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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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总局88号令)将于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现将与总局88号令相配套的《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将总局88号令与《实施方案》结合起来一并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企业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升级或降级调整。
对于已经通过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或其他认证的企业,要在推行分级管理的同时,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
4. 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信誉度B以下单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查、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报直属局备案。符合信誉度A级条件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并向直属局推荐,由直属局负责审核,并报总局卫生司备案。
5. 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公示与标示管理。
分级信誉度审核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示。对取得信誉度A 、B级的单位应当在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由各直属局按照总局的要求来规范和统一管理。
(四)进度安排。
1. 2006年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进度安排:
第二季度组织对相关口岸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分级管理内容、方法、步骤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季度要求各直属局制定并上报各局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第四季度首先在交通工具配餐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年底召开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总结2006年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开展的情况。
2. 2007年开始,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全面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口岸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直属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要积极督导,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
要广泛宣传食品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口岸范围内公示分级工作的信息和具体评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组织好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口岸卫生监督员充分认识该制度实施的意义,了解内容,掌握标准,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监督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建立守信奖励和激励机制。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着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原则上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日常监督;对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其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对D级单位,要实施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次年不予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健全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实施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重点督促检查,保证任务的完成。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50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10分) 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规定 10
厨房使用面积≥8M2、厨餐比≥1:2 ※
建筑材料(12分) 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2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5
流程布局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餐厅(4分) 设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2
设有餐(饮)具存放柜 2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
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食物中毒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其原料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食品及其原料未索证、无验收记录 5
库房(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20分) 厨房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5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加工过程的卫生(95分) 一般要求(35分)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食品)(每间20分,共6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餐饮具及消毒(15分) 餐饮具未清洗、消毒 10
保洁不符合要求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
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 目 审查内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选址 (15分) 地势平坦,干燥,易于排水 10
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5
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
布局与设计(31分) 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上风向 ※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 ※
各工序应连续进行,内外包装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能防止交叉污染 10
厂区道路通畅,应采用便于清洁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5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应保持一定距离 5
给排水系统应能满足生产需要,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远离生产车间 2
设置密闭的废弃食用油脂盛放容器,按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成品库及冷藏库 ※
锅炉烟囱和粉尘排放应符合GB3841的规定,锅炉房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 2
流程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加工间(区域)(24分)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加工蔬菜的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设施与设备卫生(34分)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1.5米2,高度符合生产需要 ※
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没有净化的内包装车间应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
车间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消毒,有1%~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处 5
墙壁应防水、防潮、易冲洗消毒,有2米以上墙裙 5
天花板应防水、防霉、隔热,表面涂层不易脱落 5
门、窗严密,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护门为双向弹簧门,位置合理 5
生产车间、仓库通风良好 2
生产车间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 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5
有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 ※
凡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
运输工具和各种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架) 5
内包装车间与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泡鞋池或鞋底洁净设施 ※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检验设施与能力( 20分) 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5
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 5
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并有检验记录 ※
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10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5分) 采购(20分) 食品原辅料不符合卫生要求 10
食品原辅料未索证 5
无专人负责、无详细验收记录 5
库房(15分) 原料、辅料、成品未分库存放 5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10
贮存条件(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贮存条件(温度、湿度)不当 5
环境卫生(20分) 生产场所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等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净化间的洁净度不符合要求 5
加工过程的卫生(135分) 一般要求(75分) 不按配方投料、无专人负责、无记录 ※
各种工艺参数无专人记录 5
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不落实 10
生产场所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5
生产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10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60分) 凉菜(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裱花蛋糕(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生食食品(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卫生设施(15分) 更衣室不洁 5
洗手消毒措施不落实或设施无效 10
食品及其卫生检验(20分) 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 5
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食品检验不合格出厂 ※
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
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检验记录保存不完整 5
食品留样制度不落实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评分细则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 (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食品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无索证,无验收记 5
库房 (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 (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与卫生设施(17分)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墙壁、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60分) 定型包装食品(20分) 标签不合格、包装不完整 5
超过保质期 5
普通食品宣传疗效 5
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非定型包装食品一般要求(40分) 盛放容器及工具不清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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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企业的价格管理,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凡属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目录管理。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成本和供求情况自主管理,但禁止搞垄断价格;必要时,省有关部门可进行干预。
第四条 企业享有以下价格自主权: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有权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差价率、最低或最高限价之内,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有权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对本企业生产的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证书的产品,有权按国家规定实行优质加价;
(四)经国家鉴定确认且属国家管理价格的新产品,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试销期内制定试销价格;
(五)对国家允许实行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的商品,有权按照规定的时间、幅度实行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
(六)联合企业有权对内部协作产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
(七)有权按国家规定制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八)有权制定企业之间的工艺协作收费标准;
(九)有权对国家允许协商定价的出口商品与外贸部门商定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享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时,有权制定其出口商品价格;委托代理出口时,有权制定其产品出厂价格;
(十)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有权制定加工收费标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及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某些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和作价办法确需调整时,应按物价管理权限,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如实提报有关资料和建议。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最高限价。
(四)服从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和重要生产资料优质加价的报批制度。
(六)经营商品按规定实行明码分色标价。
第六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企业因原材料提价或国家削减原材料指令性分配计划而增加的成本支出,首先应在企业内部消化,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或等于5%的,一般不予调整价格;成本利润率低于5%或亏损的,只要商品适销对路或收费项目确属社会
需要,企业可按物价管理权限申请适当提高商品价格、收费标准或扩大浮动幅度。
第七条 国家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进行重大调整时,可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相应变更承包合同。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干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协助厂长(经理)做好企业价格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调价、定价、审价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物价台账或正规的价格登记卡片,大力开展价格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价格法纪,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企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退还用户和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罚款应从企业留利中支出。
罚没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2月10日

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新疆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新疆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保证国家关于新疆棉花实行以出顶进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方便企业之间结算,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新疆棉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新疆棉花从事加工产品出口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向经营新疆棉花的公司(限于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购买新疆棉花,可以用自有外汇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可采用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加工企业自有外汇
不足支付,或者没有自有外汇资金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加工企业与经营新疆棉花的公司以外汇结算的,加工企业应当持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进口出库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出库申报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上述规定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后为其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并保留上述凭证和单据正本5年备查。
三、经营新疆棉花的公司收汇后,有外汇结算帐户的可以凭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出口入库申报单”(以下简称出口入库申报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入帐手续,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结汇;经营新疆棉花的公司没有外汇结算
帐户的,应当凭“出口入库申报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新疆棉花以出顶进项下,加工企业向经营新疆棉花的公司购买新疆棉花,加工企业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经营新疆棉花的公司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对于使用新疆棉花在境内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购付汇或者外汇划转手续,以及进口付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分支局、所在地外资银行及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