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9:07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发规〔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口计生部门从2001年起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初步形成了机关单位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现就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软件正版化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系统形成尊重知识、自觉抵制软件盗版行为的良好环境。要将使用正版软件作为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加强人口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落实到位。

  二、做好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版权情况,以及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规定的情况。凡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一律更换,并于2011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单位办公用计算机正版软件的采购、安装和使用管理等整改工作。2011年5月至6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地方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也将结合相关工作适时对各地人口计生部门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软件正版化整体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实施单位分别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软件正版化各项工作。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及时完成采购。今后,要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要求,将所需软件的采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规范正版软件采购和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正版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进一步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确保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本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坚持勤俭节约、防止损失浪费的原则,做好软件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处置工作,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城镇土地权属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城镇土地权属的规定
 (1991年2月21日 昆政发〔1991〕3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城镇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我市县(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唯一合法部门。我市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由受理土地申报的县(区)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或阻挠。


  第五条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9〕1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类违章用地,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确认土地权属。
  
二、国有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开发利用的土地,铁路、公路、电力、通讯、大型水利工程等设施的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在《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过劳动力的;
  4、接受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馈赠的;
  5、由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凡属上述情况外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农村生产社因征地,建制被撤销,其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均确认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给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借用的国有土地,国有所有权不变。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工矿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收、机构关、停、并、转、迁或以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的土地,根据当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含代管、托管房屋)的用地,按房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证件及土地申报证明书,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城镇私房用地,包括继承、分家析产、转让、馈赠、典当等房屋的用地,以房屋普查时换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作为合法证件,在四至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前提下,确认土地使用权,尚未换发“房产所有权证”的,须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用地证件遗失或证件不全的,在四至界线清楚、用地无争议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确认土地使用权:
  1、属单位用地,由用地单位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经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2、属个人用地,由用地者申请,经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后曾明确为集体土地、并且现仍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确认给农村生产社或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办企事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是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程序,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只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而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认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乡(镇)、村自办企业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批准使用的,可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民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后未经拆迁、改建者,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后,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超出部分,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3、农村村民出租的宅基地或出租房屋的用地,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第77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

本《办法》规定,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交易会等,都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商、展销。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印制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式样陵后)。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知晓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办法》管辖的范围等,增强《办法》实施中的效力。在登记管理中,既要严格登记,又要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重登记轻管理现象。登记时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展销会期间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或驻场办公,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联系。

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式样(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