用,不交房租。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协议过渡期延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原房建筑面积计算增发
延期过渡补助费:
  (一)延长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二元计发。
  (二)延长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三元计发。
  (三)廷长一年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四元计发。
  第四十四条 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过渡补助费、延期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家
费等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物价变化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 在职被拆迁人因拆迁搬家占用的工作时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示证明
,按公假处理,不扣发工资、奖金,但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细则》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该项建设总投资l‰至5
‰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内容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扩大或缩小安置范围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拆迁人提供的过渡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依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腾退过渡房,并可
处以—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退还过渡房的,按上述标准增加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被拆迁人抢占安置房的,由拆迁人提出申请,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裁决,对拒不执行裁决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从抢占人
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种罚款,全部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
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来已取得了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办法执
行,直至拆迁完毕。
  第五十六条 市辖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政(1991)91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