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之二
本文作者:丛彦国
存在冲突往往是对事物进行认识与研究的一个起点。宪法价值因存在冲突,所以才构成研究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起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或许我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也应该是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但宪法价值冲突解决的逻辑前提应该是先说明什么是宪法价值冲突与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本文在结构上就是按照这一逻辑顺序来展开的。
研究宪法价值冲突的首要问题是界定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概念,因为只有明晰其概念之后,我们才能以此为基础去合理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宪法价值冲突是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
宪法价值冲突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宪法价值冲突的表现、类型与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并进而为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提供指导。
同时,只有清晰地认识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我们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设置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引起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主体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与其他方面的原因。总之,产生宪法价值冲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应该更具有现实意义,从宏观层面上讲,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遵从核心价值原则、参考价值位阶原则、坚持个案平衡原则、坚持比例原则;从微观层面的解决条件与措施来看,包括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设定、宪法解释受到良好的价值指导、宪法适用者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素质、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宪法价值认同。
当然,除了笔者论述的实现宪法价值与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一些基本原则、条件与措施外,宪法价值的实现与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还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例如,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宪法理论的发展、宪法规范与制度的合理化、宪法的真正实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等等。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6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市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
1. 表内贷款,分值25分。其中:新增贷款余额,分值10分;新增贷款省行占比,分值10分;当年累计投放额,分值5分。
2. 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
3. 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等,分值10分。
4. 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分值15分。
5.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分值15分。
6.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分值15分。
7. 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分值20分。
8. 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分值5分。
9. 票据、信用证、保函等,分值5分。
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指标为负值的,该项计零分;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该项计满分),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说明:
(一)新增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
新增贷款全省占比:当年新增贷款占全省系统内份额;
当年累计投放额:当年累计发放的贷款额。
(二)新增存贷比: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当年新增本外币存款。
(三)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委贷为受其它金融机构委托投放本地贷款,直贷为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投放本地贷款,核销贷款为合理利用国家政策核销本地贷款,包括银行股份制改造剥离、票据置换额等。
(四)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当年净增贷款占年初下达计划的比例。当年净增贷款包括表内新增贷款额、委托贷款新增额、总分行直贷新增额以及当年贷款核销额、票据置换额等。
(五)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当年政府推介的所有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含会下签约)。
(六)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签约贷款实际投放额÷签约贷款总额。
(七)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八)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当年与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额。
(九)票据、信用证、保函:指当年累计发生额。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以市各商业银行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等金融机构的最终测评得分排出名次,对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等层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以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单项任务完成情况,设立单项奖和特殊贡献奖,分别用于表彰对洛阳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特殊贡献指贷款核销、票据置换等。
(三)对驻豫各金融机构,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数额排名,分出档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洛阳银监分局,由市政府参考当年对各商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五)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的评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金融机构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标准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