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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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8〕3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8月22日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发展,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第四条 达州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达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济、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推广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运输设备,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 各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合理布局,统一规划。
  第八条 在达州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制作商品混凝土试块,并按标准养护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
  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一)达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建设工程;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达州市中心城区(含达县南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县(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达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临时或移动搅拌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的,须报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购销双方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加强专用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车身整洁。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如实、及时向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依照《达州市散装水泥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达市财投〔2003〕51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搅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达州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达市府办〔200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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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通知


科工民[20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为促进“十五”期间军转民技术开发工作,加速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实现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十五”计划纲要》,在综合分析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十五”发展指导性计划》,初步确定了“十五”期间技术开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好年度计划申报项目的培育和前期准备工作。
2002年02月25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

国防科技工业深入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战略方针,在确保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同时,利用军工技术、人才和装备优势,开发了大量军转民技术和产品,促进了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增长,带动了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品已成为国防科技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体制和机制创新还未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五"期间,国防科技工业将深入贯彻这一方针,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作。军转民技术开发计划就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拉动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国防科技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加速建立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民品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经济的发展。


一、 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承担着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双重任务。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国防科技工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使得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更为激烈。实践证明: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只有拥有核心技术,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分工地位,可以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大力发展具有民用前景的高新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可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体制和机制的形成;大量技术含量高、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增强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实力。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目前,国防科技工业有大量的技术装备和传统产品需要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众多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亟待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化的重要途径,可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工艺水平,推进军民结合和民晶发展上水平,出效益。

二、国防科技工业"十五"军转民技术开发的指导思想及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国防科技工业"十五"期间军转民技术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军转民"十五"规划纲要为依据,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实现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民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要在对市场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深入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的目标、内容、规模。重点选择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坚持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原则。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要高起点,瞄准国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开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产品。

--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以高新技术产品占领市场,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是军转民技术开发专项计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重点支持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坚持以机制体制为保障的原则。通过技术开发项目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使项目承担单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促进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要瞄准有限目标,实现重点突破。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集中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它们技术创新活跃、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基础。

三、国防科技工业"十五"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需求状况、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和国防科技工业自身优势,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十五"期间军转民技术开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主要是:

(一)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工程领域。该领域是高新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是国家在"十五"期间重点支持的发展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在军用电子与通讯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取得了大量的技术成果,许多成果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2,生物、化工、医药工程领域。生物技术是高新技术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医药技术的发展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国防科技工业在航天生物技术、核医学、精细化工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发展潜力巨大。

3.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领域。新材料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国防科技工业在军用材料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技术成果,在军品科研生产过程中,开发出大量新技术和新工艺,有待于在民用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4.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领域。国内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很大压力,同时也为环保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国防科技工业很多企业在环保技术和设备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可为解决环境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5.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开发利用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新型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与设备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

6.光机电一体化领域。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改变了传统工业的生产工艺,可提供功能强、性能高的新一代技术装备。国防科技工业在光电系统、自动化技术装备和智能型产品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7.现代农业相关技术领域。目前我国积极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国防科技工业可以利用在育种、保鲜方面的特有技术和在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在现代农业领域有所作为。

(二)重点项目

1.电子信息工程领域

(1)网络应用技术及相关产品

(2)宽带光纤网及其相关产品

(3)新一代通讯、导航及其配套产品

(4)新型电子元器件

2.生物、化工、医药工程领域

(1)生物制备技术

(2)国家级新药及各类医药中间体

(3)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

(4)核化工产品及同位素制品

(5)精细化工产品

(6)高效、安全新型农药与其他农用药剂

(7)高性能、高安全、低污染的民用爆破器材

3.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领域

(1)新型非金属材料

(2)高性能金属材料

(3)纳米材料和特种超细粉末及其制品

(4)各种辐射源制取及辐照改性技术

(5)超长、超硬、超精、超压加工工艺技术

4.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领域

(1)污水处理利用设备

(2)烟气脱硫、除尘设备

(3)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及其综合利用

5.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1)新型能源能量储存转换技术及产品

(2)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

(3)节能技术及能源管理控制用产品

6.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1)工业机器人及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

(2)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3)数字控制技术及产品、自控设备、自动化物流设备

(4)汽车车身设计及底盘匹配技术、汽车电子产品、新型零部件及系统开发

(5)各类光电产品及器件

7.现代农业相关技术领域

(1)现代农业设施及产品

(2)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

(3)良种培育技术及食品保鲜技术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7〕6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设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由市和各区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和各区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 新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实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一致的政策优惠。对收购旧房屋、接受捐赠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和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行使出租人职责,负责出租、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包括以下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威海市市区居民户口(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年(含)以上;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条 低保家庭应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应为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体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核,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档案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
  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按每户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75%补贴。
  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可根据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选择和租赁适当的住房。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
  受理机关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
  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并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10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时,应查验核实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时应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组织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于收到准予登记的通知15日内,持承租住房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续。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第五章 复核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门确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按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受理机关进行复核后,将复核材料移交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移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家庭继续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交验新的房地产租赁契约。
  第二十三条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不再具有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限期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机关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缴纳已住期间的房租。
  第二十八条 参与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在承租人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期间,免交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住房的地址,可以作为办理居民户口的住址;迁离该住房时,应及时更改户口住址。
  第三十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威政发〔2001〕35号)、《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44号)中关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