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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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3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建法函[2005]16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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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1〕27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
团体: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指党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
是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的规定。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指电子公文的办理、发送、接收、管理、
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效的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公文的处理
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电子公文处理的领导和检
查。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是电子公文管理机构,主管
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
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决定、公告、
通告、通知、通报、会议记要、报表、信息、内刊、活动安排、
重大事情反映、动态等阅知性公文。

第三章  电子公文处理硬件和软件要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硬件设备要求为:586以上
计算机一台,内存不小于32兆,硬盘不小于6G,打印机一台。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以外的党政机关需
配置一台调制解调器。
第十一条 用于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为
Windows 9X软件,通讯软件为Outlook Express 5软件,文字处
理软件为Word 97以上版本。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的计算机要和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四章  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由市网络
控制中心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起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及时更换
电子信箱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电子信箱密码。

第五章  电子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由发文机关标识、收件人、抄送、主题、
正文和附件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 收件人指电子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 抄送指除收件人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电子公文的其他机
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四) 电子公文主题词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电子公文种类。
(五) 电子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电子公文的过程。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由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正式发送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接
收、登记、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内的
单位,应保证用于接收电子公文的计算机全天开机上网,随时接
收电子公文。其它单位应在每工作日的上午10:30—11:30和下午
16:00—17:00按规定主动接收电子公文两次。
第二十一条 接收到电子公文以后,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并
打印电子公文送负责人批示,同时要根据发文单位的要求确定是否
回信,表示已签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局域网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在网上传
阅。

第八章  电子公文归档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收件箱和已
发送邮件文件夹中根据电子公文发文机关、种类、印发时间等建
立子文件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归档范围内的电子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
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齐全、完整,
并分别存放于所建立的子文件夹中,便于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文秘部门应分别对已收发的电子公文定期备份并
永久保存。

第九章  电子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
核、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有
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发送的电子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
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电子公文,经过鉴别并经
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删除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处理中有关行文、收文等规则,参照《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企业单位电子公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网络控制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土地开发项目),使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符合全省国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小于20公顷。
第三条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政府审批)或国务院审批,同时抄报省计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开放办、环保局等部门,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
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上报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附件:
1、中外双方合作、合资协议书,或外资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开发区域的初步规划图和规划说明;
5、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
6、开发区域的总体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书。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后,由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章程及附件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开发企业。
第四条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资期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按合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投入资金后,应依法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验资报告送省经贸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由开发企业委托国内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境外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成片土地开发的规划设计,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颁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应不小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不高于20%(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除外);
2、绿地率不低于30%;
3、停车场(库)规划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定(暂行)》的要求;
4、建筑间距,一般地区应不小于1∶1,需要抗震防护的地区,按抗震防护要求执行
5、成片土地开发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按不低于1.2控制;
6、规划布局还应符合消防、环卫、劳动安全保护等有关技术规定。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规划设计资格的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建委组织评审,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或修改规划,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委托持证(甲级)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报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应抄送参与项目建议书会审的有关单位。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预约登记,支付每公顷不少于4.5万元的预约金后,领取土地预约证书。土地预约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辞约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如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立项,应退还预
约金。
第八条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使用期满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后,开发企业应在十五天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20%的出让金;六十天内应交清全部出让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地市都应成立由土地、计划、物价、财政、建设、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土地估价委员会,设立地产评估事务所。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所在区位、规划设计要求、地面物、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拆迁移民、使用年限、土地
等级等情况,分类评估。以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由市场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经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后,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审定。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
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条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期限限定为:40公顷以下不超过二年,40公顷至60公顷不超过三年,60公顷至100公顷不超过四年,100公顷以上不超过七年。凡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二年内未动工开发的,取消项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期满后未开
发的部分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建设期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延长不超过两年,并按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1、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10%计收;
2、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20%计收;
3、闲置二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2、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的土地;
3、已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天内确定是否发给转让、出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出租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成片土
地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具体标准及征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成片土地开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确须使用耕地的,应依照“用一造一”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垦新耕地。成片土地开发占用耕地和新开耕地,原则上由用地所在地区和省辖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自求平衡。如所在地(市)无法实现“用一造一”
计划,可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委托省土地管理局统筹安排,易地开发。
第十四条 占用耕地的成片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向开发者加收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其标准为:水田每公顷4.5万元,旱地每公顷3万元,专项用于造地改地。占用鱼塘菜地的,按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以及国内企业,在福建省内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