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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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2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

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广大群众对小型汽车号牌的需求,保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在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公安局配合做好小型汽车号牌的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拍卖行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分配方案另定)。

第四条 拍卖行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社会公开招聘,经审查符合资质的拍卖行,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中标拍卖行负责本年度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拍卖工作。

第五条 竞价发放的汽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量的百分之十,由市公安局提供,并对提供的号牌全部予以锁控。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只限于在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时使用。

第六条 竞价发放号牌原则上每月1次,每次投放不超过300个,如临时有需要组织号牌竞价发放,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每月10日前将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号码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定后提交拍卖行,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前,依照法定时间在本市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并通过佛山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号牌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号牌竞价发放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号牌竞投的车主直接到拍卖行参加号牌拍卖。

第九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当场由拍卖行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可现场缴款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

第十条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会完成3天之内将情况报告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价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审核竞得者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二条 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让,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只作一次性使用,车辆转出辖区或报废后号牌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必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车辆登记的,视作自动弃权处理,拍卖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竞价发放的号牌,在3个月内未登记使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收回号牌。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未竞价成交的号牌,由市公安局收回, 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以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无偿选用。

第十六条 号牌使用期限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统一更换新的号牌,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同时作废,不得套换,不退回拍卖成交款。

第十七条 号牌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拍卖行负责聘请2名公证员负责对整个竞投过程进行公证。如发现拍卖过程违法,则当场取消该次拍卖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如拍卖行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即取消其委托拍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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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装饰、勘察设计工程和提供承包工程经济技术咨询及承包工程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资格的审查机关。外国企业在承包建设工程前,须到该机关办理承包建设工程资格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外国企业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三十日内到该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经营范围、承包项目和内容、驻华主要人员的名单及其职务和简历;
(二)经发包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承包合同;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交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外国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后,取得承包工程登记证。
经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国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第八条 承包工程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如在承包合同期内核准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因工程需要欲在国内成建制招聘施工队伍的,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招聘手续;招聘临时工的,须持上述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领取“务工许可证”。

第十条 外国企业一经登记,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劳务收入汇出国外时,须凭承包工程登记证和缴纳税收凭证到外汇管理机关和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第十二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承包工程登记证所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如需要延长合同期限或合同期满,应于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和发包单位,登记机关可以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责令其停止非法承包:
(一)未经登记从事承包或超出核准登记的承包范围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本市承包工程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发布的《青岛市关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9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要批复的指引下,近年来,本市在改革城市建设方式,逐步推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实践表明,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有利于成街连片地改造旧? 恰⒔ㄉ栊虑朔稚⒔ㄉ璧谋锥耍媸迪止婊螅挥欣诩杏邢薜某鞘薪ㄉ枳式穑侠戆才懦鞘谢∩枋┖头课萁ㄉ瑁菇ǔ汕晌涮淄晟啤⒐δ芷肴墓ぷ骱蜕罨肪常挥欣诎凑丈缁峄笊姆绞阶橹鞘薪ㄉ瑁岣呓ㄉ杷俣群屯蹲市б妫挥欣谕菩薪ㄖ飞唐坊
俳ㄖ档姆⒄埂? 但是,由于分散投资、条块分割的建设体制的制约,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规模还比较小。城市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城市规划落后于城市建设、城市建设投资比例不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欠账严重、旧城改造进展缓慢、城市功能不配套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转变。综合开发事业本身也还存
在着开发计划同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脱节,组织领导不够有力,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法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够协调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要批复中关于要“积极改革城市建设的管理体制,解决条块分割、分散建设、计划同规划脱节等问题”和“要坚决地、有步骤地实行由北京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体制”的指示精神,解决目前综合开发的
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地区,都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1、依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综合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开发区的规模、布局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建设,着重安排好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开发,并要处理好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关系。开发区必须按照城
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各种公共设施。以建设住宅为主的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2、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综合开发计划统一划拨给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进行七通一平(即通上水、下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道路和平整场地),创造建设条件。
3、凡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在规划市区内安排建设的项目,除少数特殊项目须经市建委、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都应纳入开发区,实行统一建设,不再单独拨地。凡纳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带着项目投资和
建设材料计划指标向开发公司预购房屋,也可由建设单位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开发区内自行组织建设。
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行以商品住宅为主的房产经营和土地开发经营。
1、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内组织建设的住宅、厂房、旅馆、商店、办公楼等商品房,必须由有基本建设计划的单位或经批准的个人购买或承租。开发公司可向购房单位或个人预收订金。
2、建设单位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自行组织建设的,应根据建设用地开发的情况,向开发公司支付建设用地开发费。
3、建设用地开发费和商品房价格实行级差基价制。建设用地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商品住宅价格由市建委、市计委同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等部门制订;其他商品房实行指导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根据指导价格议定。配套建设的粮店、副食店、中小学校、托幼园
所和行政管理用房等配套项目,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安排所属单位向开发公司预购。所需资金,由开发公司从开发区住宅建设综合成本中提取一定数量费用,交市计委统筹安排给各主管部门使用。
三、调整城市建设投资结构,配套建设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
1、市政、公用设施应与房屋建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开发区外部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市计委安排建设计划,由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建设;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开发公司组织建设。
2、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每年应从收取的建设用地开发费和商品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5%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市计委、市建委统筹安排,用于开发区外部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此项费用纳入综合开发成本。
3、建设单位均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缴纳“四源”建设费,经批准分散建设的单位,还须按规定相应负担城市市政干管到建筑工程支管的投资和建设。
四、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紧密结合,加速旧城的改造。
1、承担新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规模的旧城改造任务,旧城改造所需拆迁安置用房由开发公司自行平衡解决。以新区建设为主的开发公司,每年至少应提供其新建商品住宅的30%,作为拆迁安置用户,由市建委安排用于市政建设拆迁安置,或提供给主要承担旧城改造的开发
公司拆迁安置使用。
2、对主要承担旧城改造的开发公司,可根据开发工作的难度,适当降低其上缴利润的比例,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5%。
3、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必须按《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被拆迁户要求在原地或城市中心区内安置的,仍按其原正式房屋居住面积相应安置。被拆迁户人口较多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应安置在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区。对不要求安置的被拆迁户,由开发公司
或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费,补助数额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自找周转房的被拆迁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经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由市建委、市计委下达给有关区政府或开发公司组织实施。
1、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编制,或由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按照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规模较大或较重要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设立规划设计总负责人。
2、开发区的建设,由开发公司统一组织的,其建筑设计由开发公司依据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其建筑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筑设计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规划局审定后,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许可证。对统一组织建设的
开发区的建筑设计,应予优先审批。
3、开发区的拆迁安置方案,由开发公司编制,或委托开发区所在区的有关部门编制,经房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开发公司实施。
4、开发区实行施工总包责任制。施工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开发区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应征得开发公司同意。重要开发区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市建委审定。建设单位在开发区内自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应服从开发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开发区的开工建设,由市建委根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分期或一次审批。
六、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统一由开发公司组织进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
1、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免税期满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
2、开发公司经营实现的利润,在免缴所得税期间,应上缴市财政55%;免税期满后的上缴比例,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开发公司的留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或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市建委会同市建设银行核定。
3、市建委是本市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开发公司的开业审批、资质审查和制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等工作。
七、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依靠区政府,搞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区政府应参加本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区综合开发计划的实施,全面负责本区内所有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组织领导工作,并负责建成区的管理。
2、开发公司的上缴利润,应视各区开发建设情况,返还有关区财政40%至60%。返还部分主要用于补助旧城改造和建成区的维护管理。
八、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
综合开发计划的实施,由市建委、市计委负责监督。
开发区的建设施工、开发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市建委负责监督。
开发区建设规划、建筑设计的审查和实施,由市规划局负责监督。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由市建设银行负责监督。
九、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综合开发计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关系,解决综合开发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公用局、市环境卫生局、市供电局、市公安局、市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
同志参加。
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城近郊各区也可设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区的综合开发工作。
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