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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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于2005年4月20至21日对文莱达鲁ADV_CONTENT萨兰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苏丹陛下举行了会谈。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中文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自1991年建交以来,中文关系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满意,认为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军事等领域均进行了友好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双方重申将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共同推动中文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保持高层交往和促进各层次的人员交流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国领导人对文莱-中国友好协会的成立表示欢迎,认为这将成为增进了解、扩大交流的新渠道。

  双方同意加强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贸易和相互投资,重申将致力于实现2010年双边年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的目标。两国领导人对双方企业为中文经贸合作做出的贡献表示赞赏。双方表示愿在能源领域保持长期合作,并进一步加强在交通、通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旅游业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同意在现有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加强合作,相互提供更多便利,促进两国往来游客数量的增长。

  两国领导人对双方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进行换文表示欢迎,认为这将为两国官员的工作提供便利,并有利于双方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对两国卫生部门签署2005至2007年度卫生合作执行计划表示欢迎。

  文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赞赏和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和平稳定所做的努力。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友好关系近年来取得的积极进展,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合作,在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方重申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文方对此表示欢迎,并感谢中方长期以来对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的支持。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积极探讨在南海开展合作。双方同意与其他东盟国家共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并实施本地区的建立信任措施。

  双方一致认为保持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对地区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文方赞赏中方在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方面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地区和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

  苏丹陛下感谢胡锦涛主席应邀访文。胡锦涛主席对访问期间文方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苏丹陛下和其他王室成员再次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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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3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合理利用建设投资,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具体办法是:
  一、联合审批由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地震局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制度承办,做到既分工把关,又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证联审渠道的畅通和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我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要通知建设单位到地震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地震局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审批项目后,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批,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四、未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未办理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市计委、开发区管委、市建委窗口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招标等相关手续。
  五、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窗口单位在实施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时,对造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漏审的,将按照《鹤壁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地震局服务窗口在联审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审批情况日登记制度,每日到有关审批窗口了解、通报情况 , 协调好联合审批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年 5 月 14 日印 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员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所在监所、林区、工矿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表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
适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其他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表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暂不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任免案。
任免案需附被提名人简历、主要政绩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须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二条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对提请的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听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了解被提名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受委托人须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案时,被提名人应到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接到人民群众反映被提名人情况的材料时,提名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或情况不清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一步考核了解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如采用其它方式表决,由常委会决定。任免案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九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过提请机关。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重新任命。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任命书。
对通过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其它方式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之前不得先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前,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在任职期间逝世的,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下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议案。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
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议案。
第三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议案,提名人必须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须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三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审议。其它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述职评议等方式,了解被任命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是否称职作出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 其他组织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5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