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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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7〕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活动:

  (一)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四)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五)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

  (六)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计算关联交易额时,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以及该关联方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控股)公司内部以及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报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及其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在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和股东。

  第十五条 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查。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的交易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通过后执行。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前款规定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审计或精算服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交易协议;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七)有助于说明交易情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或者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对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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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结婚当事人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范围内申请结婚登记的公民,必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其他地区的公民,提倡自愿参加婚前健康检查。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行政部门是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院承担本辖区的婚前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院,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健康检查室;
(二)有男、女婚前健康检查卫生技术人员各1至3人;
(三)配有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
(二)有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院,须经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审定后,报市地卫生局、民政局批准,发给《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定点单位》证牌和《婚前健康检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证牌和
许可证由省卫生厅、民政厅统一印制。
被批准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院,由市地卫生局、民政局报省卫生厅、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除结婚当事人要求增加的检查项目外,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婚前健康检查项目。
第八条 对申请婚前健康检查的男女双方,应由同性别的医生实施检查。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对检查结果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接受婚前健康检查时,应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询问,配合检查。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生,应给受检者以婚育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婚前体检证明》上,然后加盖单位公章。对患有某些疾病,需暂缓结婚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给予及时指导治疗。
第十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单位,可收取婚前健康检查费。要严格执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持有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并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予以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并将《婚前体检证明》存入婚姻档案。
第十二条 省、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设立婚前健康检查技术指导组,负责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疑难病症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婚前体检证明》15日内向同级婚前健康检查技术指导组申请复检;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婚前健康检查技术指导组申请鉴定。上一级婚前健康检查技术指导组应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技术
鉴定。
凡申请复检或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应交纳复检费或鉴定费。收取复检费、鉴定费的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经过复检或技术鉴定属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责任的,不收复检费或鉴定费。
第十四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结婚当事人自理。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行政部门应经常对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行政部门吊销其《婚
前健康检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未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许可证》,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均无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婚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没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未经婚前健康检查或婚前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当事人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7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2〕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15%;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降低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
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
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县(市)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8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重要案件办理结果能否及时向社会公开(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6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9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举报电话,能否责成专人办理(3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4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