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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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第20号

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2005年1月

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改善现有人员结构,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做到人员能进能出,单位用人自主灵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进工勤人员必须实行聘用制,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技能考试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聘用面向社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分流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工勤人员占用单位编制和核定的工勤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县(区)、乡三级行政机关(含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新进入工勤岗位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原有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是聘用工作的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办编制、人事部门委托办理与聘用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聘用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聘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工资核发,考核,社会保险金的扣缴以及聘用合同的签订等事宜。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聘用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持有所聘岗位要求的上岗证书;
(四)具有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五)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提出聘用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二)公布聘用名额、岗位、条件和聘用办法;
(三)应聘人员个人申请,报名,填写《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同时出具毕业证、身份证、岗位证、部门鉴定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岗位职责,通过技能测试、综合考核,从中择优审批,并将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分别由本人、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存一份;
(五)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
第十条 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试用期半年,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期满后双方自愿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共同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单位、受聘人和人事、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
(三)劳动纪律;
(四)聘用合同期限;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
(六)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
(三)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严重失职,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
(九)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和变更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辞聘或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死亡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经考试入学、应征入伍、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个别特殊原因(如考学、入伍)的应在尽可能情况下,尽快告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辞聘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受聘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首次聘用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工资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执行规定标准的100%。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实行聘用工资待遇。财政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和劳保费用、福利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给用人单位核拨经费。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人事部门可作相应调整。
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聘后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聘用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单位的各种学习和活动,用人单位依据合同对受聘人员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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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9〕2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安委会制定的《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责任体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分工为分管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办室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目标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每年按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签订责任书。
  (一)控制目标(70分)。
  1.绝对控制指标:(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2)重点行业单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数。
  2.相对控制指标: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
  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成省、市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自查总结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当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年终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对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对受表彰、工作创新、宣传信息等实行加分制。
  (一)控制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数的扣15分,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突破一项扣3分。
  (2)发生死亡3—5人较大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死亡6—9人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2.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二)工作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乡镇监管规范化:“机构、职能、人员、装备、经费”五落实,每少一项扣2分。
  (2)工作部署制度化:“百日安全活动”、“宣传月活动”、“国庆黄金周”,县、乡、村(社区)召开动员会分别扩大到规模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门市业主。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每次扣1分。
  (3)安全检查经常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乡镇全方位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每个层面未做到扣2分。
  (4)隐患治理强硬化: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坚持乡镇月排查,县  (市、区)每季度上报重大隐患制度。按时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并上报销案。每项未做到扣2分。
  (5)宣传教育群众化: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每少一项扣2分。
  2.市级有关部门。
  (1)每季度召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以会代训,每少一次扣2分。
  (2)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开展专项检查。每少一次扣2分。
  (3)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行业开展“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时自查”活动。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4)督促本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 “三同时”。未落实扣3分。
  (5)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未部署和监督检查的扣3分。
  3.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内在激励机制,编制应急预案。每少一项扣2分。
  (2)开展法人组织月排查,企业负责人组织周检查,车间(班组)组织日巡查,组织员工时自查。未开展扣5分。
  (三)其他项目扣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获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8分;获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8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5分;获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省级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级领导批示表扬的加3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目标管理奖惩



  第九条 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前4名、市级有控制目标任务的部门考核排名前5名、市级其他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县(市、区)奖励。
  1.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2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2.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二)对市级部门奖励。
  1.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用于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2.对有控制目标任务考评为合格单位的奖励5000元,用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监(科、股)负责人的奖励。
  3.对没有控制任务但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奖励2000元,用于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奖励。
  (三)对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四)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惩处
  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宰杀、收购猪、牛、羊(以下统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以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
第四条 屠宰税征收标准分别为:生猪每头12元,牛每头16元,羊每头2元。
对贫困乡、特困乡农民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实行减半征收。
第五条 屠宰税征收环节:从事收购应税牲畜业务的,在收购环节缴纳;凡在收购环节缴纳了屠宰税的,宰杀时不再缴纳;直接宰杀应税牲畜或在收购环节未缴纳的,在宰杀环节缴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部队(含武警)、劳改、劳教单位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二)少数民族群众在民族节日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三)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及五保户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四)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及科研教学用畜;
(五)省外调进的已纳屠宰税的牲畜。
第七条 屠宰税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屠宰税应当按实际屠宰、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按户、人口、田亩摊派或定额包干。
第八条 屠宰税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税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九条 对屠宰税征纳行为的稽查、奖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