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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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1号
各县(区)民防指挥部、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市民防指挥部制定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指挥部决策水平,促进民防事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民防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盘政发[2004]30号文件要求,市民防指挥部按照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委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委会由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民防发展战略、研讨民防发展途径与趋势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民防工作进程,推进民防发展。
第六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内)归口管理专委会工作:市民防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委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委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民防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有关分指挥部推荐的组成人员,报指挥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民防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民防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参与重特大灾种灾情的紧急救援和相关的后期处理。
(四)承办市民防指挥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一般由30—4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委会决定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民防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项目奖和科技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民防指挥部及其专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市民防指挥部的相关资料;
(四)可自原退出专委会。
第十四条 专委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成员每届聘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委会许可,专委会成员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专委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暂行规定的专委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专委会工作规则,约定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专委会工作。专委会工作规则应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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