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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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5] 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04〕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体系的制定和建立、事故查处情况、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考核标准按《黄冈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年度评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
(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乡(镇)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 市安委会将按考核得分排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名次,并予以通报。市政府对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4名的市直单位进行表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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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基厅[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安全,预防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责任重于泰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加强中小学安全和管理作为2006年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健全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三、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安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要认真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和宿舍管理、学校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年内要组织开展一次面向本地区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厕所等易发事故环境的隐患排查情况,做到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中小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普遍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并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要把督导检查结果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要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2006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是3月27日(星期一),宣传教育主题定为“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密切配合,围绕主题,深入组织学生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等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中小学校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交通、溺水等事故的教育;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要继续分级分批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安全管理培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园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为有关中小学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见事故的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校长园长和学校其他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安全管理专门培训。中小学要组织全体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学习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安监、卫生、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重点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要继续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抓好《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落实工作,把中小学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要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八、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标准,把创建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切实推动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就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出部署,并逐级抓好落实工作。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航空运输企业积极性,加快我省民用航空运输体系建设,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设立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台湾,下同)客运航线航班、国内重点客运航线航班及支线机场客运航线航班。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滚动使用。

  第四条 按照各级政府共同培育的原则,省政府和机场所在地政府(行署)共同扶持航线航班。机场所在地政府(行署)对航线航班的培育扶持办法由机场所在地政府(行署)制定;在本办法适用期限内,专项资金对航线航班培育扶持3年。

  第五条 以旅游包机方式运作的航线航班,补助资金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补助办法由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开辟或恢复的航线航班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具体办法由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以下航线航班予以补助。

  (一)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持续营运6个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于一班,争取每周五班。

  (二)新开辟或恢复的国内重点航线航班持续营运6个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于一班,争取每周七班。

  第八条 航空公司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国内重点航线航班经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后,由航空公司将航线航班及营运情况、风险预测等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补助。

  (一)直航航线航班补助标准。

  1.每个往返港澳台的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8%予以补助,第三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5%予以补助。

  2.亚洲区域的国际航线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5万元,第二年补助4万元,第三年补助2.5万元;航程2000公里以上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补助8万元,第三年补助5万元。

  3.其他国际航线航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机场所在地政府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条 国内重点航线航班补助。

  (一)每个往返直航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贵阳市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6%予以补助,第三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机场所在地政府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支线机场航线航班补助。

  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或县(市、区)政府对航线航班补助金额的30%予以补助。

  第四章 补助的申领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航线航班的补助,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

  第十三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国内重点航线航班的补助由航空公司向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报送以下材料,经核实后报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新开辟或恢复航线航班有关证明;

  (三)地方政府航线航班补助拨付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支线机场航线航班的补助由支线机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地方政府(行署)对航线航班补助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出具证明。省财政厅原则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专项资金,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省财政厅应一次性告知航空公司申请补助需准备的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定补助额度后拨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可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调查研究、资料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评审。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并取消航线航班补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由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5—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及有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