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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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1年11月14日,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服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服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 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服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服。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 招待所的设备要大众化,简朴实用。除少数房间可配置少量高档设备外,普通客房、会议室、礼堂原有的高档设备可以继续使用,过去没有配置的,一般不得配置。客房等级一般应按房屋结构、室内设备和房间面积等主要条件划分。但等级不宜过多,差别不要太大。
第七条 招待所的客房床位、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制定。其具体标准应适当低于当地国营旅馆同等类型客房床位、会议室、礼堂等的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执行,并抄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查。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不经批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人在招待所食宿都要照章收费。招待所不得免费接待或降抵标准收费。
第八条 招待所的客人伙食要经济实惠,单独核算。客人伙食成本包括:主食、副食、调料、燃料、水电和5%左右的管理费。客人伙食要按照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的经济负担能力去办,尽量做到包伙制和食堂制两种伙食。
招待所职工食堂与不同标准的客人伙食之间都要单独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不准克扣客人伙食用于招待或以客房床位收入和其他收入补贴客人伙食。
第九条 招待所要进行清产核资,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和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要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固定资产使用时间。
招待所的房屋、家具和设备应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一般可按固定资产的现值每年提取4%,全部留归招待所专款专用。
招待所要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招待所的床上用品、卫生用具和茶具、餐具等应属于低值易耗品。单价在十元以上的,当年摊销50%,其余50%报损时全部摊销。单价在十元以下的,当年全部摊销。
招待所的财产物资从采购、验收、保管、领发、调拨、盘点、清查、维修、赔偿到报废,都要规定管理制度,必须专人负责管理,按制度办事。
招待所的周转金,主要由自有资金解决。用于招待所正常经营周转,严禁挪用。
招待所的基本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和周转金的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第十条 招待所应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工商税。
第十一条 招待所交税后利润较多的单位,还应上交一定比例的利润。少数亏损单位要限期扭亏为盈,国家不再补助。盈利单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用于改善设备条件、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招待所职工的奖金,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办理,不得平均分配。各种奖金总额,应低于当地国营旅馆业职工的奖金额度。对招待所的利润留成比例和留成的分配使用以及职工奖金的发放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第十二条 招待所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编报年度、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年终编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招待所的收入、支出、资金、利润、床位使用率等主要指标,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将其所属招待所业经核定的年终决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招待所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各项费用要严格按照标准掌握开支。要坚决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不得免费供应烟、茶、糖、果等物品。各级领导机关不得将招待所当做自己的“小钱柜”,滥支滥用资金。
财政、银行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招待所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对不遵守财经纪律的招待所,应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招待所要按照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要切实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履行职责。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抵制,并向上级机关揭发检举,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所属宾馆、饭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属招待所,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国营商业经营的企业性质的旅馆、饭店以及外事部门和旅游事业所属宾馆、饭店,应分别按商业、外事或旅游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内部设置少量简易接待房间床位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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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管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摘编

刘建昆


  说明:摘自朱维究、王成栋主编《一般行政法原理》。公产与公物的范围大致性当,从权力的内容可以看出,公产治安权与公物警察权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一样的。文章中引用了我国公路法的有关条文。但是,城市的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公物,与道路是一样的,理应受到公物警察权的特别保护——这种治安保护权力,目前主要的集中在城管部门。这篇文章同时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者,并不是完全不掌握理论,而是没有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眼光和见识,更加缺乏根据实践发展理论的能力。

  一、管理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概念
 
  行政公产的管理关系是指行政公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享有行政公产管理权时与其他行政义务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公产的管理权能就是指公产主体积极地以达成公产本来目的而行使的权能。与此相对应,行政公产的治安权能即是指消极地维持行政公产的安全,除去因公产使用关系而生的可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权能。1行政公产的治安是关于公产的安全和秩序的治安。行政公产的自由使用,固然应当受管理权的限制,但当行政公产的安全发生有可能的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行政公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权力排除时此时便须有治安权的发动。因治安权的发动而与公产利用人或其他相对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即为治安关系。

  行政公产的使用需要有治安权力的外部性保护。这种外部性保护表现)两种:(一)行政公产管理者一般权限。行政公产管理者可以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行使治安权。例如我国《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章就规定了公路公产主体(即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公路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执行行为。行政公产管理者以外的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般治安权。(二)如果行政公产管理者缺乏相关的治安权限,就有赖于拥有一般治安权外部行政机关的介入。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l9条对于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的行为。第20条中对于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宏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第25条关于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行为;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等等,公安机关均有权进行治安行政处罚。

  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两者的最终日的均在于维护行政公产以达到公产的使命。但两者在内容和作用上均有所不同。

  二、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的区别

  行政产的管理是行政公产主体以积极的行政方式达成行政公产使用目的行为;反之,行政公产治安则是行政公产主体或享有一般治安的行政机关以消极的行政方式维护行政公产的安全的行为。这是两者最基本的区别。积极意味着行政公产主体以不受管理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影响而自觉主动作出,而消极意味着行政公产在可能遭受侵害或损害,行使治安权的行政主体针对侵害(或损害)人行为而被动给予其限制的行为。这里的消极与积极之分也是相对意义上的,治安权也不尽然是被动性的。2一般而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管理权与治安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行政公产的管理权,可以设定公产的持续性独占使用权,重在维持行政公产的持久使用;行政公产的治安权,只能许可暂时性的使用,重在维护行政公产的安全与秩序。例如《公路法》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行政公产主管机关的许可,这种许可具有持久性质,应当作为管理权行使;3另一种规定,如果从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出发,在进行工程建设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使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时,需有公安机关对此暂时性使用的许可,这种暂时性使用许可权即是行政公产的治安权4。

  2.两者针对的主要对象不同

  行政公产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公产主体本身,这种管理权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性”反映了行政公产管理学原理强调行政公产主体对行政公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功能,行政公产主体怠于行使则构成消极违法;行政公产的治安则针对的是行政公产的使用安全与秩序,所针对的对象是包括行政公产使用者在内的一般人。任何公民侵犯行政公产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治安权的干涉。

  3.两者对违反者的强制及制裁方法不同

  行政公产的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内部行为,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果,所以一般的法律后果是排除违反者的行政公产使用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少量的罚款。这些行政措施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对于违反行政公产管理规则(内部规则)而采取的,是家宅权行使的一种形式”。而行政公产的治安则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或刑事处分行为。如果违反者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则可能导致的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行政行为;如果违反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则可能导致的是刑罚处罚。如我国《公路法》第83条规定,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以上是行政公产管理权与治安权的几点区别,这种区别并非界限分明,许多情况下两者发生竞合。7这主要是由于两者除了区别外,还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三、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的联系

  行政公产的管理与行政公产的治安虽然在直接目的上大不相同,但在根本目的上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行政公产能够充分地发挥公用效能。所以,在具体行政方式上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公路法》的规定为例,基于路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公路的使用加以限制禁止;同时基于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的需要,亦可对公路的使用加以限制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二者应基于各自独立的权限分别采取行政措施,应认为均有独立的效力,互相尊重其权限。8法国行政法学中,在对同一公产管理保护上,可能同时存在公产保护警察权和一般治安警察权两种权力。例如,在公共道路上,有保持道路完整的公产保护规则,也有维持交通安全的一般治安规则,这两种警察使用的手段相同:由有警察权限的机关制定具有惩罚制裁的预防性规则。公产保护警察权的目的是保持公产的物质完整,它和公产不可分离,具有财产权性质。一般治安警察权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安定、和平和卫生,不具有财产权性质。公产保护警察权力,由公产所有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治安警察的管辖权力,可能由其他行政主体掌握。9可见,法国对行政公产的管理权理论中并不包括“公产保护警察权”,承认行政公产上有两种警察权,但因其目的,性质均不相同而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行政公产的管理基本是一种非权力行为,而行政公产的治安是一种权力行为。所以,存在着一种可能的危险就是行政公产主体为了管理方便和利益驱动而经常采用治安行为。为了扭转此种现象,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公产管理规则的深入研究。

  注释

  1治安权在西方国家中一般称为警察权。但其警察的涵义与我国不同。例如,法国的“行政警察”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公共秩序而对公民自由所加的限制。行政警察包括一般行政警察和专门行政警察。一般行政警察是针对全体人民的全体活动的警察权力,这种警察权力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安宁、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被破坏。而专门行政警察则是使以保护其他秩序为目的的警察活动。例如文化部具有美观警察权力、农业部具有渔业警察权力、交通部有铁路安全警察权力、财政部具有查缉海关走私警安权力、内政部具有对外国人的警察权力、大学校长和类似的教育机构具有维持校园内部秩序的警察权力等。(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460至465页的相关内容)。日本行政法学上,警察一词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的安全和秩序,基于一般统治权而限制私人的自由和财产的权力性活动。(参见盐野宏《行政法》第59页,第276页的相关内容)。

  2如警察向遭受灾祸的车辆或人员提供援助就是一种主动的行政行为。

  3见《公路法》第44条的规定。鉴于法理应确立的概念、原则在我国尚无完备的实定法依据,故以日本法律为例,下同。

  4见《公路法》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

  5关于家宅权,详见下章有关内容。

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科 技 部
2013年2月5日




附件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渠道,是引入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放技术市场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技术市场在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科学指导“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的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机遇
(一)技术市场建设取得新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技术市场在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1. 市场规模稳步扩大、配置科技资源能力逐步增强,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十一五”期间,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每年约有20余万项次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移和集成,大量科技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了大量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催生了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2010年,全国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由“十五”期间的5637亿元增加到的“十一五”期间的13655亿元。自2001年以来,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一直稳居交易主体首位,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
2. 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通过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共确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34家,成立技术转移联盟20家,建设中国创新驿站站点32家,建立了3家区域性、行业性的常设技术市场。截止2010年底,全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近2万家,常设技术交易市场近200家,从业人员近50万人。通过政府择优扶持和机构自身努力,科技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成交额共5666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41.5%。技术市场促进了以提供高技术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技术转移模式,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3. 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进一步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十一五”期间,技术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除原有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合同交易外,技术产权挂牌交易、技术难题招标等新型交易品种和模式不断推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额保持快速增长,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加快进入技术市场交易。技术市场促进了技术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现。
4. 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不断加强,保障了技术市场开放、规范和有序运行。“十一五”期间,以《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及地方技术市场法规为框架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了技术市场秩序,促进了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奖励和激励制度。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20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市场制度运行和维护起到支撑作用。
(二)加快发展技术市场面临良好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1. 技术需求进一步扩大。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需要引入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加速现有科技成果技术流动,加强系统集成。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需要不断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大批产业技术跨地区、跨行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技术交易服务新兴业态,需要大量的技术交易和流转提供支撑。扩大开放,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均提出大量技术需求。
2. 技术供给保持持续增长。随着自主创新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与此伴随的是我国研发创新的成果不断涌现,每年经省市、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超过3万项。2010年,我国年度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授权量为81.5万件,比上年分别增长了25.2%和4%。“十二五”期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形成了大量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这些物化的技术供给作为科研资源需要实现开放共享。
3. 科技服务体系将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加快,各类专项行动和计划如“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和“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等深入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必然进一步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等科技服务业态将逐步形成,在支撑区域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加有力地促进技术供给、研发能力与需求对接,极大激发技术市场活力。
我国技术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把握机遇、实现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适应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突出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市场参与度;需要优化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能力;需要继续创新技术交易新品种、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提升技术市场运行效率;需要完善法制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技术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为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及研发能力转化为根本宗旨,进一步强化需求导向,坚持重视宏观管理与强化市场机制并重,坚持完善技术市场体系与服务国家目标任务并重,坚持丰富工作内涵与创新体制机制并重,为科技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具有完善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供给推动和需求拉动相结合,各类市场主体相融合,国内和国际资源相配合,制度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到2015年,围绕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服务,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 技术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快技术市场法制建设,制订和修订一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形成基本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和法制环境。加强政策法规落实力度,确保现有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健全技术市场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制订全国技术交易规范,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
2. 全国统一多层次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形成统一开放、网上网下结合、产学研中介等各方主体扁平化合作的全国大技术市场。在中关村打造国家技术转移平台,在若干中心城市扶持和发展一批资源配置能力强、服务功能手段先进的新型综合性技术交易市场及种业等专业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总数达到400家;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达到50家,基层站点达到300家,签约技术经纪人1000名;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联盟30家。
3. 技术交易机制和模式实现重大创新。推进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入场交易,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公共科技成果通过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并通过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组织1000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引导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各类科研设备、设施和条件等物化的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科技资源扩散应用。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企业并购、重大工程建设等实践活动中创造形成的新型技术交易模式。
4. 技术市场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全面提升。通过进一步实现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与对接,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利用技术市场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新型现代科技服务业态。把技术市场打造成为面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的技术集成基础平台、面向高新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主渠道。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年递增21%,到2015年达到10000亿元。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重点任务是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位一体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任务如下。
(一)加强技术市场制度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良好环境。
1. 制订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要素市场的立法经验,推动“国家技术转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或完善地方性法规。
2. 完善技术市场政策。巩固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制度,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兑现水平。研究制订企业吸纳技术、进行技术扩散,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完善股权、分红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3. 完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稳定和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加快推进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管理,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合同登记和统计管理办法,健全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进一步提高统计与分析水平。研究制订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办法。探索开展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数据库,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的信用征信和评级试点。
(二)进一步强化专业化导向,加速构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1.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开展分类指导,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能力、品牌建设以及信用管理。重点培育一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立各类产学研合作中间体,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建设若干技术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开发等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2. 推动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建设。坚持开展始于企业技术需求挖掘的一站式创新服务。扩大试点,完善国家、区域、基层三级站点布局。加大国家站点建设力度,健全中国创新驿站组织体系,完善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加强对站点调研、培训和活动组织力度,推行标杆管理法,推进站点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创新驿站”品牌战略,探索建立“创新驿站”的商业化运营机制。实现中国创新驿站与国际技术转移网络组织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3. 建立全国技术转移合作组织。以国家高新区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组建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的产业技术转移联盟,推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筹建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专业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4. 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国家和地方的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制订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中国创新驿站签约技术经纪人队伍。
(三)大力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建设全国统一大技术市场。
1. 提升技术市场信息化水平。开通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省级区域平台建设,整合优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科技信息、服务资源,完善统一发布标准、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技术合同信息化管理,结合统计指标的修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及《智能分析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2. 推进全国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利用信息平台开展扁平化合作,进一步形成全国技术交易和服务信息开放、流通和共享格局,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披露、报价和支付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技术市场,在全新高度上实现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等功能的回归。
3. 加速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区域大型常设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重塑功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人才等市场的融合,增强技术市场对仪器设备、信息、资本、人才要素资源的配置能力。在条件合适的中心城市或国家高新区形成省市共建的以区域科技资源的统筹与配置为核心功能的新型市场。创新技术产权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服务于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交易、技术并购及股权融资等业务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做好中国种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筹建工作,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
4. 提升技术市场国际化水平。开辟各种渠道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技术转移平台功能,整合利用全球资源支撑我国创新。吸引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结合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创建一批分国别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并构建全球链接网络,开展创新交流、高端合作、先进技术落地转化等国际技术转移配套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带动我国技术进出口。
(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新区创新发展。
1. 把引导进入技术市场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重要手段。对于应用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引导技术市场参与指南的发布,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宣传和社会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纳入技术市场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将技术市场对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作为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2.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未按有关规定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强制转让和转化机制,在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推介、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协调相关部门,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需要,发挥技术市场渠道的作用,梳理、遴选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成果向重大专项目标工程和产品集成,加快重大专项实施进度。
3. 以高新区为重点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高新区建设和完善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围绕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完善技术转移、创新孵化、科技金融等服务体系并健全其与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间的协同创新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引领全国科技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支撑区域创新和结构调整。
4. 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充分发挥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资源与政策优势,在中关村西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实现国内外知名产业(工业)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等的空间集聚,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金融、资本、人才和资源高效配置的国家技术转移大平台。在深圳、西安、成都等地建立南方、西北、西南等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集成资源,创新商业模式,着重突破技术转移“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形成全国技术转移全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资源统筹。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有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面向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技术成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充分发挥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面向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等已经物化的科技资源,在发挥政府配置作用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加快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为技术市场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二)加大经费投入。
配合政策引导类计划实施,大力支持和鼓励技术市场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技术市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或工程、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等的技术转移。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财政补贴。
(三)创新工作模式。
把发展技术市场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开展技术市场战略研究,努力把握技术市场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大技术市场建设发展的前瞻性部署。制订并落实有关政策,鼓励各级技术交易机构对技术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进行创新。对各地、各部门探索形成的新经验和新模式及时加以总结,加大成功经验和模式的示范推广。
(四)健全评价机制。
制订并实施技术市场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把重视和发展技术市场工作作为考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技术转移绩效评价体系,在评价指标中提高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转移绩效的比重。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奖励参与和促进技术转移的科技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技术市场工作激励制度,宣传表彰先进项目、集体和个人。
(五)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科技部门对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能,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体系。建立技术市场跨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市场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六)鼓励政策创新。
鼓励地方在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将技术市场工作与科技奖励、科技进步考核、科技干部考核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根据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开展技术市场工作。